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太甲上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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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八 太甲上第五 (第1/3页)

    太甲既立,不明,不用伊尹之训,不明居丧之礼。伊尹放诸桐。汤葬地也。不知朝政,故曰放。○朝,直遥反。三年复归于亳,思庸,念常道。伊尹作《太甲》三篇。



    [疏]“太甲”至“三篇”○正义曰:太甲既立为君,不明居丧之礼,伊尹放诸桐宫,使之思过,三年复归於亳都,以其能改前过,思念常道故也。自初立至放而复归,伊尹每进言以戒之,史叙其事作《太甲》三篇。案经上篇是放桐宫之事,中下二篇是归亳之事,此序历言其事以总三篇也。○传“不用”至“之礼”○正义曰:此篇承《伊训》之下,经称“不惠于阿衡”,知“不明”者,“不用伊尹之训”也。“王徂桐宫”,始云“居忧”,是未放已前不明居丧之礼也。○传“汤葬”至“曰放”○正义曰:经称“营于桐宫,密迩先王”,知桐是“汤葬地”也。舜放四凶,徙之远裔;春秋放其大夫,流之他境;嫌此亦然,故辨之云“不知朝政,故曰放”。使之远离国都,往居墓侧,与彼放逐事同,故亦称“放”也。古者天子居丧三年,政事听於冢宰,法当不知朝政,而云“不知朝政,曰放”者,彼正法三年之内,君虽不亲政事,冢宰犹尚谘禀,此则全不知政,故为放也。



    太甲戒太甲,故以名篇。



    [疏]传“戒太甲,故以名篇”○正义曰:《盘庚》、《仲丁》、《祖乙》等皆是发言之人名篇,此《太甲》及《沃丁》、《君奭》以被告之人名篇,史官不同,故以为名有异。且《伊训》、《肆命》、《徂后》与此三篇及《咸有一德》皆是伊尹戒太甲,不可同名《伊训》,故随事立称,以《太甲》名篇也。



    惟嗣王不惠于阿衡,阿,倚。衡,平。言不顺伊尹之训。○倚,於绮反。



    [疏]“惟嗣”至“阿衡”○正义曰:太甲以元年十二月即位,比至放桐之时,未知凡经几月。必是伊尹数谏,久而不顺,方始放之,盖以三五月矣,必是二年放之。序言“三年复归”者,谓即位三年,非在桐宫三年也。史录其伊尹训王,有《伊训》、《肆命》、《徂后》,其馀忠规切谏,固应多矣。太甲终不从之,故言“不惠于阿衡”。史为作书发端,故言此为目也。○传“阿倚”至“之训”○正义曰:古人所读“阿”、“倚”同音,故“阿”亦倚也。称上谓之“衡”,故“衡”为平也。《诗》毛传云:“阿衡,伊尹也。”郑玄亦云:“阿,倚。衡,平也。伊尹,汤倚而取平,故以为官名。”



    伊尹作书曰:“先王顾諟天之明命,以承上下神祇。顾谓常目在之。諟,是也。言敬奉天命以承顺天地。○顾音故。諟音是,《说文》:“理也。”祇,巨支反。



    [疏]传“顾谓”至“天地”○正义曰:《说文》云:“顾,还视也。”“諟”与“是”,古今之字异,故变文为“是”也。言先王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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