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七

    卷十七 (第2/3页)

,宗其有功,其庙不毁,故云祧也。知迁主藏焉。者,以其显考已下,其庙毁,不可以藏迁主。文武既不毁,明当昭者藏於武王庙,当穆者藏於文王庙可知,故云迁主藏焉。若文武已上父祖,不可入下子孙之庙,宜藏於后稷之庙。但文武既为二祧,后稷为大祖庙,不可复称,祧故不变本名,称大祖也。诸侯既不可与天子同有二祧,其迁主则总藏於大祖庙,则谓大祖庙为祧,故《聘礼》云:“不腆先君之祧,既?以俟矣”是也。云“奄如今之宦”者,汉以奄人为内官,则名奄人为宦,故举以况之也。云“女祧,女奴有才智”者,亦若《天官》云女酒、女浆、女祝,下文云女史之类,皆女奴有才智者为之。无才智者即入奚类也。云“天子七庙”已下,并《王制》文。七庙者,据周而言。若殷人已下依《礼纬》,唐人五庙,夏亦五庙,殷六庙,与周不同也。



    世妇,每宫卿二人,下大夫四人,中士八人,女府二人,女史二人,奚十有六人。世妇,后宫官也。王后六宫。汉始大长秋、詹事、中少府、大仆亦用士人。女府、女史,女奴有才知者。○少,诗照反。



    [疏]“世妇”



    ○释曰:名“世妇”者,以其主妇人之事,王后已下至女御言世妇,举中以为名也。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女宫之宿戒,及祭祀,比其具。”是祭祀,故列职於此也。云“每宫卿二人”者,王后有六宫,每宫卿二人,则十二人也。此主妇人,则卿大夫士并奄人为之。若然,《天官》云:“内小臣,奄上士四人。”郑云:“奄称士,异其贤。”似卿大夫不用奄人者。案彼天官之内职,内有妇人者,皆用奄人,独此宫卿大夫士与下女府、女史、奚同居,不用奄,非其宜。但此经不言奄,故郑亦不言奄,其实是奄可知,是以贾、马皆云“奄卿也”。然郑云“汉始大长秋”,亦见周时用奄之义也。但天官惟有小臣是上士用奄人,郑即云“奄称士异其贤”也。若然,小臣上士言奄,此不言奄者,但上天官共妇人同职,皆已言奄,於此略而不言耳。案:王之六卿皆六命,十二小卿皆四命。此六宫十二卿,不言命数,亦可当小宰、小司徒等十二小卿,同用四命中大夫为之,以其同十二人故也。



    内宗,凡内女之有爵者。内女,王同姓之女,谓之内宗。有爵,其嫁於大夫及士者。凡,无常数之言。



    [疏]“内宗”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宗庙之祭祀,荐加豆笾。”并是助祭之人,故列职於此也。



    ○注“内女”至“之言”



    ○释曰:言“内女”,明是王之族内之女,故云王同姓之女为内宗也。云“有爵,其嫁於大夫及士”者,但妇人无爵,从夫之爵;今言内女有爵,明嫁与卿大夫及士。周之法,爵亦及士,故兼言士也。不言数而言凡,故郑云“凡,无常数之言”,以其王之族内之女无定数故也。



    外宗,凡外女之有爵者。外女,王诸姑姊妹之女,谓之外宗。



    [疏]“外宗”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宗庙之祭祀,佐王后荐玉豆,视豆笾。”亦是助祭祀之人,故亦列职於此也。



    ○注“外女”至“外宗”



    ○释曰:郑知外宗是“王诸姑姊妹之女”者,以其称“外”,明非己族,故称外宗外女也。郑不解“有爵者”,已於《内宗》注讫,明此亦是嫁与大夫及士可知也。言“凡”,亦是无常数之言也。



    冢人,下大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冢,封土为丘垄,象冢而为之。



    [疏]“冢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以昭穆为左右。”虽非祭祀,亦是礼事,故亦列职於此也。



    ○注“冢封”至“为之”



    ○释曰:“冢封土为丘垄”者,案其职云:“以爵等为丘封之度。”注云:“王公曰丘,诸臣曰封。”此直云丘,不言封,亦有封可知。案《礼记》云:“墓不登垄。”是聚土亦为垄,故兼云垄也。又《礼记》云“古者墓而不坟”,又有坟称。秦汉已下,天子之丘亦谓之陵也。云“象冢而为之”者,案《尔雅》“山顶曰冢”,故云象冢而为之也。若然,云丘陵,亦是象丘陵为之也。



    墓大夫,下大夫二人,中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十人,徒二百人。墓,冢茔之地,孝子所思慕之处。○茔,音营。



