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零四章 离谱的答辩

    第四百零四章 离谱的答辩 (第2/3页)

王五收了二十万,但却将十万给了赵六。

    这里就出现了一个判定问题。

    王五是收了二十万,还是收了十万。

    因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三万以上,二十万以下。

    而二十万以上,则属于「数额巨大」。

    二十万以上,自然包括了二十万。

    数额较大的量刑,是三年以下。

    数额巨大的量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两者有着巨大的差别。

    这也是许多年轻的律师容易犯的错误。

    受贿罪是根据受贿人的实际所得利益来定的,转手的利益并不能算作实际所得。

    因此。

    王五只能算作受贿十万,不能以二十万论处。

    向·······

    王五还存在另一个行为,即介绍贿赂罪。他将钱给了某教育机关的局长赵六,对方收下了十万元。

    刑法规定,行为人犯介绍贿赂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罪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介绍受贿罪,即按照受贿人的意图,为受贿人寻找索贿对象,居间介绍,向行贿人转达索贿人的要求,为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另一种则是介绍行贿罪,即接受行贿人的委托,为其物色行贿对象,疏通行贿渠道,引荐受贿人,转达行贿的信息,为行贿人转交贿赂物品,向受贿人传达行贿人的要求等。

    显然。

    王五的行为构成的是介绍行贿罪。

    他接受了张三的委托,给了赵六十万块钱,疏通行贿渠道,传达了张三的要求。

    且金额为十万元。

    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情节严重,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个罪名累加。

    数罪并罚,所以他们提出了五年的量刑建议。

    至于某学校校长李四······

    涉嫌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

    他们建议量刑为两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

    「咚--」

    在柳州的律师讲解完之后。

    审判长看向了秦牧和张玮,沉声问道:「被告方的律师对于刚才公诉人的指控,可有需要答辩之处?」

    张玮闻言,不由咽了咽口水。

    从拿到案件题目到现在······

    根本没理出什么头绪。

    只得将目光看向秦牧。

    好在·····

    秦牧面色平静,波澜不惊,似乎已经胸有成竹了。

    只见秦牧往前一步。

    缓缓开口:「审判长,我方觉得······对方刚才的控诉,在法益上存在明显的谬论。」

    张玮眨了眨眼。

    原地愣了一秒。

    一时间没听明白秦牧说的这句话的意思。

    与此同死。

    公诉席上的五名律师也蹙起了眉头,也是满脸的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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