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下) 第四章 钱清上热搜,庭审无效

    第一部(下) 第四章 钱清上热搜,庭审无效 (第2/3页)

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给予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小户:请公诉人、被告辩护人入庭!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请坐下!(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在庭外等候,被告人林光驱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林光:(敲击法锤)滨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滨海省仑海市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林光驱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开庭!

    审判长林光:请法警传唤被告人林光驱到庭!(法警带被告人林光驱到被告人席)

    审判长林光:被告人林光驱,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家庭住址、有无犯罪前科、何时何因被羁押和逮捕的?

    被告人林光驱:我叫王波,男,199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住所地为仑海市南堡区陈阳镇001号,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与2023年2月14日被南堡区陈阳镇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与滨海省仑海市第一看守所。

    审判长林光:被告人王波,仑海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数副本你收到了吗?是否超过10天?

    被告人林光驱:我收到起诉书,时间已经超过10天。

    审判长林光:被告人林光驱,本法庭依照法律规定宣布有关事项:负责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刘光铭、江海、胡如雪组成,由林光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江前海担任法庭记录。滨海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景稀、郑涵婷出庭支持公诉。

    审判员林光:被告人林光驱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受被告人王波的委托,由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钱清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被告人是否同意钱清担任你的辩护人?

    被告人林光驱:我同意。

    审判长林光:控辩双方在举证时,应当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对证人、鉴定人不出庭的,应该说明原因。控辩双方向法庭所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不能提交原件、原物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法庭同意可以提交副本或者复印件。

    审判长林光:公诉人除了开庭前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目录外,还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的?

    公诉人王景稀:没有。

    审判员林江: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

    被告辩护人钱清:没有。

    审判员林光: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林光敲击法槌,大声说到:“下面我宣布原告仑海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林光驱故意杀人案现在开庭。”

    公诉人王景稀:(站起)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下面我代表仑海市人民检察院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林光驱,男,汉族,现年岁(生于1999年7月23日),仑海人,高中文化程度,被告人王波涉嫌故意杀人案,经滨海省高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已查明并证实犯罪嫌疑人林光驱有下列犯罪事实。

    被告人林光驱,

    2023年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林光驱在其位于南堡区陈阳镇001号的家中,因在饭店手持刀砍死胡齐(男,40岁)。

    事后,胡齐于当日23时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林光驱于2023年2月14日被南堡区陈阳镇公安局抓获,同日214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滨海省仑海市人民法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波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不认同。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光驱因因在饭店手持刀砍死胡齐(男,40岁)砍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长林光:被告人林光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的陈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法庭要求你如实地回答法庭对你的提问,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不得隐瞒,不得伪造。否则,法庭对你就以对抗审判,拒绝悔罪论处。你听明白了吗?

    被告人林光驱:听明白了。

    滨海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查员王景稀:审判长我的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林江说:现就对原告方的起诉你认同不?

    被告代理律师钱清说:“经过我方的调查以及讯问旁边邻座吃饭的人,他们在公共场合是胡齐现动的手,自此我认为原告方的观点明显是错误的,法官大人我请你们看一样东西,请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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