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36 章 隔离手段

    第 336 章 隔离手段 (第2/3页)

    林兆和把笔放下,抬头看了赵立冬一眼。

    林兆和在波士顿学货币理论时,教授从没讲过这种组织设计。

    课堂上的中央银行只有公开市场操作,没有三圈隔离。

    课堂上的国际金融只有布雷顿森林体系、固定汇率、贸易平衡。

    此时此刻,他意识到一件事:真实世界的国际金融,跟教科书不一样。

    教科书假设所有玩家都在同一套规则下做交易,但现实是,最会玩的人从来不在棋盘上。

    李佑林接过话头,接下来的要求让在场的人都有些震动。

    因为接下来他要讲的已经不单单是“严管”的范围,而是把冷战时期情报界都不一定成体系的做法,直接植入到了一级金融部门。

    “赵局长辛苦了,先坐下。下面我要说的,是整个小组在信息管控上的安全要求。

    这些要求,在座的每一个人必须遵守。这不是工作纪律——这是保命的东西。”

    “第一,信息隔离。小组内部,每人只知道自己负责的那一块。财务、情报、执行分三条线,互不交叉。

    每件事有两个以上的组员经手,但没有一个人知道全貌。

    所有书面文件当次会议后即焚,不做档案。如果一定要留记录,只写代码。”

    这个原则其实并不复杂。

    后世任何一个情报机构或金融合规部门都把它当作基本操作规程。

    但在这个时代,就算是英国军情六处和美国的战略情报局,也只是在情报工作中局部运用了隔离原则,从来没有人在经济领域系统性地执行过。

    李佑林把它拿到这个年代,等于把冷战后期的情报安全标准提前了二十年。

    “第二,离岸公司加匿名信托。

    每一笔投资,如果一定要穿透到最终持有人,至少要穿透两层离岸公司加一层匿名信托。

    第一层是公开可查的壳公司,注册在欧洲各国;

    第二层是受托机构,是列支敦士登的匿名信托,受托人是一家当地律所的合伙人,他只知道委托人代号,不知道真实身份。

    到这一层,外面的监管机构就查不动了。

    因为列支敦士登的法律明确规定,匿名信托的委托人信息只有在涉及刑事犯罪时才能被强制披露——而正常的金融交易不构成刑事犯罪。”

    “第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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