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七章 卖狗案

    第四百一十七章 卖狗案 (第2/3页)

捕了。

    「我们抽到的是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的辩护律师一方······」

    张三眉头紧锁,认真分析了起来:「张三实施了绑架、谎称狗肉售卖等行为,必然是构成犯罪的。

    他为了搞钱。

    将一个小学生绑架了,还装入了麻袋中,谎称是狗,卖给了饭店老板李四。

    已然涉嫌了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诈骗罪等等。

    但·······

    绑架罪指的是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方式,胁迫其亲属或者关系亲密的人,要求施行财物上的非法占有。

    而显然。

    张三的脑子并没有想到这一点,直接将人当成了狗。

    卖了50块钱。

    这就构成不了绑架和敲诈勒索等罪名。

    而诈骗罪指的是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进行财物上的非法占有。

    张三将人谎称成狗,卖给了李四,明显是隐瞒真相。

    但他骗取的财物只有五十元。

    远远没有构成立案标准的2000元。

    因此也不构成犯罪。

    而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张三的行为······

    明显是以出卖为目的,绑架了该小学生,构成了此条犯罪。

    除此之外。

    张三拐卖小学生的行为,导致小学生的最终死亡,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当然。

    小学生的死亡,并非和其拐卖行为本身有关,并不属于拐卖致人死亡罪。

    所以。

    张三还要承担小学生死亡的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他将小学生称之为狗,利用了李四和王五的过失行为,两者存在明显的因果,妥妥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张三的辩护······可以从其并非长期从事拐卖行为来入手,争取个减刑。」

    张玮沉吟片刻,喃喃道:「但李四和王五的行为······」

    张三好辩护。

    可李四和王五的行为,他却有些把握不准。

    主观上。

    李四和王五都没有实施伤害行为的故意,也不知道麻袋里的是人而不是狗。

    但客观上。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