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0章 暮日沉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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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就获得了对专制的免疫。以上《大英百科全书》对民主的定义当无问题,但对专制的定义至少不够完整和全面。当然,君主因为世袭,专制性非常明显;民主因为选举,专制性往往隐而不彰。下面,我们不妨听听两百多年前美国开国先贤的声音。

    美国作为立宪国家,开国之始,那些睿智的先贤们,对民主的权力就持一种基本不信任的态度。《联邦党人文集》第48篇中引有杰弗逊的一段话:“把这些权力集中在同一些人手里,正是专制政体的定义。这些权力将由许多人行使,而不是由一个人行使,情况也不会有所缓和。一百七十三个专制君主一定会像一个君主一样暴虐无道。凡是对此有所怀疑的人,不妨看看威尼斯共和国的情况!即使他们是由我们选举,也不会有什么益处。”

    这里,杰弗逊给我们描述的无疑是“一个选举的专制政体”,即“民主的专制”。基于这样的认识,不难看到,美国先贤的开国努力,主要不是放在民主上,而是放在对民主权力的限制上,1787年的美国宪法和随后由詹姆斯·麦迪逊等人撰写的宪法解释文献(后结集为《联邦党人文集》)可充分说明这一点。如果说选举权力是民主的事,限制权力就已经无关民主,而是宪政的事了。因此,以立宪克服专制,这不但是美国先贤的用力所在,也是当年梁任公为国人指出的最为可取的努力方向。

    《联邦党人文集》第53篇开篇就引用当时一句俗语:“一年一度的选举告终之时,就是暴政开始之日。”那么,什么是暴政,我们可以回到前面的第47篇,它的作者是麦迪逊:“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用汉密尔顿的表述是:“把所有的权力赋予多数人,他们就将压迫少数人。把所有的权力赋予少数人,他们就将压迫多数人。”

    问题不在于是多数人、少数人,还是一个人,而是权力本身就有暴政的本性(当然也是人的本性)。为防止民主的暴政,美国先贤们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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