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五章 大结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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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国家的主人,他委托内阁治理整个大明帝国,而自己具有随时咨询的权力。皇帝是军队的最高领导者,但不得参加军队的具体指挥事宜,只能委托兵部和总参谋部代为指挥。皇帝是情报部门的最高领导者,但不得介入到具体的情报工作中。皇帝具有特赦权,但每年的名额限制为十人,且不能特赦罪大恶极的罪犯。

    而且法律还规定了,皇帝所能拥有的财富,只能是皇家产业的收入。朝廷每年负责大明宫城的修缮,并支付给皇帝一年一百万元的薪金。

    皇帝的子女会拥有皇子和公主的封号,每人每年由朝廷支付一万元的薪金,并且由皇帝给予一定的产业收入分红。分红可以传给后代,但每传一代分红变成原来的一半。皇子不得封国,只能居住在皇宫或者皇家的别庄之中。

    这条法律的颁布使得皇位不再炙手可热了,从根本上使得争位的情况不再出现。而且使得皇帝更进一步地成为了国家的象征,而治理国家的权力从法理上落到了内阁手中。

    这一年还颁布了专门的《大明刑法》,在刑法中规定,所有以推翻大明帝国为目的的行为都将被视为造反,所有造反的主犯均处以死刑,且不得特赦。

    这一条表面上看,是对民众的限制更严了,其实不然,因为以推翻大明帝国为目的这一条就很难达到。象当年潮州府下一县的知县贪污了朝廷拔下来的救灾款,结果导致一千多人围攻县衙,将知县打死,并破坏了县衙。而法院最后的审理结果认为,这不符合造反的规定,所以只能视为民众自发地维持自己的权益,结果只有三人因不需要的攻击行为被判为流放,而死亡的知县被抄家,追索所有财产。

    《大明刑法》特意规定了一条,任何以财产来分裂族群的行为(包括言论),都将被视为叛国,将被直接流放到新明府的小岛上,永远不准返回大明国内。

    天启四十九年年尾,皇帝将皇室诸人集中在一起开了一个会。皇帝共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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