    [疏]“墓大夫”



    ○释曰:案其职云:“墓凡邦墓之地域,令国民族葬。”是掌天下万民之墓地也。不云冢云墓者,《礼记》云“庶人不封不树”,故不言冢而云墓。墓即葬地。故郑云“墓,冢茔之地,孝子所思慕之处”也。在此者,死,葬之以礼,亦是礼事,故列职於此也。



    职丧,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职,主也。



    [疏]“职丧”



    ○释曰:以其主公卿大夫之丧,亦是礼事,故列职於此也。



    大司乐,中大夫二人;乐师,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大司乐,乐官之长。○长,丁丈反,后皆放此。



    [疏]“大司乐”



    ○释曰:大司乐掌教国子六馈敝痢谤舞等,在此者,以其宗伯主礼礼,乐相将,是故列职於此。但乐师教国子小舞,与大司乐职别而同府史,亦谓别职同官者也。



    ○注“大司”至“之长”



    ○释曰:以其与乐师已下,至氏已上为长者。



    大胥,中士四人;小胥,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胥,有才知之称。《礼记文王世子》曰:“小乐正学干,大胥佐之。”○称,尺证反。



    [疏]“大胥”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学士之版,以待致诸子。”与大司乐教乐同类,是亦礼事,故列职在此。但小胥掌乐县之法,亦与大胥别职而同官者也。



    大师,下大夫二人;小师,上士四人;瞽,上瞽四十人,中瞽百人,下瞽百有六十人;了三百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凡乐之歌,必使瞽为焉。命其贤知者以为大师、小师。晋杜蒯云:“旷也,大师也。”读为虎之。了,目明者。郑司农云:“无目谓之瞽,有目而无见谓之,有目无眸子谓之瞍。”○,音蒙。,音视,郑常至反。,音了,又力小反,《字林》同云明也。杜蒯,如字,刘音屠,下苦怪反。,直忍反,本又作,或作,刘又音睫。瞍,本又作,素口反,《说文》云“无目也”,《字林》云“目有无珠子也”,先久反。



    [疏]“大师”



    ○释曰:案其职云“掌六律六同”之等,亦是乐事,故在此。此下直云三百人,无府史胥徒者,以其无目,不须人使,是以有了三百人而已。



    ○注“凡乐”至“之瞍”



    ○释曰:云“凡乐之歌,必使瞽为焉”者,郑欲解作乐使瞽之意,以其无目,无所睹见,则心不移於音声,故不使有目者为之也。云“命其贤知者以为大师小师”者,此乃师旷之徒,亦无目者,故引为证也。就瞽之中,命大贤知为大师,其次贤知小者为小师也。其馀为瞽也。云“读为虎之”者,《易颐卦》六四云“虎眈眈,其欲逐逐,无咎”是也。了目明者,以其扶工,故使有目者为之也。先郑云“无目谓之瞽”已下,案《诗》有瞍,案《尚书》有瞽瞍,於此文有瞽,据此三文,皆文不具,司农参取三处而为三等解之。诸文皆瞽在上而瞍在下,先郑即以瞽为无目当第一。无目,谓无目之脉,谓之瞽。有目而无见谓之,谓然有脉而无见也。云“有目无眸子谓之瞍”者,谓目精黑白分明,而无眸子人者,谓之瞍。案其职,大师、少师及瞽、了四者皆别职,又无府史,而并言之者,以其大师、少师为长,故连类言之。



    典同,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胥二人,徒二十人。同,阴律也。不以阳律名官者,因其先言耳。《书》曰:“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大师职》曰:“执同律以听军声。”



    [疏]“典同”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六律、六同以为乐器”,亦是乐事,故列职於此。



    ○注“同阴”至“军声”



    ○释曰:“同,阴律也”者,对律而为阳律也。云“不以阳律名官”者,谓其官不名“典律”而云“典同”也。云“因其先言耳”者,谓诸文皆先云同后云律,若阴阳亦先云阴之类,故以同名官也。引“《书》曰”者,《尧典》之篇。彼据舜之巡守於方岳之下,命史官协时月者。协,合也,谓合四时节气之早晚,及月之大小定分。云“正日同律度量衡”者,谓正定日之甲乙、阴同阳律之长短,及正度之丈尺、量之斗斛、衡之斤两,六者皆正定之,使依法。又引《大师职》曰“执同律以听军声”者,所引之文,皆证同在律上之义。若然,无取於时月日又度量衡,连文引之耳。案孔注《尚书》“律为法制,当齐同之”,则同不为阴律,与**别也。



