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1章 朝归倭附(卌四)议加征

    第281章 朝归倭附(卌四)议加征 (第2/3页)

老何以又来劳烦圣心?”

    “不然。”沉一贯面色澹然,道:“南宁候之税固然是向豪绅巨富所征,但自古豪绅巨富总能转嫁赋税,不是吗?

    这笔银子虽然看似出自豪绅巨富,实则豪绅巨富难免以此为借口降低名下雇工薪俸,或借口朝廷战争所需,逼迫雇工延长工时,鸡未鸣而人必至,日已落而不能归。”

    梁梦龙则道:“这些情况确实可能出现,但其根源不在于征税,而在于治理。若地方治理无缺失,何以有人敢行此不法或不德之举?此事当由内阁召集户部及三法司商议规制,而非将其归咎于加征。”

    沉***:“朝廷出一规章加以约束,固是治国理政之正理,然则绝非一时可得,然今江南之民怨何以舒之?”

    梁梦龙皱眉道:“沉阁老开口民生凋敝,闭口民怨沸腾,其证据何在?此番援朝加征,皇上与我等都是清楚的,不过是对门摊税、钞关税与海关税三项进行了加征,并且这门摊税还对方圆五丈以内小摊小铺免征,真有沉阁老口中这般危害?我看不至于。”

    这里需要稍稍介绍一下大明的商税,虽然后世主流说法一贯都讲大明的商税约等于无,但这个说法还是过分了,有肯定还是有的,甚至从种类上来说还不算特别少,只不过是税率比较低,而且免税范围广。

    明初,实行鼓励工商业发展的政策,所以商税制度简约。商税的征收机构为各地课税司局,国家对课税司虽规定限额,但不务求增余。

    课征办法因课征对象不同而异,对行商、坐贾贩卖的各类手工业品,一般估算货物的价值,从价计征;对竹木柴薪之类,实行抽分;对江河湖泊所产,征收鱼课。

    课征手段有本色,有折色,一般多以钞、钱缴纳。税率一般为三十分之一,且免税范围可谓极广。

    这个“极广”到底是有多广呢?简单举例几项:凡嫁娶丧祭之物,自织布帛、农器、食物及既税之物(用于交税的),车船运自己的物品,以及鱼、蔬、杂果只要不是拿去卖的,皆可免税。只有买卖田宅、牲畜要纳税,契纸要纳工本费。

    此外,大明当时还多次裁并税务机构。为了防止税课官吏的侵渔,又规定在征收商税之地设置店历(即登记册),登记客商姓名、人数、行止日期等内容,以备核查;同时明示征收商税的货物名称,凡未标明需要纳税的货物,通通都免税。

    不过,大明也有新增的商税税目,其中主要有这几样:市肆门摊钞,钞关税,工关税,契税。至于海关税,这一名目是隆庆开海之后才有的,始于高拱,定于高务实。这里只介绍高务实此次临时提高的三项,工关税和契税暂时不提。

    所谓市肆门摊钞,就是方才梁梦龙口中的“门摊税”,也就是对城乡市肆、店铺依据其营业额所征的税,在大明也称之为“占籍钱”。

    这笔税的具体征收方法,是先由“各处买卖之家”按月向当地的“都税宣课司”或“税课司局”缴纳,然后官府再“给予由帖执照,每月一次点视查考,如违期不纳,及隐瞒不报者,一律治罪,仍罚钞一千贯”。

    因此,这也就是定额税,但其税率则并不固定,常因时、因地不同而有增减,一般是“量其货之所值而为之征”,亦常因店肆的性质和所售卖的货物不同而不同。

    高务实之所以会选择临时提高江南五省的门摊税,正是因为这一税目本就有税率多变的“传统”。他这么做,只要提高的税率比例并不是特别高,民间是不会有很大反响的。

    所谓钞关税,则为宣德四年(公元1429年)新增商税税目之一。当时,朝廷在沿江和沿运河要地设征税关卡,对“舟船受雇装载者,计所载料多寡、路近远纳钞。”所征之钞或银,称钞关税。

    设钞关税的目的,其实在于通行钞法。钞关税初行时,只对受雇装货的过往船只征税,税额按船的梁头座数和船身长度计算,这种税于是称“船料”或“船钞”。船钞税一般不税货,只税船。

    之所以这次高务实会提高钞关税,主要是因为水运贸易相较于陆运贸易成本更低,利润相对就较高,稍微提高一个“百三”,承受的压力并不大。

    另外还有一点小算盘,就是高务实希望通过这种小额征收,提高明联储的小额银票流通范围和流通量,这对于纸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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