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7章 这位学妹,我是个正经人
第237章 这位学妹,我是个正经人 (第3/3页)
节奏啊?”
曹旭傻眼了。
本来还以为帮卫东云搬家,只是小事一桩,没想到活这么大。
早知道这样,他就直接帮他请搬家公司上门了。
“你确定这些都是你花钱买的?”
“不然呢?毕业后,钟丽没找工作也没有任何收入,家里不仅不给她钱,还得倒给家里钱,你觉得不是我花的钱,还能是谁的钱?”
“你现在还有买这些东西时,开的发票吗?”
“都那么久了,有也不知道放哪了……不是,老叶,你问这么多干嘛?我搬个自己的东西,都要那么繁琐吗?”
面对叶向阳抛出来的这一连串问题,卫东云有些被绕晕了。
“还是要谨慎点,不要不耐烦,现在多麻烦一点,以后少麻烦。”
叶向阳倒是能理解卫东云的想法,不过他还是耐心解释道:“法律虽然不保护同居关系,但保护其财产共有人的共有关系,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桉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当然,我也不知道你们有没有按照夫妻名义进行同居。
如果是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尤其是恋爱关系下的同居,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的财产,能证明一方财产的,归该个人所有;不能证明为一方所有的,比如双方财产混同放在一起,不分谁是谁的了,也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如果是后面的情况,这些东西就未必都是你一个人说的算了……”
“不是……那按照你说的,这一年多的时间里,老卫自己赚的钱,钟丽也有份了?也属于共有财产?那对老卫多不公平啊!”
面对叶向阳普法的这些内容,曹旭忍不住为卫东云叫屈。
“想什么呢?”
叶向阳闻言,对曹旭这个法盲投去鄙夷的目光,解释道:“同居间的共同财产,是指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
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当事人所有。
除非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该收入或财产,才应视为一般共有。
这部分财产,可以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那还好,我想法律也不会那么离谱。”
曹旭听完,忍不住松了口气。
相比于叶向阳说的那些情形,卫东云和钟丽之间的情况,就比较简单了。
知道曹旭在担心什么,叶向阳又解释道:“在同居关系下,一方也需要承担证明对方财产为共有财产的责任,我想这个对老卫还是比较有利的,不过为了避免纠纷和争议,如果自己能证明是属于自己个人的财产,当然是最好了。”
“今天算是长见识了,来帮忙搬家当苦力不说,还蹭了‘叶老师的法学小课堂’,真的不容易。”
听着叶向阳的话,曹旭却是不由翻了个白眼,吐槽道:“不知道的,还以为你是法学专业出身,你可是咱们传媒专业的,咋就叛变了呢?”
“多学点法律,总归是没错的,避免自己在不知情的时候犯错,或者踩坑。”
叶向阳笑着说道。
“不过发票我真没有。”
知道叶向阳说那么多,到底还是为自己好,卫东云也理解他的苦心,但却忍不住犯难。
“也不一定要发票,你当时付款的记录总有吧?这个基本都能查到。”
“这个倒是有。”
“那就行了,先核对一遍,到时候就好办了。”
“行。”
……
一番核对下来,叶向阳和曹旭都有点傻眼。
除了钟丽的一些私人物品,这房子里的东西,几乎没几样不是卫东云买的。
合着直接清空呗?
关键他们就三个人……
“找搬家公司吧,不然搬到天黑都搬不完。”
“不用……我有办法!”
“你有什么办法?”
“等着呗!”
“……”
接下来,卫东云和曹旭看着叶向阳发了几条信息,打了两个电话,等了不到十分钟的时间,就有一群喊着学长的学弟们,出现在了他们面前。
见此,曹旭偷偷给叶向阳竖了个大姆子。
都离开学校两年了,居然还能叫得动这么多学弟,真得是自叹不如。
还得是你啊!
“今天就麻烦各位学弟帮忙了,待会结束了,我请你们吃饭。”
“学长别客气,这都是我们这些学弟的本分。”
“穆教授经常跟我们提起你,学长,你可是我们的榜样。”
“哎哎哎,夸张了各位学弟。”
“一点都不夸张欸,学长,你是我的偶像,能给我签个名吗?”
“这位学妹,你是不是来错地方了?”
“没错啊,学长,我也是咱传媒专业的,我力气可大了,可喜欢你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