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卷一 (第2/3页)



    [疏]“胥十”至“十人”



    ○释曰:胥有才智,为什长。徒给使役,故一胥十徒也。



    ○注“此民”至“什长”



    ○释曰:案下宰夫八职云:“七曰胥,掌官叙以治叙。八曰徒,掌官令以徵令。”郑云:“治叙,次序官中,如今待曹伍伯传吏朝也。徵令,趋走给召呼。”案:《礼记·王制》云:“下士视上农夫食九人,禄足以代耕”,则府食八人,史食七人,胥食六人,徒食五人,禄其官并亚士,故号“庶人在官者”也。郑云“若今卫士”者,卫士亦给徭役,故举汉法况之。又云“胥读如谞,谓其有才智,为什长”者,案:周室之内称“胥”者,多谓若大胥、小胥、胥师之类,虽不为什长,皆是有才智之称。彼不读从谞,从此读可知。唯有追胥,胥是伺搏盗贼,非有才智也。《易·归妹·六三》“以须”,注云:“须,才智之称。”天文有须女,屈原之姊名女须。彼须字此与异者,盖古有此二字通用,俱得为有才智也。《周礼》上下文,有胥必有徒,胥为什长故也。鳖人、腊人之类,空有徒无胥者,得徒则足,不假长帅故也。食医之类,胥徒并无者,以其专官行事,不假胥徒也。



    宫正,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正,长也。宫正,主宫中官之长。○宫正,此以下,郑玄列六十职序,干注则各於其职前列之。



    [疏]“宫正”至“十人”



    ○释曰:上大宰至旅下士总驭群职,故为上首。自此宫正已下至夏采六十官,随事缓急为先后,故自宫正至宫,伯二官主宫室之事,安身先须宫室,故为先也。自膳夫至腊人,皆供王膳羞、饮食、馔具之事,人之处世,在安与饱,故食次宫室也。自医师已下至兽医,主疗疾之事,有生则有疾,故医次食馔也。自酒正至宫人,陈酒饮肴羞之事,医治既毕,须酒食养身,故次酒肴也。自掌舍至掌次,安不忘危,出行之事,故又次之。自大府至掌皮,并是府藏计会之事,既有其馀,理须贮积,或出或内,宜计会之,故相次也。自内宰至屦人,陈后夫人已下,内教妇功,妇人衣服之事,君子明以访政,夜以安息,故言妇人於后也。夏采一职,记招魂,以其死事,故於末言之也。此宫正并下宫伯,虽俱训为长,其义则异。若宫正则主任三宫卿大夫士之身,故为宫中官之长,故其职云“以时北宫中之官府”,故宫伯所掌者亦掌之,故言“正,长也”。宫伯云长者,直主宫中卿大夫士之適子、庶子,行其秩叙,授其舍次之事,亦得为长,故云“伯,长也”。宫正上士二人为官首,中士四人为之佐,下士八人理众事,府二人主藏文书也,史四人主作文书,胥四人为什长,徒四十人给徭役。诸官体例,言府、史、胥、徒之义皆然,不可文文重释,他皆放此。《周礼》之内,宗伯之类,诸言“伯”者,伯,长也,以尊长为名。县师之类言“师”者,皆取可师法也。诸称“人”者,若轮人、车人、腊人、鳖人之类,即冬官郑云“其曰某人者,以其事名官”。言“氏”者有二种,谓若桃氏为剑、筑氏为削之类,郑注冬官“族有世业,以氏名官”。若冯相氏、保章氏、师氏、保氏之类,郑注引《春秋》“官有世功,则有官族”是也。诸称“司”,若司裘、司市之类,言司者,皆是专任其事,事由於己,故以司言之也。诸典妇功、典丝、典枲之类,言“典”者,出入由己,课彼作人,故谓之为典也。诸称“职”者,谓若职币、职内、职岁,财不久停,职之而已。凡云“掌”者有三义:一者,他官供物,己则暂掌之而已,若幕人供帷幕幄帟,掌次张之也;二则掌徵敛之官,若掌皮、掌染草之类是也;三者,掌非己所为,则掌节、掌固、掌疆,本非己造,废坏修之而已也。自外不称“典”、“司”、“职”、“掌”者,皆是逐事立名,以义铨之可晓也。凡六官序官之法,其义有二:一则以义类相从,谓若宫正、宫伯,同主宫中事。膳夫、庖人、外内饔,同主造食。如此之类,皆是类聚群分,故连类序之。二则凡次序六十官,不以官之尊卑为先后,皆以缓急为次弟,故此宫正之弟士官为前,内宰等大夫官为后也。



