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回
第五十七回 (第2/3页)
领导也表态要抓住不放,那些个走逃户心中有鬼才会走逃嘛,公安表示要进行网上追逃。”
邓局长向史副局长推荐说,“李春根那个小组有一个比较成功的案例,要他介绍一下,让其他小组在检查过程中学习借鉴。”
史副局长首肯。李春根喝了一口矿泉水介绍说,“我们小组一共接受了11户的稽查任务。其中典型的要数安泰县新瑞纺织厂。根据灵山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打击虚开骗税和地区专项整治集中办案方案》,我带领4名检查人员到安泰县新瑞纺织厂进行了检查,至9月中旬,已将案情基本查清。该企业曾租用位于安泰工业园的一廖姓老板的私人厂房进行生产。检查时发现企业已经停产,车间大门紧闭,未发现生产人员,实际经营管理者联系不上,未发现有价值的线索。于是,我们从企业国税征管信息中查寻到以下情况:工商、税务登记情况该企业2015年10月26日办理工商、税务、组织机构代码“三证合一”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6MA35F5P44D,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许小兰,经营范围为棉花、皮棉、棉纱、布匹加工销售,农副产品收购、加工销售。该企业2015年10月27日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同时县国税局批准该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票种核定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安泰支行,账号:..37810104001..65。法人:许小兰,女,住址:安徽省••市•城区•河镇凡桥行政村大•庄自然村•3•号,身份证号码:3412811996••••28••,联系电话:139••••7••0。财务负责人:•惠娟,女,住址:某省灵山市安泰县•澄镇某垦殖场总场1•6号,身份证号码:..24261974....9548,联系电话:139...5..6。公司职员:•丹,女,住址:某省灵山市安泰县•澄镇胜利路•24号,身份证号码:..2426••••0801••6X,联系电话:138…2…9。申报征收、发票使用情况,2015年销售收入23700341.7元,应纳增值税额711430.81元,已纳增值税额711430.81元。2016年1-5月销售收入44478247.33元,应纳增值税额1334347.97元,已纳增值税额1334347.97元。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1011份,验旧740份,其中作废1份。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840份,验旧720份,其中作废2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开具金额78176960元,抵扣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金额68178589.03元,销项税额11590360.97元。”
李春根接着详述办案过程。“在当地国税局大力支持下,我们首先联系企业财务人员,比较顺利将企业帐簿调回到国税局。通过分析比对涉税指标,发现疑点。主要是企业农产品收购进项占比大,根据《灵山市国家税务局纺织行业税收风险管理办法》,运用电耗分析法,测算其最大的产能不及应税收入6818万元的1/20。我们实地走访取证,查清虚构业务、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金问题。从帐簿中发现该企业收购了安泰县龙中乡(距离县城约50公里)农民丁某自产棉花高达5099万元,这一违背当地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问题的背后必然存在诸多疑点,于是我们检查组驱车前往该乡,找到了该村的村主任,证实该地不产棉花,并告诉丁某手机号码及他在县城打工的信息。次日,检查组打通了在县城的丁某,约谈了丁某。在国税局说明缘由准备做笔录时,来人却改口说他并不是真正的丁某,丁某其实是他的岳父。稍后,真正的丁某来到约谈室,在检查组的询问下,签字按手印确认是被人盗用了自己的相关信息,虚构出售棉花的事实。丁某说从未与该公司有过业务,希望查清案件,并说要报警举报公司,还他一个清白。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发现企业有资金回流线索,基本锁定虚开的证据,经过到金融机构细心查实,发现丁某个人储蓄存款资金交易明细上,与该企业存在资金回流情况,这个丁某未说实话,可以确认企业存在虚开问题。”
温副局长向史副局长道,“春根小组在定性处理上做得很到位的。违法事实被证实,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63条第一款及第32条之规定,决定追缴少缴税款,并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1倍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37条规定,参照《某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2014)第16号文件中的“发票管理类之14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罚款。春根他们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及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310号)第3条等有关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到当地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邓副局长疑虑地语气:“只是担忧移送到公安的案子,国税局基本就收不到税款了。虽然《刑法》212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征缴优先原则,即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但公安执行起来,从来都是熟视无睹此条原则与规定的。”
史副局长接话:“是呀,这需要高位推动来商讨这个问题。我这个市局副局长也无能为力,人微言轻呀。唉,春根,你谈谈检查后有什么建议,我们要通过这次行动,规范征管,这才是最终的目的,而不是把企业都赶尽杀绝,因为这不符合各级政府招商的意愿啊。”
