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0章 肆意摸黑

    第370章 肆意摸黑 (第2/3页)

何好处?”

    杀人,犯法,作为教唆者,自然,也会负刑事责任,只要脑子不傻的正常人,都不会干这种损人不利己的事情。

    却不想,孙大凤给她按了一个教自己孩子杀人的理由,那就是,“这不是明摆着,自己有了孩子,不想要养子,所以想抛弃,可是法律不允许,这不,就换了一招,只要孩子杀人,就能与其摆脱关系。”

    这理由,说牵强,也有些牵强,说合理,也有些合理,反正,有一种说不上来的感觉。

    说到法律问题,夏小雨或许懂得不多,但关于孩子犯罪这一方面,还是多多少少有些关注,因为,以前出现过未成年人杀母之类的新闻,最后宣判结果,印象深刻,由于孩子太小,只有几岁,按照法律规定,不足以负刑事责任,所以,最终孩子在家管教,继续正常上学。

    此事件后,她查了相关法律,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摘自百度百科未成年人犯罪)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弓虽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以此可以得出,她三四岁的孩子,就算杀人,也不会被送去监狱或者少管所,而是继续由她这个监护人,继续扶养管教,并不可能如孙大凤所说,与孩子摆脱关系。

    于是,她向其反驳道,“孙阿姨,你也知道,法律不允许呀,那如此,你也应该知道,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犯罪,根本不负刑事责任,如此,你说的假设,根本不成立,既然不成立,我再让孩子做犯法的事情,还要背负杀人凶手母亲的骂名,有何好处?”

    孙大凤没有明着回答,而是又抛出一个新的问题,“好处,自然有,那就是不养孩子又能霸占前夫财产呗。”

    关于她夫家的事情,在这村里,他们一大家子,都从未对外说过,若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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