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官员私斗

    (四)官员私斗 (第3/3页)

不敬”,随后又引述孔子的一番话来加重自己这边的砝码,强调“正名”的重要性:“孔子曰:‘必也正名。’名不正,则至于刑罚不中;刑罚不中,而民无所措手足。”(注释6) 这一正名,更发现这次事件纯属私人恩怨,和“大不敬”决无干系。

    辩方随后又提出一个概念:“圣王不以怒增刑”,也就是说,好皇帝不会因为发怒就加重量刑,言下之意是:法律是明摆着的,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法律如果规定盗窃罪判十年有期徒刑,不能因为皇帝今天跟皇后吵了架就把最近抓到的小偷全给弃市了,如果一搞严打就可以随意重判,那就是人治而不是法制了。

    辩方最后归纳:杨明应该只以故意伤害罪判刑,薛况有爵位在身,可以减罪,所以,他和其他同谋应该减刑为“完为城旦”。

    皇帝把两方面意见交给大臣们讨论,最后的结果是:薛况减刑一等,发到敦煌;薛宣免职回家。(注释7)

    薛况被发到敦煌干什么去了?是不是“完为城旦”去了?什么叫“完为城旦”呢?

    ——这是一个法律术语,“城旦”是有期徒刑当中的一种,从秦朝就有,服刑的人要到边疆去,白天防备敌人入侵,晚上就修筑城墙——秦始皇的长城有一部分就是这么修的,如果你胆敢私藏禁书,就得接受这种惩罚。当然,这些亲身修筑长城的人在看到长城的时候怕是不会升起什么民族自豪感的。

    大概谁都地承认“城旦”是个聪明的主意,不但节省了专业监狱的高昂开支,而且犯人们还能像奴隶一样辛勤工作,创造剩余价值,更可喜的是,既不用给他们开工资,又不必给他们好吃好喝,他们就算累死、饿死、病死、冻死,那也是他们活该。而且,一般人恐怕不会想到,看管犯人的管理机构和管理者竟然也有可能富得流油。

    “城旦”的刑罚具体也分好几种,犯人们有的要被割掉鼻子,有的要在脸上刺字,相对最舒适的要算只把鬓角和胡子剃掉了,这就叫“完”,薛况去“为城旦”就是被这么“完”的。

    现代人可能会不理解:这不就是理发么,上理发馆修修鬓角还要花钱呢!这算哪门子处罚呀?

    这还真是个严重的处罚。在古人的观念里,有所谓“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有丝毫损伤”一说——《世说新语》里记了一件趣事,说大儒范宣在八岁那年有一次在后园挑菜,不小心弄伤了手指,当下便号啕大哭起来。事情的线索很明朗:(1)一个八岁的孩子,(2)弄伤了手指,(3)号啕大哭。这三条加起来,傻瓜也能做出准确判断:“伤口很疼!”——但是,错了,范宣说:“我不是因为疼才哭的,而是因为想到了‘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有丝毫损伤’这条圣训,这才哭的。”(注释8)

    这个观念的原始出处是在《孝经》:“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至始也。(注释9) ”这道理背后的逻辑是:如果犯了罪,身体发肤难免受到毁伤,这就违反孝道了;一个对双亲关怀备至的好孩子,如果犯了罪,身体发肤受到毁伤,他也就不再是一个孝子了。那么,为了作好孝子,就要先作好顺民,就千万别犯罪,千万别和政府作对——这就是“孝道”深层处的花花肠子之一。

    话说回来,既然“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所以古人是不理发的,头发被剪了就等于受到了奇耻大辱——这个观念绵延了两千多年,直到晚明,民间大范围的抗清运动其实并不是发生在清军大举入侵的时候,而是发生在“剃发令”颁布之后,这也就意味着,那许许多多英勇抗清的人民群众并不是在为明朝而战,而是在为自己的头发而战。

    说回薛况这个例子,无论如何,理发和刮胡子再怎么具有侮辱性,也许总比割鼻子、刺字要好。薛况最后被判的就是这种徒刑,全称叫“完城旦舂”,刑期大约是四五年。——最后那个“舂”字的意思是“舂米”,如果女人服刑就干舂米的活儿,男人服刑就干边防和筑城的活儿。这种男女分工还算比较以人为本的,演变到后来就变成了男人筛沙子,女人绑刷子,以此来挣出被遣返回乡的路费。

    (注释1)《礼记·三年问》: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

    (注释2)详见:[日]滋贺秀三《中国上古刑罚考——以盟誓为线索》(收录于《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八卷,刘俊文/主编,姚荣涛、徐世虹/译,中华书局1992年第1版,第13页。)

    (注释3)《论语·宪问》:公伯寮愬子路于季孙。子服景伯以告,曰:“夫子固有惑志于公伯寮,吾力犹能肆诸市朝。”

    (注释4) 钱穆:《论语新解》(巴蜀书社,1985年第1版,第360页)

    (注释5)比如《尚书·牧誓》说周武王在开战前宣布商纣王的罪名,其中说道:“昏弃厥肆祀弗答”。《史记·周本纪》把这句话翻译为:“自弃其先祖肆祀不答”,《史记集解》引郑玄的注释,说“肆”是“祭名”。

    (注释6)《论语·子路》

    (注释7)《汉书·薛宣硃博传》

    (注释8)《世说新语·德行》:范宣年八岁,后园挑菜,误伤指,大啼。人问:“痛邪?”答曰:“非为痛,身体发肤,不敢毁伤,是以啼耳。”

    (注释9)《孝经·开宗明义章》: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至始也。立身行道,扬名於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