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0章 事后风波(4k)

    第330章 事后风波(4k) (第2/3页)

  这要是上级心黑一点,和操哥一样擅长甩锅,直接宣布经过內部调查这事是山村操和沼渊己一郎暗中串通,再用本地县警第一时间发现阴谋联合广对班迅速应对及时击毙逃犯抓捕山村操,没有造成任何其他实质性损失。

    只要这么定义,他们甚至真的可以直接把这事当功绩报至於操哥·在监狱里愧疚自杀不是很符合剧本吗?

    只能说,还好是柯南世界的警方,就算是官僚也確实有底线,非常遵照真相地给山村操掛了个玩忽职守的真实理由,意思就是,这事我们群马警察认了,是我们自己用人不当。

    另一边,纪一也有自己的“小麻烦”。

    这里毕竟不是赤井秀一他们那,警方当场击毙逃犯虽然从各个角度来说,都非常合情合理,但是从感官上看,这一切对社会的衝击力还是太强了。

    要不然你也不会总看到这边的各种刑侦影视剧里,警察也总要喊著“让劫匪接受法律审判”,下令击毙的总是用来给主角塑造登场机会的配角。

    更何况这边对警察开枪击毙犯人的规定是非常严格的,不论当时情况如何,开了枪,一定要接受行政调查,確保是正当职务执行,不存在过当职权行使的嫌疑。

    另一方面,虽然纪一各方面都严格按照程序走了,但是怎么看都有点擦边。

    首先,按照规矩,开枪击毙犯人必须要满足必须以逮捕为目標,除非出现“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难”的情况。即使对象是死刑逃犯,警察也要先行逮捕,只有在逃犯对现场人身安全造成“急迫且重大危险”时,才可以使用致命武力。

    换到本案的情况,逃犯已经杀了三人並被判了死刑,只要他没有当场继续製造急迫危险,警察不能合法“直接击毙”。

    这边的法律赋予警察的任务是“再逮捕並移送”,而不是“当场处决”。刑罚的执行权完全属於法务省矫正局,警察无权代替执行。

    所以,如果要严格意义上死抠定义,沼渊己一郎只是逃跑,而没有攻击行为,警察不能开枪击毙。

    那么就算纪一严格遵守了先口头警告和鸣枪警告后再开枪,也是违规。

    可偏偏就微妙在,现场有未成年人。

    在这种场合,如果警方警告后,犯人没有制止行动,警方“不得已”开枪“制止”对方的行为,又是合理的。

    然而本案的场景里,沼渊己一郎似乎又满足这个开枪的条件。

    说似乎,是因为沼渊己一郎当时確实有行动,且没有因为警告停止,可他是在远离儿童而非靠近。

    死抠定义又可以说他没有威胁未成年人的行为。

    但这么说的话,纪一又有反驳的道理,光彦是失踪状態,你敢说“远离”的沼渊己一郎不存在对他的威胁吗?

    综合所有情况,从法律逻辑上说,逃犯“只是逃跑”而未当场攻击,完全可以被检察官质疑存在过当职权行使。

    但是·—

    谁敢说纪一在报告里明確提到的“潜在儿童风险,所以必须採取果断行动”有一丁点毛病?

    你说这事不处罚吧,他从警告到开枪的一系列行为太果断了,他们不是没去勘察现场,显然只要纪一中间有一丁点停顿,沼渊己一郎都一定能找到树木作为掩体。

    也就是说,是个人都能看出来,在有大量人证证明纪一確实走完了流程的情况下,他走流程的过程中也绝对没有任何停顿地就做出了击毙决定。

    可没法律规定警告之后要停顿几秒才能开枪啊·

    这事简直就是踩在违规的边缘疯狂试探。

    你说不处罚吧,外界肯定会有质疑,死刑犯也是人,怎么可以隨便开枪击毙?

    你说处罚吧,外界肯定还会有质疑,难道为了保护死刑犯不惜以走失的儿童生命作为代价?

    外界的评论只需要张张嘴,负责调查的检察官们那是挠破了头。

    单只看案子本身就已经这么麻烦了,再看看开枪的人。

    还是根正苗红背后站了一群人的明日之星。

    接手这种案子简直就是谋杀前途。

    所以,最后出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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