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四章 公共服务
第一百四十四章 公共服务 (第2/2页)
在土地公有制的条件下,公共服务的任何改进,都会外溢到国有土地上。政府无须经由曲折的税收,就可以直接从土地升值中收回公共服务带来的好处。
你们应该知道,美国联邦政府的‘土地财政’与泰国政府的‘土地财政’不完全相同。这还不仅是因为‘初始地权’的获得不同;还因为美国早期土地所有者是联邦政府,所出售的土地并非附带公共服务的城市土地,因而也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资本——直到1862年《宅地法》颁布,土地和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结合并带来持续性税收,不动产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资本。
而在泰国,土地一开始就和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结合在一起,政府收入被用来改善公共服务。这使得土地不断升值,并成为极佳的投资品。
相对于‘征税’的方式,通过‘所出售土地的升值’来回收公共服务投入的效率是如此之高,以至于城市政府不仅可以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甚至还可以以补贴的方式为能够带来持续性税收的项目融资。
这个时代遗留下来的这一独特制度,使土地成为泰国地方政府巨大且不断增值的信用来源。不同于西方国家抵押税收发行市政债券的做法,泰国土地收入的本质,就是通过出售土地未来的增值,为城市公共服务的一次性投资融资。
泰国城市政府出售土地的本质,就是直接销售未来的公共服务。如果把城市政府视作一个企业,那么西方国家城市是通过发行债券来融资,泰国城市则是通过发行“城市股票”来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