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香港的离婚不一样

    041,香港的离婚不一样 (第2/3页)

证书。

    普通法下的香港完全不一样。

    香港离婚无论协议还是诉讼离婚,

    都必须经过法庭批准,向法庭拿离婚命令才行。

    即使我们认为很简单的协议离婚,

    即是双方也解决好了子女安排和财产分配问题,

    也需要以向法庭申请命令的方式进行。

    向法庭提出申请后,法庭初步审查满意后,会先发出暂准离婚命令(o

    de

    isi),

    拿到暂准离婚命令后,再等至少6个星期左右才能拿到绝对离婚命令(o

    de

    absolute)。

    拿到绝对离婚命令后,男女双方此时才可以另行结婚。

    这个程序走完最快也至少需要6个月以上的时间。

    显然在香港两人结婚相对容易,但离婚过程显得很长。

    要是夫妻对财产和孩子的监护权、探视权等有争议,

    官司打几年实属很正常。

    香港离婚制度中和内地最大的分别是,

    即使协议离婚有子女存在,即使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安排自认为已经解决好了。

    但香港的法庭仍然会对双方子女事项的安排进行审查,

    直到法庭感到满意为止,才会将暂准离婚命令转为绝对离婚命令。

    简单的说,就是,不是你想怎么样就怎么样的。

    要怎么合理分配财产小孩子跟谁的问题,还是得法院说了算。

    打个比方,有对想离婚的夫妻的小孩小孩才三岁。

    父亲是无职业的赌鬼,母亲是老师,想要出国留学。

    两人私底下达成协议。孩子给父亲,母亲每个月支付抚养费多少。

    法庭一看,不行,孩子跟着父亲没有前途和安全。

    不支持这个私下协商好的离婚协议。

    即在法庭宣布信纳有关子女的安排前,暂准判令将不得转为绝对离婚命令。

    此举体现了普通法下的法庭对小孩未成年人的强制性保护,

    即普通法此时不会随意相信父母达成的离婚协议,

    法庭必须强制介入,直到对小孩安排感到满意时,才批准二人离婚。

    听到这里,孙少芬才恍然大悟。

    当年,她提出离婚,

    赵文强就威胁她,离婚可以,女儿虽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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