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三章 居人之税 田亩之税
第一百二十三章 居人之税 田亩之税 (第3/3页)
劳动群众头上的做法,它以财产的多少为计税依据,不仅拓宽了征税的广度,增加了财政收入,而且由于依照财产多少即按照纳税人负税能力大小征税,相对地使税收负担比较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广大贫苦人民的税收负担,同时简化了税目和手续。这对于解放生产力,促进当时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目前朝廷的很多制度都源于唐制,其税法也是一样,期间经过几次调整,包括王安石变法等,到现在便形成了目前的改进后的两税法,首先对于税收的额度,朝廷实施的是量出制入和统一征收及手续简化原则,既先计算出各种支出的总数,然后把它分配出各等田亩和各级人户。各州县之内,各等田亩数和各级人户数都有统计数字,各州县将所需粮食和经费开支总数计算出来,然后分摊到各等田亩和各级人户中。
朝廷的两税法主要是由居人之税和田亩之税组成,其中居人之税的原则是,其一民不分主户、客户,一律以现居地入籍交纳两税,也不再区分成丁与否,一律以民户的资产作为课征两税的根本依据。其二 对居住不固定的行商,在他们经商的郡县, 依据经营的货物征税三十分之一,使其税负大致与定居农民相当。其三定居民户的纳税期限有明确规定,每年分夏秋两季交纳,夏税交纳不超过六月,秋税不超过十一月。其四依据各户资产情况,按户定等,按等定税。各州县对民户资产(包括田地、动产不动产)进行估算,然后分别列入各等级(三等九级),厘定各等级不同税率。
其田亩之税具体是按田亩肥瘠差异情况,划分等级,厘定税率征课。垦田亩数有定,这是田和丁的征税基数,以后只许增多,不许减少,以稳定赋税收入。征课时期,分为夏秋两季。这主要是为了适应农业生产收获的季节性,由于农业的收获季节是夏秋两季,所以在夏秋两季向国家缴纳赋税。
其次便是丁税,男子20岁为丁,60岁为老。凡是20岁至60岁的男丁,都要交纳身丁税,交钱或交绢,与两税同时交纳。其他的杂税大概有以下这么几个,其一便是承袭五代十国的苛捐杂税,以类合并,统称之为杂税。其中名目繁多,如农器税、牛革税、蚕盐税、鞋钱等,即所谓随其所出,变而输之。杂税也必须随同两税同时交的。和籴是官府强制收纳民间粮米;和买是官府强制收购民间布抽。在实行和籴与和买之初,是按土地多少,分别派定强制征购的数量,并付给一引起价款,到后来,则都是官不给钱而白取之。其二是在实际征收时,还有所谓支移、折变的计算,从而提高了实际征税的税额。支移就是在征收秋税时,要求农民自己运至指定地点交纳,如果农民不愿随长途运输之劳,就要多交一笔支移,也就是脚力钱。折变就是在征收夏税时,钱物辗转折变,也提高了实际交税额。其三是官田招佃农耕种,由政府收取地租,称为公田之赋。但官田本身无人交纳秋夏二税,往往又把二税加到佃农头上,加重地租数量,即所谓重复取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