(四)官员私斗

    (四)官员私斗 (第2/3页)

在集市上当着大家的面对犯人施刑,意思是和大家一起抛弃这个罪犯”(刑人于市,与众弃之),就是“弃市”。其背后透露出来的涵义是:受过刑的人都不是什么好人,也别指望他们能够改过自新,大家谁也不带他们玩,让我们来一起厌弃他们,让大家都知道:他们都是这个社会上的贱民!

    ——真可怕呀!可如果是冤狱呢?

    正统答案大概是这样的:圣王治下没有冤狱。

    既然有这样一个背景存在,我们应该就更能体会司马迁接受腐刑时的那种痛苦了,也更能够体会士大夫阶层为什么天然就厌恶宦官了——宦官也是人,宦官会弄权,王公大臣也一样会弄权,而区别就在于:宦官正是“刑余之人”。

    那么,从这层意义来讲,所谓“弃市”,不仅中国有,外国也有;不仅古代有,近代也有:十七世纪,一个仅仅二十出头的不妥协的异见分子被犹太教教会开除教藉——这是一个盛大的仪式,哀鸣的号角声渐渐隐去,烛火一盏盏地熄灭,喧哗一步步让位于死寂,光明一点点屈服于黑暗,所有这一切都暗示着这个年轻人已经拒绝了天堂,堕入了地狱(这种仪式化的操作也正是儒家所擅长的,其中意义容后再表),从此之后,再不会有本族人和他交往,甚至连靠近他都是不被允许的。于是,年轻的斯宾诺莎,这位将要被重重记在哲学史上的世界级的大师,就这样遭到了“弃市”——勉强还算文明的是,他的肉体并没有受到伤害。

    中国古代的弃市虽然意义与之相同,却绝对不可能那么“仁慈”。尽管从《礼记?王制》的记载上看,弃市未必意味着死刑,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弃市基本上就是死刑的同义词了。薛况和杨明如果被弃市的话,很可能要被砍头——说得古雅一点儿就叫“大辟”。魏晋以后的弃市一度改用绞刑,后来又恢复为砍头,再后来就连凌迟都有了。所以,弃市虽然基本上等于死刑,但不一定就是砍头。

    即便弃市是执行砍头,但简简单单的砍头是绝对不能被称为弃市的,如上所述,弃市一定要达到“与众弃之”的目的,这才是弃市的“礼”的真谛。所以,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犯人在被执行死刑之前通常要被游街示众,有时候为了昭显该犯的罪行,还在犯人的脖子后边插个大牌子,写上“反革命某某某”或者“黑五类某某某”等等字样。但犯人也有冤枉的,也有肚子里憋着很多话想趁着临死之前赶紧说出来的,而统治者一般都很清楚控制言论的重要性,所以,他们总会有让犯人喊不出来的办法——早先是在嘴里塞个东西,后来就发展到割断喉管了(我们可以想想电影《墨攻》里那位女主角的遭遇)。

    “弃市”的渊源很早,据日本学者滋贺秀三的推测,这可能源自上古时代在军阵上执行的一种死刑形式 (注释2)。这只是一种推测,或许还有另外的可能,比如《论语?宪问》就有这么一段:有个叫公伯寮的家伙在权贵季孙那里说子路的坏话,子路是孔子的学生,所以子服景伯把这事告诉了孔子,说:“季孙听了谗言,有点儿怀疑子路了,不过您别担心,以我的力量还是可以把事情摆平的,我会让公伯寮那小子陈尸于市的。”(注释3)

    在这里,“肆诸市朝”基本就是“弃市”的意思,据钱穆的解释:“肆者,杀其人而陈其尸。大夫尸于朝,士尸于市,公伯寮是士,当尸于市,此处市朝连言,非兼指。景伯言吾力犹能言于季孙,明子路之无罪,使季孙知寮之枉愬,然后将诛寮而肆诸市也。”(注释4)

    “肆”的意思既然是“杀其人而陈其尸”,考查一下“肆”字的发源,在先秦文献当中“肆”和“祀”有相通的用法 (注释5),而“祭祀”原本也是要杀人的,那么,儒者重要的本职工作之一就是在祭祀活动中充当司仪,难道说……

    这些内容问题以后再说,不过这个“弃市”倒也真像是一种儒家风格的死刑方式,从周代到清代,虽然名义有变,实质却一直如此,比如明朝的甘石桥、清朝的菜市口,都是热闹的杀人场所——杀人是一定要让大家来看的。

    回到汉朝,此一刻,眼看着薛况和杨明即将就被控方以“弃市”处理了。这是否也告诉了我们一个重要信息:随着宗法社会的衰落和封建制度的瓦解,礼治的重要应用原则——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已经松动了很多,像薛况这样的元老重臣之子、朝廷命官,犯了法也是要杀的?(这时候是西汉晚期,我们想想汉朝初年贾谊强调礼治“别贵贱”的作用,结果长年来搞得大臣们以受司法调查为耻,只要一被调查,不管心里冤不冤都得自杀。名人如周亚夫、萧望之,都是这么死的。这在《孟子他说》里已有说明。可现在薛况的案子里,朝廷官员居然可以被弃市处死,“礼”所强调的尊卑贵贱的等级秩序就全乱套了,是谓“非礼也”。)

    弃市可不是好玩的,薛家决不能就这么让控方如愿以偿——以他们的实力,应该是请得起明星律师团的。于是,很快,辩方开始了精彩发言。

    辩方抓的要点也是“《春秋》原心定罪”,却从这同一个原则中推导出了和控方不同的结论。辩方认为,薛况的作案动机是因为父亲受了申咸的诽谤,所以心生愤懑,这是父子亲情所致,是孝心的体现,情有可原,哪就够得上死罪?

    ——这么辩护倒也在理,可是,对控方在“大不敬”这点上的纠缠又该怎么反击呢?

    辩方认为:这次故意伤人纯粹是出于私人恩怨,和百姓斗殴在性质上没什么两样,根本就谈不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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