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一十八章行贿千两处斩!

    第五百一十八章行贿千两处斩! (第2/3页)

公司铸造的,全世界通用,购买力也非常强悍,一枚金币就能维持一个普通人家一年的生活。

    马太伊斯正要将小布袋递给冯修,希望他能够在汉王殿下面说几句好话,但实际上他才将小布袋从怀中摸出来,对面的冯修便已经勃然变色,他猛地向后退了两步,指着马太伊斯厉声斥道:“快收起来!”

    “贿赂官员数额千两白银以上者,处斩!你知不知道?你知不知道?”

    马太伊斯身旁的通事立即将这句话翻译给他听,这一下几人脸上全都变了颜色。

    十七世纪欧洲公国、城邦林立,法律也是千奇百怪、各不相同,但马太伊斯可以肯定的是,没有“行贿罪”这个罪名。

    不过在中国来说,行贿有罪并不是李元利的首创。

    大明洪武三十年发生的“南北榜案”,主考官刘三吾所录全是南方人,会试落第的北方举人因此联名上疏,跑到礼部鸣冤告状,告考官刘三吾﹑白信蹈受贿、偏私南方人。

    朱元璋命人组成“专案组”彻查此案,试官二十多人被凌迟处死,其余诸人也被发配流放,名列榜首的考生以“行贿罪”问斩。

    《大明律》明文规定:“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说事过钱者,有禄人减受钱人一等,无禄人减二等,罪止杖一百各迁徙。有赃者,计赃从重论。”

    “说事过钱”就是行贿,是要被治罪的,而且是重罪。

    贪污受贿六十两银子以上者,立杀,剥皮揎草。六十两银子是什么概念,按当时除了粮食以外的购买力来说,只相当于后世五万元左右,这个标准绝对算得上是史上最严。

    而行贿者也要冒极大的风险,他们受到的惩罚是只比受贿者低一等或二等,有功名官职爵位者受到的惩罚更重。

    如此严刑峻法,按理说应该吏治清明,但纵观大明二百六十七年,却是贪污贿赂成风,连朱元璋自己也感叹:奈何朝杀而夕犯!

    究其原因,最主要就是官员们的俸禄太低。

    比如按照朱元璋制定的俸禄标准,一位县令每月俸禄七石半大米,大致相当于后世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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