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雄传

    辛雄传 (第2/3页)

的贤德,可施及十世,而今元匡却其身难免,实在是令人嗟叹惋惜。”没多久,元匡又被朝廷任为龙骧将军、平州刺史。右仆射元钦对左仆射萧宝夤说:“至如像辛郎中的才干,省中诸人没有超过他的。”宝夤说:“我听游仆射说:‘得到像辛雄这样的四五个人共同处理省中事务,就足够了。’您今天才夸奖他,不觉太晚了!”

    当初,廷尉少卿袁翻因犯罪的人,凭恩竞相诉讼,是非曲直难以断明,于是上奏皇上称这些人只要是他们曾经被人议论的,不问曲直,一律判罪,全不用仔细调查判断。皇帝得知,诏令门下、尚书、廷尉一起讨论此事。辛雄议论说:

    “《春秋》的说法:不幸而有过失,宁愿遗漏罪人也不滥责好人。失检则遗漏罪人,滥责则伤害好人。而今有议论者不忍得罪奸吏,致使他们任情胡来,以致君子小人香臭无别,这哪是什么赏善罚恶,心存恻隐怜恤的做法呢?仰寻周公不追究流言的过失、俯思释之不调查惊马的罪责,这都是以事情大小,以情况定夺的做法,目的是以得失为贵。事情往往是差之毫厘,失之千里。臣辛雄久掌案牍,屡见疑难诉讼。臣从处理的众多案子中提炼出六点看法。

    “一是:御史所纠,有注明当事者其人逃走的。等到他出庭诉讼,或为公使,本衙判明其过有所指,如不推检,文案明白,昭雪不论。二是:御史赦原查明赃物,不明行贿主人名字,检按没有贿赂所受对象为谁的,宜应剔除。三是:经过拷打不供罪,旁边又无三证,即使罪名已立,也应解罪。或有根据律令奏复的,与夺不同,不能按此办理。这一条,又必须确定什么样的人才能为证人。如若必须三人同时见到当事人接受财物,然后才能定为证人,那于法理太宽。若据传闻作证即为证人,则于法理又太急迫。现在我建议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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