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姬康的要求其实不高

    第十一章 姬康的要求其实不高 (第2/3页)

,以姬康在辽地采用的律法为基础,开始了大规模的改制。

    首先政治上,就是彻底废除“奴隶制”、“殉葬制”,废处世袭贵族特权,军政分开。

    就如姬康在朝堂之上所言:“身为人身,已属不亦。燕国各郡县的每一个民众性命,对于燕国来说,都是宝贵的。掌管他人性命的,只有燕国的律法;草菅人命,不为燕国所取。”

    签于实际状况,贵族爵位依旧分“公、侯、伯、子、男”,但引进辽地的三等制。贵族后代可以继承,但推行“推恩令”,将国内贵族,充实到燕国地广人稀的偏远之处。

    就是贵族的下一代只能有一人继承爵位,且继承贵族爵位时,必须降阶继承。如果你的子孙有出息,可以通过军功或其他方式,重新授予更高的爵位。

    其次经济上,废除燕国延续千年的“井田制”,实行“尽地力”、“平籴法”。以农业为基础,发展工业、商业、医药等多种产业。

    姬康非常赞同李悝的主张:“为国之道,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还要“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有赏有罚,唯才是用,此乃王道。

    简单说来,“尽地力”就是统一分配农民耕地,督促农民勤于耕作,增加生产。“平籴法”是国家在丰收时平价收购粮食储存,发生饥荒时又平价卖给农民,取有余以补不足,以防谷物甚贵而扰民,或甚贱而伤农。

    引用辽地之律,土地分配给个人,彻底实行私有制。新律规定,可以开垦新的田地,但每一家族的田亩数不准超过两千亩,田地不许私下买卖。

    并规定任何民众除田地之外,所有的私有财产,在国家律法的范围内,神圣而不可侵犯。

    最后律法上,坚持以法律人,以德教人的做法。

    姬康始终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必须在民众道德的基础之上而制定。律法的制定,乃为国所依,为民所依,必须符合民众的道德规范。”

    “任何人都必须按照国家的律法,来规范自已的行为。任何人都不能超越律法的规定,为了燕国万世之基,就是君王的权责,也必须用律法来规定、约束。君王乃至任何官员的权利,也不能超越律法之上。”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禁止皆可为。

    宁让一家哭,而不让万家泣,这是燕国将来制定律法时,必须遵循的律法宗旨。

    在斩杀了数十位门阀贵勋,收归了燕国所有的私兵之后。再加上辽地本身律法的存在与执行,让燕国在变法过程中,就有个很好且现成的例子,摆在燕国上下民众的面前。

    因此燕国的变法,自开始起,就被燕国民众广泛接受,并顺利的开始进行。

    让姬康父亲姬冥没想到的是,燕国光从这些门阀贵勋手里,接受过来的无地奴隶,就近百万之多,可见这些门阀贵族是如何的贪婪与疯狂。

    更让燕王姬冥没想到的是,因为这一次变法,其在历史的地位被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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