    宫伯,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伯,长也。



    膳夫,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膳之言善也。今时美物曰珍膳。膳夫,食官之长也。郑司农以《诗》说之,曰“仲允膳夫”。○膳,上战反。



    [疏]注“膳之”至“膳夫”



    ○释曰:言“膳夫,食官之长”者,谓与下庖人、内外饔、亨人等为长也。司农引《诗》云者,是《小雅》剌幽王诗。膳夫,仲允为之,引证与此膳夫为一事也。



    庖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贾八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庖之言苞也,裹肉曰苞苴。贾主市买,知物贾。○庖,徐扶交反。贾八人,郑、徐音古,刘音嫁,下放此。裹音果。苴,子馀反。物贾,音嫁。



    [疏]注“庖之”至“物贾”



    ○释曰:言庖者,今之厨,转作包者,欲取庖人主六兽、六禽,以供庖厨,有裹肉之意也。又云“裹肉曰包苴”者,《诗》云“野有死麕,白茅包之”,《礼记·内则》云“炮取豚若将,编萑以苴之”,皆是裹肉之物,故云“裹肉曰苞苴”也。又云“贾市买,知物贾”者,下文九职郑注“行曰商,处曰贾”。贾乃在市而处者,故知物贾。此特有贾人者,庖人牲当市之故也。



    内饔,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人,徒百人。饔,割亨煎和之称。内饔所主在内。○饔,郑於容反。亨,戚普庚反,刘普孟反。称,尺证反。



    [疏]注“饔割”至“在内”



    ○释曰:饔,和也。熟食曰饔。熟食须调和,故号曰饔。其职云“掌王及后世子之割亨”,割亨则须煎和,故云“割亨煎和之称”。又云“所主在内”者,以其掌王及后世子及宗庙,皆是在内之事。



    外饔,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人,徒百人。外饔,所主在外。



    [疏]注“外饔所主在外”



    ○释曰:案其职云“掌外祭祀及邦飨孤子耆老割亨”,皆是在外之事,故云“所掌在外”也。此饔有内外可对,故云内、外饔。至於内宰、内竖、内司服,自掌妇人之事而称内,不对外为名也。



    亨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五人,徒五十人。主为外内饔煮肉者。○亨,刘普庚反。为,于伪反,下“为主”同。



    [疏]注“主为”至“肉者”



    ○释曰:其职云“给外内饔亨事”,故云“为外内饔煮肉”也。



    甸师,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三十人,徒三百人。郊外曰甸。师犹长也。甸师,主共野物官之长。○甸,田遍反。共音恭,下皆同。



    [疏]注“郊外”至“之长”。



    ○释曰:案《载师》云“任近郊远郊之地”,次即云“公邑之田任甸地”,甸地即在百里远郊外,天子藉田又在南方甸地,故称此官为甸师也。然此官主地事不在地官者,以其供野之荐,又给薪蒸以供亨饪,故在此次亨人也。又云“主供野物官之长”或云与地官掌葛、掌炭、掌蜃、委人等同掌供野物,故与彼官为长。若然,彼属地官,此属天官,越分相领,恐理不惬。此甸师当与下兽人已下亦供野物为长也。故下数职注不言长,明甸师与之为长。但兽人等中士,此为下士,下士得与中士为长者,如大史下大夫,内史中大夫,郑云“大史,史官之长”。彼下大夫与中大夫为长,此下士亦与中士为长,有何嫌也?徒三百人,特多者,天子藉田千亩,藉借此三百人耕耨,故多也。



    兽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兽人”



    ○释曰:案其职云“掌罟田兽,冬献狼,夏献麋”,供膳羞,故在此也。



    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三十人,徒三百人。○,音鱼,本又作鱼,亦作<鱼攵>,同,又音御。



    [疏]“人”



    ○释曰:案其职云:“掌以时为梁。春献王鲔”,亦供鱼物,故在此也。徒亦三百人者,马融云:“池塞苑囿,取鱼处多故也。”



    鳖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徒十有六人。○鳖,必列反。



    [疏]“鳖人”



    ○释曰:案其职云:“祭祀,供蠯、蠃、蚳”,亦是供食物,故在此也。



    腊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腊之言夕也。○腊,音昔。



    [疏]“腊人”



