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不明就里
七 、不明就里 (第3/3页)
前的工作,主要跟着领导跑外,同时协助一些老编辑审校稿子。
就在古翊入职杂志社快两年的时候,编辑部出了一档子事儿。让几位社领导很是揪心,同时,对古翊也有了新认识。
这是一个春暖花开的季节,社领导心情大好。按照往年的惯例,编辑部在省外的西京市,组织了一次学术会议;会议规模不大,来参加会议的,都是全国各地的地质专家。会议期间,还有一项考察活动,前往一座露天煤矿参观。就在与会专家乘车前往煤矿的途中,出事了。
由于前往煤矿的道路不平,汽车在一次颠簸中,直接造成了一名与会女专家脊柱压缩性骨折。
这次会议的主办方是杂志社,专家是杂志社请的,汽车也是杂志社租的。女专家虽然没有直接说要杂志社赔偿,但是,却变相要求杂志社处理医治问题。
按说这种要求也不过份。但是,杂志社的经费也很不富余。这个医疗费据说是个天价数字。这可怎么办,让社领导犯了愁。
古翊在一旁听完忍不住插嘴:“汽车没有上保险吗?医疗费应该让汽车公司赔偿啊?”
社领导说:“了解过了,作用不大。汽车公司当时给所有专家都上了意外伤害保险,那个险才赔8千多块钱,等于是杯水车薪。当时开会时,杂志社派出的代表也不懂,还在租车合同上签了字。这点钱怎么够?”
古翊想了想,说:“意外伤害保险肯定不够,但如果不属于意外伤害呢?或者说,这个事故在法律上讲,如果定性为责任事故,就必须另行承担责任。”
社领导听着有些迷糊。
古翊进一步解释说:“什么是意外呢?人不可预料的才叫意外。比如,地质上的地震、冰雹、山石滑落、洪水灾害等等。这些都是人们不能预料到的。那个道路不平,颠簸足以造成乘车人的身体伤害,明显是汽车司机可以预见、而没有预见,在法律上讲属于责任事故。只要定性为责任事故,责任人就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古翊在大学里选修过一些法律课,没想到这个时候用上了。
社领导将信将疑,于是将这次事故处理权交给了古翊。
古翊来到西京市,马上聘请了当地的一名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令古翊没有想到的是,这家汽车出租公司内部更加复杂。肇事汽车是那个司机个人的,与出租公司只是合同关系。同时,出租公司由于资质不高,就靠挂到一家省级行政单位。
诉讼主体一下子由一个,变成了多个。
古翊与律师协商后,又直接将那家行政单位和司机个人,追加为共同被告。古翊与律师还准备了一大堆台词,以应对三个被告事故责任。可是,没想到的是开庭不久,三个被告自己先吵成一锅粥,相互指责,互相揭短。古翊微笑着旁观。打吧,越乱越好。
庭审很成功。法庭以双方调解宣告结束。三个被告共同承担了全部责任,并分为两次支付。一次是本次手术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第二次是术后疗养期间和后续的治疗费用。还包括人员的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等,拉拉杂杂达上百万块钱。
回到社里汇报完,社领导大为满意。英雄果然出少年啊。
可是,正如老子曰的: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一件比汽车伤害案更大的事故案,正等着古翊。
杂志社在京城的编辑部,出大事了。
京城编辑室邀请的一名作者,在审稿期间死亡了。这时,领导本能的又想到了古翊,急令古翊前去京城编辑部协助处理善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