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三章 居人之税 田亩之税
第一百二十三章 居人之税 田亩之税 (第2/3页)
又命令:“其百姓除正租庸外,不得更别有科率。“永泰元年(765年)五月,京兆尹第五琦奏请夏麦每十亩官税一亩,企图实行古代的十一税制,实际上是加重地税。
大历四年(769年)又先后有几次关于田亩征税的命令,五年三月的规定是京兆府夏税,上田亩税六升,下田亩税四升;秋税,上田亩税五升,下田亩税三升。分夏秋两次并且按亩积和田地质量征税,广德二年到永泰二年已开始征青苗地头钱,按垦田地积,每亩征税十五文,也是按占有土地的面积课税,不过是征钱(货币地租)而不是征租(实物地租)。
两税法:是唐德宗时代的建中元年(780年)由宰相杨炎建议推行的新税法。即将征收谷物、布匹等实物为主的租庸调法改为征收金钱为主,一年两次征税。是为“两税法”。实质上就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两税法的主要原则是“户无主客,以邻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即是不再区分土户(本贯户)、客户(外来户),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就算当地人,上籍征税。
两税法其主要内容是,其一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的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其二主户和客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定出户等。其三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十一月纳毕。其四租庸调和一切杂捐、杂税全部取消,但丁额不废。其五两税依户等纳钱,依田亩纳米粟,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均平征收。其六没有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征收三十分之一的税。其七凡鳏寡孤独不济者,可以免税。此外敛者,以枉法处置。
两税法其实施的经过是大历十四年年末,杨炎上奏德宗,请求改“租庸调制”为“两税法”,并取消各种杂税。“两税法”是以依贫富分等征税,触犯了庄园主的利益,遭到了地主贵族的激烈反对。但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正月初一,德宗还是正式下诏,实行两税法。两税法颁布以后,到建中(780年正月—783年十二月)年间末,就有了1300多万的两税收益,比两税法以前唐王朝的全部财赋收入还要多出百万,唐王朝的全部财赋收入达到了3000余万贯。其结果为两税法实行不到30年,即被迫多次下令改货币计征为折纳实物。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贪得无厌的封建官吏又在两税定额之外巧立名目敲诈勒索,如“间架税”、“除陌钱”等等。许多官吏为了得到升官提位,在正税之外横征暴敛。沉重的苛捐杂税,使劳苦人民陷入了生不如死的悲惨境地,“两税法”实际上已不再存在了。
由此造成的社会表现为两税法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而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使古代赋税制度由舍地税人到舍人税地方向发展,反映出过去朝代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私有的原则变为不干预或少干预的原则。两税法改变了租税徭役据丁口征收,租税徭役多落到贫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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