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0章 审着审着,多了一项罪名?
第140章 审着审着,多了一项罪名? (第3/3页)
、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就构成了伪证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来刘明亮在共同犯罪中的参与度并不高,即便他主动承认了是自己最先提出想法,也不一定会被认定为主犯。
可现在……
他成功给自己叠加了一道buff,这是生怕自己刑期不够长,坚持不到退休年龄?
“二号被告人,对于这份证据,你可有异议?”陈忠汉望向刘明亮,沉声问道。
“我,我……这……”
刘明亮支支吾吾了半天后,突然指着周超群大声道:“是周律师让我这么说的!”
雾草!
周超群脸色勐地一变。
你大爷!
“唰唰唰!”
数道目光全部集中过来,落在周超群的身上。
后者顿觉压力倍增,额头上瞬间就布满了细密的汗珠。
他是学法的,自然知道这种行为如果被落实,自己会面临何等严重的后果。
稍有不慎,就可能跟刘明亮一起凉凉!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罪名有点长,刑法中的条文描述也比较绕,但意思并不难理解。
当然了,这个罪名并不是说定就能定的。
如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自然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周超群作为辩护人,出现如此大的失误,至少会受处分或者通报批评。
想到这里,周超群内心就哇凉哇凉的。
这狗日的刘明亮,完全是把他往火坑里推啊。
不过好在,周超群有一个好习惯,那就是他每次跟当事人见面聊天,都会录音。
有这份录音,就足以洗脱他身上的嫌疑。
并不是刘明亮说什么就是什么!
对于刘明亮这种疯狗乱咬人的行为,合议庭并未采信,而且这个桉件并非本次庭审桉件,因此,没有详细追问。
庭审继续。
张伟乘胜追击,扩大优势。
逐渐把二人共同犯罪的主要责任,归结到刘明亮身上。
情况对他越来越不利。
“不是!我怎么就成主犯了呢?”
刘明亮坐不住了,连忙起身辩驳道:“是,我确实说了谎,但你们不能因为这点小事,就对我全盘否定啊!”
“我只是个代驾,我就开开车,我没有跟被害人要钱吧?我也没有威胁他们说不给钱就报警吧?我也没有开车撞别人吧?”
“凭什么说我是主犯!”
刘明亮神情激动,大声的辩驳着。
至于周超群,全程低垂着头,眼观鼻,鼻观心,未发一言。
万一再被这傻吊给坑了怎么办?
对于这种背刺辩护人的被告,不落井下石站到公诉人那边捅他两刀,周超群都觉得自己是个大善人了。
帮他辩护?
怕不是在想屁吃!
“二号被告人,请针对性发言。”陈忠汉沉声提醒道。
法庭辩论,是专业性很强的活动。
这可不是市井吵架,不是说谁声音高,谁语速快就能取胜的。
要不为啥被告都要请律师呢?
原则上来说,被告人可以不请律师,自己进行辩护。
但不是科班出身,没有系统学过法律,也没有出庭经验,你怎么跟经验丰富的公诉人或者原告律师较量?
三两句就能把你绕得找不着北!
法庭辩论,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且依据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清晰有效的表达自己的观点,反驳对方的观点。
像刘明亮如此狡辩,看似说了很多,实则都是屁话。
半点用处没有。
只能是浪费大家的时间。
被陈忠汉打断发言后,刘明亮傻眼了。
针对性发言?
你踏马倒是翻译翻译,啥叫针对性发言啊!
这时沉默了许久的检察官沉天赐开口了:“法官阁下,我申请在针对二号被告人的诉讼请求中,添加一项控诉。”
“伪证罪!”
“二号被告人当庭作虚假证明,意图使自己减轻刑罚,陷害他人,主观恶意性强,情节严重,适用数罪并罚,应当从重判处!”
此言一出,众人百相。
姜白暗暗叫好。
王朋面露冷笑。
周超群假装什么都听不到。
旁听席上大爷大妈们则一个个啧啧称奇。
至于刘明亮……
吓得脸色惨白,呼吸都急促了。
无助又茫然的四处看着。
怎么回事?
怎么就突然多了一项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