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十二章 司法改革

    第三十七十二章 司法改革 (第3/3页)

法署。

    司法署,自然是行使司法权力的机关,负责审案、判决,此时相当于就是后世的法院和检察院的合体。

    同时,监察御史们的机关则改为监察署,相当于后世的纪检监察机关。

    这司法署直接从地方独立出来,隶属刑部,不受地方长官制约,而且有争取的案件,也不是由地方长官巡抚或郡守来作最终的判定,而是直接上呈上级司法机关。

    比如,县级的司法署,存有争议的案子,或不服判决的案子,可直接提呈至郡级的司法署上诉,若还存争议或不服,可继续上呈行省司法署。

    这样一来,整个司法体系,就可大大降低冤假错案了。同时,也督促了各级司法部门公正、公平的审案。

    大秦司法改革一实行,起初百姓并不以为如何特别。

    但是,任何时代,都是有那么一部分聪明、有才识、有远见的人。他们立刻就意识到了,司法改革背后带来的深远意义和影响。

    接着,在这些人的解释下,顿时越来越多的百姓都明白过来了,原来司法改革,等于是让全天下的每一个人,在律法面前都能公平、公正的得到对待。

    以往,县令说你有罪,你便是有罪,县令说你无罪,有罪亦是无罪,百姓岂能有说“不服”的权利?

    可如今不同了,案件之审理之权,不再隶属县令之手,只要是无罪的,哪怕县级的司法署判你有罪,你亦可上诉至郡级司法署,上诉至行省,甚至有些特别争议的案件,行省亦会呈到刑部来决议。

    总之,这让每一个普通百姓,都看到了在律法面前,人人公平、公正对待的希望。

    也正是因为此次司法改革的意义深远、重大,此次司法改革直接载入了史册。

    史记载:“公元十一年,初冬,秦镇国君李阳,行司法改革,独立司法署,实行上诉权。此次司法改革,不仅奠定了大秦帝国依法治国的基础,更是标志着,每个人在律法面前皆有追求公平、公正对待之权利的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