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五章 律师果然没有一个好东西!

    第一百八十五章 律师果然没有一个好东西! (第2/3页)

将一系列的证据呈现了出来。

    有黄兰被拘留期间的证词,当时行凶的折叠刀,以及证人证词,伤情鉴定证明、死亡证明、摄像视频等等。

    以上证据,皆是合理合法,正当途径勘验、采取的。

    闹婚者等人……

    也一一走上法庭,接受合议庭的当庭调查。

    坐在法庭正中间的周全民看着当日闹婚的十余个年轻人,沉声发问:“你们当日都曾参与了这起案子,当时的局面是怎么样的?”

    其中一名年轻人立即指着黄兰道:“我们当时只是想着热闹一点,帮忙闹婚,把婚礼搞得喜庆一点,其他伴娘都没说什么,可是她一点都不配合。”

    “全程一直在挣扎,我们也估计了她的感受,没有重点针对她。”

    “结果她突然拿出了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对我们一顿乱刺。”

    “靠的最近的权哥,胸口被刺中了好几刀,还有其他几个人,也中了很多刀。”

    “权哥在送到乡卫生院的时候,就流血过多死了……”

    这个闹婚者满脸愤恨。

    一直在盯着黄兰,认为是黄兰小题大做了。

    若是黄兰当时配合一点……

    就不会出这档子事。

    “闹婚?”

    青岚听着这个闹婚者的证词,忍不住皱了皱眉头。

    她就是晋城人。

    对闹婚这种习俗……

    十分反感。

    城里面还好,比较文明,只是象征性的闹闹。

    但在周边乡下,这种陋习却是越来越严重。

    “胡说!”

    被告席上。

    黄兰突然听不下去了,被气得满脸通红。

    对着这名闹婚者反驳道:“当时你们把我们伴娘的衣服都撕烂了,还……还还摸来摸去的,这叫只是过分了点?”

    这名闹婚者却冷哼道:“哪家闹婚不是这样闹的?”

    “你们自己心理承受能力差,还能怨得了别人?”

    “这只是和你们开个玩笑罢了,哪里知道你连玩笑都开不起!”

    就这样。

    黄兰和这名闹婚者在法庭上公开质问辩驳。

    这种情况……

    属于两人证词的冲突,是在法庭纪律的允许范围之内。

    法官也并未阻止两人的互相质疑。

    “原来是这样……”

    青岚听着两人的交谈,很快明白了案情的原委。

    她属于半途加入进来的。

    之前秦牧也未曾像她透露这个官司的细节。

    没想到……

    一死三伤的事件,居然发生在闹婚的时候。

    “咚——”

    两人辩护了几分钟后。

    周全民才敲响法槌,中断了两人对这段证词的质证。

    同时。

    接着对每一个证据,一一进行核实。

    而书记员则在一旁……

    奋笔疾书,不断敲打着键盘,将案情的审理情况记录下来。

    ……

    晋城。

    第二刑事审判庭。

    两个小时后。

    举证、质证环节正式结束。

    在对每个关键性证据进行审理之后。

    周全民扫视着下方,沉声道:“接下来,开始进入下一个环节,当庭辩论。”

    “公诉人和被告人双方,将围绕本案的核心焦点无限辩护权,进行辩论。”

    话音刚落。

    被告席上。

    准备多时的张玮便站了出来,朗声道:“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以及陪审员,首先,我先声明,我方的辩护观点,并无对死者有不敬之意。”

    “我方的本次辩护,仅仅是为了维护己方当事人的正当法律权益,彰显法律的尊严。”

    “我方认为,在本案中,我方当事人黄兰防卫导致一死三伤的行为,系无限防卫权的正当行使,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固然很大,但依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因此,我方始终认为,己方当事人无罪。”

    张玮神态从容,先是总陈了一遍观点。

    随后看了眼旁听席的秦牧。

    深吸了一口气。

    认真说道:“第一,我方认为,在本案中,我方当事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规定中,无限防卫权的行使条件。”

    “刑法明确规定,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采取的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权利。”

    “其有五点构成要件,分别是暴力犯罪、犯罪正在进行、行使权利目的是为了防卫、针对的对象也是正在进行暴力犯罪的闹婚者、我方亦隶属于面临暴力犯罪的受害者。”

    “结合上述五点构成要件,我方当事人当时正在遭受暴力猥亵行为,其身体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都被非法的暴力行为侵害,视频里也显示,我方当事人数次以言语和行动表示了拒绝……”

    “在拒绝无果之后,才拿出了随身携带的折叠刀,进行了防卫,以上种种,皆符合无限防卫权的构成要件。”

    这一点……

    是秦牧和他专门探讨过的。

    针对于无限防卫权在刑法的构成要件上的解释。

    从这一点来说,无限防卫权符合构成要件,应当成立。

    “第二点,闹婚者众人的行为,系严重的暴力犯罪。”

    紧接着。

    张玮接着阐述己方辩护观点:“在闹婚现场,他们无视伴娘们的个人意志,进行了推攘、撕扯、抚摸等行为,严重侵害了伴娘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根据刑法对于无限防卫权的立法原则,无限防卫权要求的是……保卫个人的人身安全,即人的生命、健康、性权利等等。”

    “而我方当事人在当时环境下,人格尊严、性权利皆受到了严重侵害。”

    “试想一下,几个弱女子,面临十几个年轻小伙的咸猪手、暴力推攘、撕扯的时候,该是多么无助,才会用这种方式来进行自卫。”

    “对方的行为,系暴力犯罪,我方的自卫行为,并无任何违法违规之处,亦符合刑法对于无限防卫权的立法原则!”

    张玮的声音,铿锵有力。

    继续围绕无限防卫权进行展开,试图从各方面印证己方的正当性。

    这个案子想要无罪……

    必须要得到无限防卫权的正当行使认可。

    而关于无限防卫权的立法原则……

    确立之初,就是为了保护弱者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

    这种人身权利,仅限于人身,不包括财产权、名誉权等。

    也就是说,他人辱骂、侮辱、诽谤等,是不可以执行无限防卫权的。

    即便遇到了小偷,也不能在小偷未危害个人安全的情况下将小偷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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