    ○释曰:注“腊之言夕”也,乾曰腊,朝曝,於夕乃乾,故云腊之言夕。或作“久”字,久乃乾成,义亦通也。以其供脯、腊、膴、胖食物,故亦在此色也。



    医师,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医师,众医之长。○医,意其反。



    [疏]“医师”



    ○释曰:案其职云:“掌医之政令,聚毒药以供医事。”诸医皆在此者,医亦有齐和饮食之类,故设在饮食之间也。



    食医,中士二人。食有和齐药之类。○和,胡卧反,又音禾。齐,才计反。



    [疏]“食医”



    ○释曰:案其职云“春多酸夏多苦”之等,皆须齐和,与药故同,郑云“食有和齐药之类”,故在医官之内也。



    疾医,中士八人。



    [疏]“疾医”



    ○释曰:案其职云“掌养万民之疾病”,故连类在此。



    疡医,下士八人。疡,创痈也。○疡,音羊。创,初良反。



    [疏]“疡医”



    ○释曰:案其职云“掌肿疡、溃疡”之等,故亦连类在此。



    ○注“疡,创筴也”



    ○释曰:案《礼记·上曲礼》云:“头有创则沐,身有疡则浴。”案其职有“肿疡”等耍鵫种之疡,注:“溃则未必有脓也。”故亦连类在此也。



    兽医,下士四人。兽,牛马之类。



    [疏]注“兽牛马之属”



    ○释曰:案《尔雅》“在野曰兽,在家曰畜”,畜兽异矣。而言“兽,牛马”者,但此职云“主治牛马”,未必治其野兽,而以牛马为兽者,对文则畜兽异,散文通。故《尔雅》又云“两足而羽谓之禽,四足而毛谓之兽”。既不别释畜,则兽中可以兼牛马,是其牛马亦有兽称,故云“兽,牛马”也。



    酒正,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酒正,酒官之长。



    [疏]“酒正”至“十人”



    ○释曰:案其职云:“掌酒之政令,以式法授酒材”,与膳食相将,故在此。



    ○注“酒正,酒官之长”释曰:此酒正与下酒人、浆人为长。注不言浆,文略也。



    酒人,奄十人,女酒三十人,奚三百人。奄,精气闭藏者,令谓之宦人。《月令》:仲冬“其器闳以奄”。女酒,女奴晓酒者。古者从坐男女,没入县官为奴,其少才知,以为奚,今之侍史官婢。或曰:“奚,宦女。”○奄,於捡反。刘於验反。徐於剑反。奚,如字,又胡礼反。坐,才卧反。



    [疏]“酒人”至“百人”



    ○释曰:“奄十人”,以其与女酒及奚同职,故用奄人。奄不称士,则此奄亦府史之类,以奄为异也。言“女酒三十人”,则女酒与奚为什长,若胥徒也。奚三百人,以其造酒,故须人多也。



    ○注“奄精”至“宦女”



    ○释曰:案《月令》冬三月皆云“其气闳以奄”,独引仲冬者,以其十一月一阳爻生,以其奄人虽精气闭藏,犹少有精气故也。又云“女酒,女奴晓酒者”云云,郑依《秋官·司厉》,从坐男女,没入县官为奴,则奴者,男女同名,以其晓解作酒,有才智,则曰女酒,其少有才智给使者,则曰奚。已下云“晓”者,谓晓解当职之物,不复重释之也。“侍使官婢”,举汉法言之。又云“或曰宦女”者,汉时有此别号。按《左氏》晋惠公之女名妾,称宦女,谓宦事秦公子,亦云宦女也。



    浆人,奄五人,女浆十有五人,奚百有五十人。女浆,女奴晓浆者。○浆,子良反。



    [疏]“浆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供王之六饮,入于酒府”,饮是酒类,故在此也。



    凌人,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凌,冰室也。《诗》云:“二之日,凿冰冲冲。三之日,纳于凌阴。”○凌,力证反,字从冰,或力升反。



    [疏]“凌人”至“十人”



    ○释曰:凌人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冰,凡外内饔之膳羞鉴焉”,以供为膳羞,故连类在此也。



    ○注“凌冰”至“凌阴”



