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四章 暴力

    第三百二十四章 暴力 (第2/3页)

    「我邻居都快绝望了,到处申诉,都快一周了,可学校还是没搭理他们。」

    青岚最后补充道:「所以我向他们推荐了你。」

    她在得知了这个事情后。

    仗着自己学过一点法律,为邻居出了不少对策。

    可是......

    都没有任何用处。

    据说这几个学生的家长背后很有势力,所以学校上下都在护着对方。

    那几个学生......

    也没有受到任何惩罚。

    无奈之下。

    她只能向对方推荐了秦牧,来请秦牧帮忙解决这个问题。「

    这个事情......难办啊。」

    秦牧看到这里,苦笑了一声。

    摇了摇头。

    这个事情涉及到了未成年人。

    且双方都是未成年人。

    所以颇为复杂。

    若是正常来论,对方对他人的身体造成了损伤,达到了轻伤以上的标准,便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可是......

    故意伤害罪,在刑法中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在构成上。

    需要满足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指的是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那五个施暴的学生自然是符合这一点的,且造成了轻伤以上的伤势。

    然而在主观上,故意伤害罪的主体必须是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而已满14周岁,却未满16周岁的,属于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

    按照刑法规定,必须要使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一点和成年人截然不同。

    成年人只需要造成了轻伤即可判刑,—14岁以上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则需要至少重伤!

    因为这一点,所以导致许多混迹社会的初中生们初生牛犊不怕虎,什么事情都敢干。

    反正只要不把人打成重伤......

    他们基本上是不用负责的。

    若未满14周岁......

    则即便造成了重伤或者意外死亡,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显然。

    这五个学生都是初一的,大概率在十二三岁左右。

    没满十四岁。

    所以想要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可能性并不大。

    「就是因为这一点,我邻居就算报警了,警察说我邻居女儿的伤势只能算是轻伤,肋骨都断了几根,居然只能算是轻伤,这简直是离谱!」

    青岚看完秦牧的解释,气愤的回复了一句。

    这也是她一直无法理解的。

    甚至觉得......

    警方是在偏袒对方。

    「咳咳,这个......肋骨打断了并不能算是太严重的伤势。」

    秦牧嘴角抽了抽,然后给青岚科普了一下轻伤重伤之间的关系。

    一般来说。

    断小拇指算轻伤,断了

    大拇指则算是重伤。

    而肋骨的话......

    断了一根,算是轻微伤。

    断了两根或者两根以上,才能评定为轻伤。

    也就是说。

    哪怕是成年人,打断了他人一根肋骨,也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而在这个事件里。

    五个施暴的女生也只是打断了几根肋骨,进行伤情鉴定,都不符合重伤条件。

    警方自然不会予以立案了。

    「这......也太离谱了吧?」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