    磬师,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四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磬师”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教击磬、击编钟”,并“教缦乐”,亦是乐事,故列职於此也。



    锺师,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疏]“锺师”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金奏而奏《九夏》”,以其乐事,故列职於此也。



    笙师,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一人,徒十人。



    [疏]“笙师”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教吹竽、笙、埙、”已下,亦是乐事,故列职在此。



    师,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如锺而大。○,音博。



    [疏]“师”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金奏之鼓”亦是乐事,故亦列职在此。



    ○注“如锺而大”



    ○释曰:“如锺而大”者,以其形如锺而大,独在一。



    师,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舞者十有六人,徒四十人。郑司农说以《明堂位》曰“东夷之乐”,读如“味饮食”之味。杜子春读为“著之”玄谓读如之。○,戚莫拜反,刘、李音妹。味,食饮之味,如字,又莫介反。,莫戒反,又音味。,直基反,刘直梨反,李音侄。著,直居反,李张虑反。,古洽反,又音。



    [疏]“师”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教乐”,亦是乐事,故列职於此也。案氏掌四夷之乐,今此特掌乐,是周以木德王,又见乐为阳,春是阳长养之方,故特建此一官也。



    ○注“郑司”至“之”



    ○释曰:引《明堂位》者,证是东夷之乐。云“读如味食饮之味。杜子春读为著之”者,读从《尔雅》也。此后郑皆不从之。后郑云“读为之”者,欲取为赤色,是以《礼记檀弓》云“周人大事敛用日出”。郑云“日出时亦赤”,则东夷之乐名“”者,取色赤,东方之意。



    旄人,下士四人,舞者众寡无数,府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旄,旄牛尾,舞者所持以指麾。



    [疏]“旄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教舞散乐、舞夷乐。”亦是乐事,故列职於此也。此经云“舞者众寡无数”,其职云“凡四方之以舞仕者属焉”。以其能为四夷之舞者即为之,故无数也。



    ○注“旄旄”至“指麾”



    ○释曰:案《山海经》“有兽如牛,四节有毛”是也。其牛尾可为旌旗之旄也。云“舞者所持以指麾”者,案:乐师掌小舞,有旄舞,是舞者所持以指麾;则此旄人舞夷乐,而云旄人,是亦舞者所持以指麾者。若然,下《氏》云“主四夷之乐”,两官共掌者,但氏掌而不教,此旄人教而不掌,故二官共其事也。



    师,中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舞者所吹。《春秋》宣八年,“壬午,犹绎,万入去”。《传》曰:“去其有声者,废其无声者。”《诗》云:“左手执,右手秉翟。”○,馀若反。绎,音亦,祭之明日又祭也,《字书》作释。去,起吕反,下同。



    [疏]“师”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教国子舞羽吹”,则此师所掌以致国子文乐,左手执,左手秉翟,故名官为师也。



    ○注“舞”至“秉翟”



    ○释曰:案《公羊》宣八年传文:“辛巳,有事于大庙,仲遂卒于垂。壬午,犹绎,万入去。”《传》曰:“去其有声者,废其无声者。”张逸问:“《师》注:《春秋传》曰‘去其有声者,废其无声者’,何谓?”郑答:“废,置也。於去者为废,故曰废。”若然,辛巳日,有事於大庙,仲遂卒。卿佐卒,轻於正祭则重於绎祭,则不停正祭,合停绎祭。至於明日壬午,仍为绎祭,故孔子为经加“犹”以尢之,但宣公乃有惭心,於作乐之时,去其有声者,用其无声者也。《诗》云:“左手执,右手秉翟。”引《传》与《诗》者,证师教国子舞羽吹之事也。



    章,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一人,胥二人,徒二十人。章,吹以为诗章。



    [疏]“章”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土鼓豳亦是乐事故列职於此。



    ○注“章”至“诗章”



    ○释曰:案其职有《豳诗》、《豳雅》、《豳颂》,是吹以为诗章,故官名章也。



    氏,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一人,胥二人,徒二十人。读如屦也。履,四夷舞者所也。今时倡蹋鼓沓行者,自有。○,丁兮反,许慎云“履也”。,九具反,又力具反,吕忱云:“,革履也。者,。”,房味反。蹋,徒腊反,李吐腊反。沓,它答反,又如字。



    [疏]“氏”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四夷之乐与其声歌”,亦是乐事,故列职於此也。



    ○注“读”至“有”



    ○释曰:此郑读从屦人之屦也。案:郑注《曲礼》云:“,无之”也。此亦是无之。彼为大夫欲去国行丧礼之屦,此为四夷舞者所,其屦无,一也。云“今时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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