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五十八节 中普自由过境协定

    第四百五十八节 中普自由过境协定 (第3/3页)

接受的情况下,单方面向中国开放通行权的打算,但中国人有时候挺好说话的,大概是文化背景下的世界观不同,让他们对利益的认识和西方人不太一样。中国人在外交谈判中,既不像英国人那么执拗的讲求对等关系,他们往往将自己摆在交给的位置上,但也不像英国人那样,把每一笔账都算的清清楚楚,恨不能把每一个便士的利益都写进条约中。因此有时候跟中国人的谈判,明明感觉到不舒服,但中国人就是要坚持,有时候又明显发现自己占了些便宜,中国人又不在乎。

    按照中国人的说法,这叫凡事留一线,不把事情做绝。

    所以出现现在的情况也是可以理解的,按照具体的利益,中国开放了一条上万公里的铁路线,而德意志关税同盟地区开放的不到一万公里,但按照权力上来说,是中国用自己一条铁路的权力,换取了德意志地区三十多个国家的铁路开放,两国都有能够接受的理由。

    权力问题划分清楚后,就是法律问题,如何保证中国的火车在德意志的铁路上,以及德意志的火车在中国的铁路上更加便利的通行,减少停车检查和频繁的过关流程。

    俾斯麦建议是建立一个共管的,类似关税同盟那样的统一机构,管理这条铁路上的通关问题。中国的火车,进入德意志地区后,只要不在沿途停靠卸载货物,就不需要接受检查,至于卸下的货物,则由海关部门进行通关、课税等正常管理,同理,德意志的火车在中国的铁路上也如此办理。

    在这个管理机构设置上,俾斯麦建立最好能够贴近民间,不要带有太强烈的政治色彩,这一点中国也打赢了,倒不是屈就德国,而是中国在对商业的管理中,一直遗留着大量民间自治的传统。王朝时代是官不与民争利的思想作祟,同时对征收商税等管理上,需要借助民间商人的知识和经验,因为科举出身的文官,普遍不具备商业才能。

    到了大周时代,周琅依然继承了这些商业文化传统,在对商业的管理中,允许行政部门与商会等商人团体进行合作,作为一种管理方式也是一种政治平衡,让官府更少的参与到商业运行中,以免过去强势的行政力量对商业产生压制。

    由于中国方面的铁路,恰好是一家铁路公司在管理,全国铁路公司,因此中国直接授权这家公司派人管理,以及负责跟中国的海关部门沟通。德意志方面,则由他们自己派出代表进行管理,双方组成一个中德联合铁路运输管理委员会,性质上属于民间机构,但双方都给这个委员会授予一些必要的行政权力,从而让他们拥有合法的管理职能。

    基本条款达成之后,俾斯麦立刻赶回德国,他现在留在中国的使命已经结束,他需要说服普鲁士和其他德意志邦国接受这份协定,同时要对英国可能的干涉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