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1章 哀的美敦书

    第161章 哀的美敦书 (第2/3页)

  第五号

    (一)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二)所有在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三)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轇轕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官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四)由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五)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本国。

    (六)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

    (七)允认日本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二月二日下午三时,中日双方在北京中国外交部举行第一次会谈。中国出席人员是:外交总长陆徵祥、外交次长曹汝霖、秘书施履本。日本出席人员是:公使日置益、参赞小幡酉吉、书记官高尾亨。

    会谈开始后,日置益首先发言,他公然大言不惭地说:“敝国政.府向贵国政.府提出解决两国纠纷的文件,其用意是敦睦中日两国的亲善关系。”

    陆徵祥看了一眼日置益,不卑不亢地言道:“贵公使所说的,我能了解,对于贵国是否因欧战,或因国内大选而向敝国提出这个文件,在本总长看来,颇为感触。亲善二字是本总长素来所主张的外交原则,也是所努力的目标,本总长在欧洲廿多年,盱衡时局,认为在亚洲的中日两国必须携手成为兄弟之邦,中国今日许多事务都应向日本学习,因此和日本亲善,在中国**和国民来说,都是最希望的。

    “不过亲善要公正和公平,处处可讲亲善,却不必在此时提出条件才得谓之亲善。何况我们面前的这份条件中有悬案、有新案。请想想,悬而未解的事件,以贵我两国地理之邻近,过从的密切,随时随地都可以商讨,当贵国伊集公使驻华时代,所有长崎至上海之海底电线问题,及南满铁路通过敝国国境三分减一纳税问题,本总长当时悉本亲善之意,与之解决。

    “而本人前在国务总理任内,曾聘请贵国有贺博士为顾问,交通部亦聘请平井博士为顾问。若细加研究,在贵国**实无不可以达到目的,在中国**亦从未过于拒绝,随时均可以商办,初非待提出许多条件,始得达到贵公使所说的亲善之目的。”

    对于会谈,双方的态度正好相反。

    日本当时希望尽速就该条款有一结果,速谈速了,怕夜长梦多,国际干扰。

    中国方面则希望迁延时日,在会外寻求转机。

    因此,一开始就发生争议。中国代表主张就日方五号条款逐条讨论,征祥并提出第一号第一条修正案,坚持要加以讨论,可是日置益却坚持中国**对日方全部要求先表示一个原则意见。

    对此,陆徵祥说:“关于第一条的讨论,贵公使如果同意,再逐次讨论下条;否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