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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不满。我要求中校先生制止这一活动,否则一切后果当由先生和贵国军事当局负责。

    上海•1938年12月7日

    日本驻沪总领事日高

    布莱迪克中校致日本总领事日高,事由:对日高外交信函的回复。

    日高总领事先生:

    我非常遗憾地拒绝您的要求,并拒绝承担您所言及的所谓“后果”。我认为自悬旗事件之后,在我部下士兵及租界警员的严密看守下,中国军人并未从事也无法从事任何反日活动。您将中国军人列队注视太阳升起的和平活动称之为反日的“精神升旗”,我感到惊讶。我认为这只是一种宗教仪式,一种类似于图腾崇拜的宗教行为。我国是民主国家,政府对宗教信仰的自由是加以保护的,我无法禁止他们,您和贵国军事当局也无权以此为借口,进行挑衅性干涉。我将要求我驻沪总领事向您和贵国军事当局提出抗议。

    上海•1938年12月17日

    驻军司令布莱迪克

    罗斯托上尉致布莱迪克中校:关于第九中国军人营上尉营副费星沅遇害过程的报告。第九中国军人营发。保密级:机密。案卷登记号F271/8。

    中校先生:

    悲惨的事件终于发生了,七日下午四时十一分,当上尉营副费星沅在小红楼前站立着和一名中国士兵谈话时,一粒从营区围墙外射入的子弹击中了费星沅的后脑,使其当场死亡。我立即率机动班士兵和值班巡捕,包围了子弹射发方向的两座建筑物,在其中一座建筑物四楼的窗前发现了两粒未及收拾的弹壳。弹道学专家纳尔逊先生证明,刺杀费星沅的凶手是在此窗前开的枪,凶手使用的武器为日制机动步枪。我怀疑这一犯罪行径为日侨或亲日之中国人所为,是对中国军人精神升旗的报复。该住所为一王姓中国商人所有,而该王姓中国商人全家在事发时不在现场,凶手是从走廊小窗爬入的。172号巡捕在小窗上发现了凶手落下的毛发。

    对此严重的事故,我请求处分,并再次向您要求,下令取消您所称之为“图腾崇拜”的“精神升旗”活动。我已发现。在费星沅死去的当日,中国军人又推出了新的领袖,我已无法应付他们不惧死亡,不计后果的疯狂和固执。

    上海•1939年6月7日

    营主任罗斯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