春根张开一个手掌,说道:征管建议主要有下面五点。一是加强对风险企业税收宣传。尤其是法人、实际控制人、财务员、开票员等税收政策宣传。二是税源管理员要树立风险意识。实地核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运用数据分析疑点,采取限票、停票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
史副局长亮明一个观点,这停止发票倒是一绝,可以收到立竿见影的成效,不过,我们也不主张一停了之呀,否则政府领导会以不支持企业发展为由,臭骂我们国税干部一顿呢。言毕,要春根继续阐述。
春根等史副局长插完话,接着讲,三是建立“黑名单”制度。比如对于虚开300万元的、偷逃税100万元以上的,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公布,使之处处受限制。四是搭建银行与税务的资金查询平台,使税务稽查能够及时查询到违法企业的资金走向,快捷高效办理涉税案件。五是深化税警合作。当前要顺应从快从严打击虚开工作要求,就需要公安部门运用先进强制手段配合稽查开展工作,不能以“证据不足”不予受理。
我个人认为,证据除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7种以外,自然规律、众所周知的常理、按照规定推出的事实,按照证据有关规定也是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证据。比如,对于走逃户,只要税务机关能从其耗电量测算企业相关的产能,判定其有虚开嫌疑,公安机关有责任与税务稽查人员一起共同办案,或者单独办案。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打击作用,否则,那些走逃户就溜之大吉而逍遥法外了。
史副局长听完春根的发言,将他言及的实例上升到理论高度来阐述,“我们要从经验思维,向理性思维和形象思维、抽象思维直至创造思维转化,把握驾驭虚开骗税的规律,先发制人,不要等到那些不法分子坚壁清野走为上,要以正和,以奇胜,权谋者要懂得出奇制胜的奥秘,超常规办案,不局限于条条框框,这样容易掉进教条主义的泥沼。当然喽,我们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合法性,当务之急要突出及时性、灵活性,收到事半功倍之效。否则,今后就处处被动了,反被别人牵着鼻子走。”他张开手掌,继而握紧成拳头,赞誉道,“春根提出的五条建议,一语中的,可谓是有条有理、针针见血的。”
邓局长顺着春根的话讲:“春根的第四条建议,是搭建银行与税务的资金查询平台,使税务稽查能够及时查询到违法企业的资金走向,这条确实是切中要害了。我局抽调到总局派往外省搞双打的同志介绍,他们在外省最近查处了一个大要案,就是通过资金查询平台发现资金回流情况,证实虚开的,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得到国家税务总局稽查领导的高度表扬呢。这印证了春根的判断是正确的嘛。”
史副局长饶有兴趣催促邓局长;“你就详细介绍一下这个案子,大家都认真听听,在实际工作中予以借鉴。”
邓局长翻了翻桌上的资料,详尽地叙述本案:“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系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人民银行、中国海关四部委通过大数据分析选取派发的打骗打虚专项行动案源。面对该案涉案企业多、区域跨度大、涉案金额大、涉案人员走逃等客观情况,依托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的反洗钱中心提供的全方位资金数据信息,他们通过大量的细致的梳理分析对比,锁定了这个公司存在经营资金回流的违法事实。通过内查外调,一举告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63亿元的大案。据说,开始办案初期,该公司涉案嫌疑人闻风而逃,相关账簿凭证及其生产经营资料被隐匿消失,上下游企业几十家分布在远隔千里的新疆、西藏、广西、贵州等地,使得检查工作伊始就困境重重。经检查人员内、外部广泛收集公司的税收申报征收信息、发票领用存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海关缴款书抵扣信息、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现场经营场所设备信息、经营耗电信息等大量资料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公司1年经营期内(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的进项抵扣信息大部分是来源于海关缴款书,涉及税额近亿元,占全部进项税额94.37%,且报关进口的货物为大豆、小麦、菜籽等农副产品,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纺织品、废钢、电子产品、五金交电等7大类21项96种货物。经实地查验公司经营场所,其生产经营设备实际为拖鞋、塑胶玩具制造相关的机器设备,与生产和加工农副产品毫无关联。收集的所有相关资料显示公司也没有任何的委托加工业务情况存在。他们根据总局提供的信息,公司抵扣的海关缴款书实际进口单位是某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等外省7家大型粮油企业,这7家企业与该公司也无任何业务联系。综合上述情况,他们推断这是一起利用套取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骗抵税款后,又大肆对外虚开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但是,套取海关缴款书信息只能证明其存在骗抵税款的违法行为,并不能直接证明其同时具有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于是,检查人员只有另辟蹊径寻找突破口。
这个突破口就是通过资金比对,发现其异常交易。我们启动四部委联动办案机制,果断选取将该企业开票、受票信息与银行资金交易信息进行“海量式”数据比对的方法,对企业的千余份开票、受票信息分门别类地进行梳理和汇总,再利用反洗钱中心提供的千余笔企业银行账户交易资金信息按交易对象、收付款情况等要素进行整理和归类。对上述两组数据按标准要求整理完成后,检查人员建立数据库进行比对。
经比对,在购进资金方面:公司17个银行资金交易对象累计人民币交易金额0.63亿元,10个交易对象与上游开票信息相符,7个交易对象信息不相符,即某市的利来等5家贸易公司。这5家累计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