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服小记第十五
丧服小记第十五 (第2/3页)
丧,已则否。为君之父母,妻,长子;君已除丧而后闻丧,则不税。降而在缌小功者,则税之。近臣,君服斯服矣。其余,従而服,不従而税。君虽未知丧,臣服已。
虞,杖不入于室;祔,杖不升于堂。为君母后者,君母卒,则不为君母之党服。绖杀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绖。妾为君之长子与女君同。除丧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轻者。无事不辟庙门。哭皆于其次。
复与书铭,自天子达于士,其辞一也。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如不知姓则书氏。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麻同,皆兼服之。报葬者报虞,三月而后卒哭。父母之丧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后事。其葬服斩衰。
大夫降其庶子,其孙不降其父。大夫不主士之丧。为慈母之父母无服。夫为人后者,其妻为舅姑大功,士祔于大夫则易牲。继父不同居也者,必尝同居。皆无主后。同财而祭其祖祢为同居,有主后者为异居。
哭朋友者于门外之右南面。祔葬者不筮宅。士大夫不得祔于诸侯,祔于诸祖祔必父之为士大夫者,其妻祔于诸祖姑。妾祔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以其昭穆。诸侯不得祔于天子,天子诸侯大夫可以祔于士。
为母之君母,母卒则不服。宗子,母在为妻禫。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为父、母、妻、长子禫。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
丈夫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久而不葬者,唯主丧者不除,其余以麻终月数者,除丧则已。箭笄终丧三年。齐衰三月与大功同者,绳屦。
练,筮日、筮尸、视濯,皆要绖杖绳屦。有司告具而后去杖。筮日筮尸,有司告事毕而后杖拜送宾。大祥,吉服而筮尸。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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