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十二章 司法改革
第三十七十二章 司法改革 (第2/3页)
律法造成的,那这样的律法就必须是要匡正和修改优化的。
所以,大秦的律法,为了杜绝这一现象,可谓是提前做出了预防。
李阳要让将来的大秦,每一个善良的人,都可以放心去乐于施助,去帮助有需要帮助的人,让每一个充满正义的人,可以大胆的去对恶势力和违法行为说那个“不”字!
同时,亦让每一个胆敢利用他人的善良,消费善良的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
相关律法,很快出台,直接便发布大秦各行省、郡县。
与此同时,于公元十一年,初冬,秦国亦对司法体系进行了改革。
大秦,原先的官制,地方上,各行省有行省衙门,行省下面有郡县两级,其主要是郡守、监御史、郡尉三个互不隶属的主要官员。
郡守,郡的长官。秦朝的郡守权力非常大,除了由朝廷直接任免的县令、负责监察郡治的监御史、负责统领驻军与管理治安的郡尉三者外,郡的其他官员均由郡守自行任免。
监御史,隶属监察院,负责监察郡守与其他官员。
郡尉,掌郡驻军,主管治安、侦缉盗贼,自从李阳对秦军改制后,郡尉已经从军队体系脱离出来了,沦为了一郡之治安长官,用后世的话来说,就是市公*局长。
当然,除此之外,还有郡丞。郡的次官,辅佐郡守综理郡政,郡守缺位或不能理事时,郡丞代行郡守职务。属官有卒史、主簿、牧师令等。
也正是因为各地方上的行政官制如此,所以由此可见,大秦地方上的司法体系,是没有独立开来的。司法与行政权力,都是一地长官说了算的。
比如,在行省,就是巡抚说了算;在郡,郡守说了算;在县,县令说了算。唯有监御史,才是隶属监察院,不受制地方长官。
而且,特别是司法上的案件基本上是没有上诉一说的。
也正因如此,李阳认为大秦的司法体系必须要进行改革。所以他直接将司法从地方的行政机构中独立出来,名为大秦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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