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4章 吴佩孚倒梁
第374章 吴佩孚倒梁 (第1/3页)
梁士诒的内阁以长于外交和财政自负,吴佩孚偏偏以外交(胶济路)问题攻击他,以财政(军饷)问题打压他。
民国十一年一月五日,吴佩孚发出通电:“……自鲁案发生,展转数年,经过数阁,幸赖吾人民呼吁匡救,卒未断送外人。胶济铁路为鲁案最要关键,华府会议开幕经月,我代表坛坫力争。不获已而顺人民请求,筹款赎路,拟订发行债票,分十二年赎回,但三年后,得一赎清之办法。外部训条,债票准华人购买,避去借款形式,免得种种约束。果能由是赎回该路,即与外人断绝关系,亦未始非救急之策。乃行将定议,梁士诒投机而起,突窃阁揆。
“日代表忽变态度,顿翻前议,一面由东京训令驻华日使向外交部要求借日本款,用人由日推荐。外部电知华会代表,复电称请俟与英美接洽后再答。当此一发千钧之际,梁士诒不问利害,不顾舆情,不经外部,迳自面复,竟允日使要求借日款赎路,并训令驻美各代表遵照。是该路仍归日人经营,更益之以数千万债权,举历任内阁所不忍为不敢为者,今梁士诒乃悍然为之,举曩昔经年累月人民之所呼吁,与代表之所争持者,咸视为儿戏,牺牲国脉,断送路权,何厚于外人!何仇于祖国!……”
吴佩孚此时已经是一言九鼎的人物,梁士诒不敢怠慢,接到吴的电报后,以国务院会同外交部名义于一月七日发出倒填日期的电报。宣布交涉现状并征全国同意。
电曰:“内阁成立,对于华府会议,一守前此方针,业经通告代转知各国。目下急待解决者,为鲁案中之胶济铁路问题,前次迭经在美磋商,我均主筹款赎回自办。至筹款办法,或发债票,或发库券,不论向国内外筹款,均以截清先后界限,申明该路收回自办性质为要义,仍拟先尽向本国商民筹借,以期稍挽利权。嗣以关于款项用人办法,双方争议,迄未解决。
“上月二十七日,日使到外部称,日本让步已极,若中国坚持即刻赎回之议,惟有停止交涉等语。我仍主赎路自办,未变初旨。三十日我三代表来电称:‘赎胶济路付款事,现拟两种办法:(一)中国人以现款存入第三国银行,协定成立后,第三个月底交五分二,第六个月底交五分一,第九个月底交五分二,照此办法,中国不必聘用日本技师。但日本代表坚持在会同派铁路人员估价后交还该路之前,须将款项全数交存第三国银行。(二)中国按照应付款数,发行国库券,分二十四期收赎,每六个月为一期,但三年后,中国得一次赎清,惟须六个月前通知。第一期于协定发生效力,九个月后交付现款,其余款项,以本路资产及赢利作抵,并酌给利息,中国政.府于中国铁路内所用日本有经验技师中,选充本路工程师。
“照此办法,日本坚持须用日本为副车务长,副会计长’。查该路作价约三千万日金,采用何办法归还,政.府并无成见,如能设法筹足交存,照第一款办法办理,则一切葛藤均可斩断,固为上策。然金融紧迫,款钜难筹,即三代表电称:‘国民代表,山东代表亦主张分年付款,用人一节,不妨让步’云云,果能现款收回,虽似直捷,而国民代表不敢应承,则筹款之难可知等语。是舍立付现款而外,无论库券债票,惟有仍抱定赎回自办宗旨,以冀取益防损。目下华府闭会在即,势难久延,除电知三代表坚持原案以保主权外,尚盼切实筹维,兼权利害,明示周行,借为后盾,大局干甚。并希立复。”
一月七日梁士诒再发表通电,辩白并没有和日本驻华公使小蟠谈判外交事务。
电曰:“微日通电计达台鉴,诚以胶济路案关系重大,事机迫切,有稍纵即逝之虞,用将经过实况宣告国人,冀明内容,并求良果,事属未定之局,心无成见之存,区区微忱,谅蒙鉴亮。乃吴巡阅使睽隔传闻,致滋误会,竟有歌日之通电。士诒视事以来,对于此问题,商询同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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