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章 废奴八条

    第29章 废奴八条 (第2/3页)

还纯粹是因为对奴隶们的同情和怜悯,燕独善却是从信念上就无法接受奴隶的存在。

    而坚持默许奴隶制的就是胡思齐。他认为在城邦的原始资本积累阶段,蓄奴制无疑是最快捷、最方便、最廉价、最有效率的手段。郎不悔和龙天行也不完全反对奴隶制,至少他们认为把俘获的敌人作为奴隶,并不是什么不可接受的事。

    双方谁也说服不了谁,干脆通过游离球联系上华中兴,请他来决断。

    华中兴考虑了半天,回复了几点意见:

    一、城邦原则上应该废除奴隶制。无论如何,奴隶制都是人类历史上最邪恶、最血腥的污点,无论它有怎样的便利,都无法抹杀这一点。

    二、废除奴隶制之后,原来的工奴、农奴和家奴,自动获得城邦自由公民身份,即使愿意在原主人手下工作的,也自动转为工人、农民和家政工人,并享有完全的劳资待遇。未满十四周岁的,必须进入慈爱所。

    三、考虑到人的思想不同,总会有认同自己奴隶身份、死忠主人的奴隶。对这些人强行剥夺他们的奴隶身份,他们会认为是一种侵害,所以在他们自愿的情况下,可以保留奴隶的身份。但必须由他们本人到民政局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签订《自愿放弃公民权利申请书》。如果民政局认定这确实是他们真实意愿的表达,可以允许保留他们的奴隶身份。但奴隶主不能随意伤害他们的身体,更不能危及他们的生命。在任何情况下,奴隶都不得买卖、抵押、转赠。同时,无论在何时何地、何种情况下,任何一名奴隶都有权随时要求恢复自由。

    四、对于外来人口,只要他不在城邦伤害、虐待、杀死、买卖、抵押、转赠自己的奴隶,那么城邦在原则上不予过问。

    五、对于外来的奴隶,如果主动寻求民政局的庇护,且元老院、城主和各团级首脑愿意提供庇护的,城邦可以给予适当形式的庇护。

    六、未满十四周岁的奴隶,在任何情况下,自愿进入城邦慈爱所的即刻起,自动获得城邦公民身份。

    七、所有在城邦出生的奴隶子女,自动获得城邦自由公民身份,在本人十四周岁之前,未经元老院、城主、民政局、慈爱所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将其带离城邦。

    八、对于战俘,城邦有权没收其随身所有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武器和个人财物;有权在适当期限内,强制性组织他们参加补偿性生产劳动,但应支付不低于同等劳动强度普通工人百分之五十三的工资,并享有除自由和最低工资标准以外其他劳动待遇。不参加劳动期间,战俘有权得到基本的食物、住处和紧急性医疗服务。在城邦解除他们战俘身份时,可以根据城邦需要,和敌方交换战俘、遣返、驱逐、或是邀请加入城邦。在整个被俘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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