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正文_第二百三十三回 郡县之事

    正文 正文_第二百三十三回 郡县之事 (第2/3页)

世,可是直接卒在二世身上,实在令人蹉跎发笑。这世间有太多不合理之处,有太多不可操控之事,在陈翎心中,遗下一个相对较好的基业留待后人,那就成了。

    随即陈翎令治下郡县境内的所有商人,向当地官府报备,无论是行商还是市街交易,须向官府交纳一定数额的钱币,充作官办税收。

    也就是说,随着陈翎此令告示出去,翼州治下所有的商人,只要有官府核准,那都可算官方商业交易,不能再视作私人商贩,是依附于吕布一势侧的官商。

    官商勾结向来为人所深恶痛绝,如何防止此一现象的出现,陈翎以为仅凭完善各项惩处刑罚尚不足够,还需加上另外一项。

    自高祖斩蛇起义,统一天下,建立大汉以来,举荐制成为选拔人才的唯一规章。

    举荐这一选官制度,包括察举、天子征召、公府与州郡辟除、私人荐举、考试、任子、纳赀及其他多种方式,不限于一途,而且还可交互使用。

    举荐这一制度是有个演变的过程的,汉初,官吏的来源主要有两个:

    一是按军功爵位的高低,选任各级官吏;

    二是选自郎官,即郎中令属下的中郎、侍郎、郎中、议郎等。

    郎官多出自“任子”或“赀选”,难于选拔真正的人才。因此,武帝即位后,为了扩大统治基础,在除沿用上述制度外,颁行了一套新的选官制度:察举制。

    高祖十一年二月,高祖下诏求贤,要求郡守劝勉贤士应诏,并书其行状、仪容、年纪,以待擢用;郡守若遗贤不举则免官。

    文帝二年,下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

    元封四年,武帝又令诸州岁各举“秀才”一人。自此,每年州举“秀才”,郡举“孝廉”,历代沿袭,成为固定的选士制度。

    察举制以地方推荐为主,考试为辅,考试与推荐相辅而行。

    汉代察举制下的考试,在王莽篡汉前并不占主导地位,考试只是区分人才高下,授官大小的参考。至刘秀时,为纠正察举荐人之滥,开始注重考试,形成察举与考试相结合的选士制度,而且考试成份日益增加。

    汉之举荐制在实施过程中,都配有推荐官员连坐制,这是为了防止卖官鬻爵,任人唯亲和任人唯钱。

    由此可见,在防止官商勾结这一事上,除去加强监督之外,还可增设连坐制。

    一人犯法,家族同罪,受恶要授首,妻儿亦不能免,同样要铡头。

    如此一来,方能警示世人不要亲身犯法,应该做一守法之民,保家族人等无恙。

    洋洋洒洒述写了很多,陈翎同样将此文封为一信,遣人送至北海主公吕布处去。

    有了赋税来源,并且制度构建下来之后,那便是如何让治下百姓富裕起来,以致国富。

    陈翎为此,在农业为根本,商业为辅助的前提下,思得数策。

    其一,在自己治下范围之内,开设武备库。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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