    ○释曰:引《诗》曰“二之日”者,案《诗》之所释,谓周之二月,夏之十二月之日;凿冰者,谓於深山穷谷,固阴沍寒之处,於是乎取之。“冲冲”,凿冰之意。“三之日”,谓周之三月,夏之建寅之正月,纳冰於陵阴室中。案彼又云:“四之日其蚤,献羔祭韭。”启冰之时也。郑《答志》以“夏十二月取冰,二月开冰,四月班冰,是其常也。藏之既晚,出之又早。晚者建寅乃藏,与此《周礼》十二月藏冰校一月故;出之早者,四月,夏之二月出冰,与《周礼》同。今豳土寒,故纳冰可用夏正月”也。引之者,证凌阴即此冰室,为一物也。



    笾人,奄一人,女笾十人,奚二十人。竹曰笾。女笾,女奴之晓笾者。



    [疏]“笾人”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四笾之实”,亦是荐羞之事,故在此也。



    ○注“竹曰”至“笾者”



    ○释曰:知“竹曰笾”者,更无异文,见竹下为之,即知以竹为之,故云竹曰笾也。



    醢人,奄一人,女醢二十人,奚四十人。醢,豆实也。不谓之豆,此主醢,豆不尽于醢也。女醢,女奴晓醢者。○醢,呼在反。尽,津忍反。



    [疏]“醢人”至“十人”



    ○释曰:案其职云“掌四豆之实”,亦是荐羞,故在此也。



    ○注“醢豆”至“醢者”



    ○释曰:云“不谓之豆”者,决上笾人不以笾中之实为名,而以笾为官号,此即以豆中之实为官号,不谓之豆人。此是问辞,郑还自答。豆不尽於醢者,其豆之所盛,非止此职中四豆之实而已。天子豆百二十,上公豆四十,侯伯豆三十二,子男豆二十四,上大夫二十,下大夫十六,彼有膷臐膮胾炙脍之属,其数甚多,是豆不尽盛醢而已。若言豆人,恐彼并掌之。此醢人惟掌此四豆之实而已,故不得言豆人而言醢人也。



    醯人,奄二人,女醯二十人,奚四十人。女醯,女奴晓醯者。○醯,本又作,呼西反。



    [疏]“醯人”



    ○释曰:醯人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共五齐七菹”,以供醯物,则与醯人职通。醯人惟主作醯,但成齐菹必须醯物乃成,故醯人兼言齐菹,而连类在此也。



    盐人,奄二人,女盐二十人,奚四十人。女盐,女奴晓盐者。



    [疏]“盐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盐之政令,以供百事之盐。”盐所以调和上食之物,故亦连类在此也。



    冥人,奄一人,女冥十人,奚二十人。以巾覆物曰冥。女冥,女奴晓冥者。○冥,莫历反。



    [疏]“冥人”



    ○释曰:冥人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供巾冥”,所以覆饮食之物,故次饮食后。



    宫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疏]“宫人”



    ○释曰:宫人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之六寝之脩”,又供王沐浴、扫除之事,是安息王身,故在此也。



    掌舍,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舍,行所解止之处。○解,佳卖反。



    [疏]“掌舍”至“十人”



    ○释曰:云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之会同之舍,设枑梧再重。”亦是安王身之事,故亦在此。



    ○注“舍行”至“之处”



    ○释曰:案其职云设车宫、坛壝宫、帷宫之等,并是解脱止息之处,故云“解止之处”也。



    幕人,下士一人,府二人,史二人,徒四十人。幕,帷覆上者。○幕,武博反。



    [疏]“幕人”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帷幕幄帟绶之事”,亦是安王身之事,故在此也。注“幕帷覆上者”



    ○释曰:案下职中郑注云:“在旁曰帷,在上曰幕。”是其幕乃帷之覆上者也。



    掌次,下士四人,府四人,史二人,徒八十人。次,自脩正之处。



    [疏]“掌次”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次之法,以待张事。”幕人供之,掌次张之,故连类在此也。



    ○注“次自脩正之处”



    ○释曰:案其职云:“张大次设重帟重案皆是自脩止故云“自脩止之处也”。



    大府,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贾十有六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大府,为王治藏之长,若今司农矣。



    [疏]“大府”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大贡九赋,受其货贿之入,颁其货贿于诸府”之事。案《尚书·洪范》云:“一曰食,二曰货。”已上皆言饮食,此次,言货贿,故大府在此也。有贾者,府官须有市买,并须知物货善恶故也。



    ○注“大府”至“农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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