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贿选风波

    第十一章 贿选风波 (第2/3页)

到这样僵持下去也不是办法,于是便委婉的开口询问道。

    “法官先生,我可以咨询您一项关于法律方面的问题吗?”

    治安法官笑着点头:“当然可以,为陪审团员解答疑惑正是我的职责。”

    皮尔夫人琢磨了好一会儿,这才想出了一个可以不让治安法官为难的问法。

    “那么,请问您,如果一个盗窃了价值五先令以上的犯人,如果其在庭审过程中表现出了强烈的悔过意向,具有极大的罪恶感,并且他还是个未成年人,那么法庭会做出什么样的判决呢?”

    “哦!非常棒的问题!”

    治安法官一本正经的回答道。

    “我相信您刚才听亚瑟警官演讲时,一定注意到了一个重要的人物——塞缪尔·罗米利勋爵。

    虽然在场的先生女士们可能对这个名字感到陌生,但他却是我们法律界的大人物,也是我极其推崇的一位学识渊博的法学家。

    虽然他在1808年提出的改革刑法议案并没有受到议会的全面支持,但是其中还是有部分条目得到了批准实施。

    其中有一条对于未成年犯人的额外豁免准则,在这里我可以解释给大家听。

    因为未成年罪犯还不具有完整的判断能力,所以对于犯下较轻罪行的儿童犯,可以用让吉普赛人陪伴其一个月、鞭刑、枷刑等其他措施来代替入狱作为惩罚。

    而对于那些犯下非暴力重罪的,但却怀有强烈的悔过心的7至14岁儿童,可以酌情考虑不判死刑,而是改判流放等次一级或更次一级的惩罚手段。

    但是从我个人的观点来看,如果罪犯的身体状况欠佳,又或者是犯罪时年龄过小,因此导致其不适合流放的,我也不会考虑动用这一惩罚措施。

    所以,如果是我碰上了这种情况,比如一位犯有盗窃罪的儿童犯。

    涉案金额在十先令以上的,判处八年监禁。

    涉案金额在五到十先令的,判处五年监禁。”

    陪审团里那个自称是三个孩子母亲的胖女士问道:“那如果是盗窃七先令六便士呢?”

    “女士,你这可就有点太让我难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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