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四章 没有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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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四章 没有焦点 (第1/3页)

    第一,我们勘察现场的干警,谁也没有见到与这个笔记本之类有关的东西,所以也无法证实它是否存在。假如真像郭家人讲的,确有一个类似笔记本的东西,又有谁会相信,某个人因为这本只对老人有用,而对其他人构不成威胁的笔记本,如此丧心病狂,又这般费尽心机地杀人灭口?

    对肇事者拿走笔记本的说法,我个人倾向之前的结论,假如真的是被司机拿走的话,那也是临时起意,随手拿走,目的是为了防止我们找到被害人的身份,拖延时间,为自己逃逸提供掩护。所以,我们不能被对方误会,去追查什么笔记之类的东西。

    这个司机,的确是个不折不扣的混蛋。但是,不管怎么说,如果找不到凶手的作案动机,他杀就不能成立。这是所有凶杀案的第一条件,也是大家公认的前提条件。

    还有一个领导认为:于大海提出的几大疑点,确实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但是,鉴于市局已经发出通缉‘事故肇事者’的文告,不必要再浪费人力物力,兴师动众地重启调查。只要等到把案犯缉拿归案后,一切真相自然大白。届时,根据嫌疑人的口供,如果需要,针对本案性质再做出适当调整。

    这位领导发表的观点,几乎和刑警队答复郭庆的意见一样。这意味着于大海想要改变这起案件性质,几乎是不可能的。最后毫无疑问,他提出的复查动议,即把这起‘交通肇事逃逸案’申请改为‘刑事案件’的意见,被领导们研究后否决。

    对于这个结果,于大海既无可奈何又不得不服从。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提出的‘作案动机,’因此造成主要证据缺失,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至于怀疑李喆之死,可能与这起交通肇事案存在因果关系,是自己基于理论上的推理,也没有任何证据去证明。作为一个称职的专业人士,或者是职业警察,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他不可能信口开河,制造无的放矢。

    针对刑事案件与交通肇事逃逸案下发的通缉令,因为案件性质不同通缉的等级不同,追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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