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四

    卷三十四 (第2/3页)

其取声。



    穴氏,下士一人,徒四人。穴搏蛰兽所藏者。○搏,音博,刘音付。蛰,直立反。



    [疏]注“穴搏”至“藏者”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政蛰兽”,是除猛恶之事,故在此也。云“穴搏蛰兽所藏”者,凡兽蛰皆藏在穴中,故以穴为官名,使取蛰兽也。



    氏,下士二人,徒八人。,鸟翮也。郑司农云:“读为翅翼之翅。”○,音翅,失豉反,又吉豉反。



    [疏]注“鸟”至“之翅”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攻猛鸟”,亦是除恶之义,故在此。云“,鸟翮也”者,羽本曰翮,凡鸟有羽者皆有翮,故云“,鸟翮也”。凡、翅皆作翅,不作,故彼从之也。



    柞氏,下士八人,徒二十人。柞,除木之名。除木者必先校剥之。郑司农云:“柞读为音声之,屋笮之笮。”○柞,侧百反,注屋笮皆同。校,古饱反。



    [疏]“柞氏”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攻草木”,亦是除恶之义,故在此。



    ○注“柞除”至“之笮”



    ○释曰:知柞是“除木之名”者,见《诗》云“载芟载柞”,芟是除草,明柞是除木。云“除木者必先刊剥之者,见其职云:“夏日至,令刊阳木而火之。冬日至,令剥阴木而水之。”是先刊剥之。先郑读“柞”为“音声之”者,读从《春秋》“行扈”之。又为“屋笮之笮”者,俗读,皆从音同也。



    氏,下士二人,徒二十人。书“”或作“夷”。郑司农云:“掌杀草,故《春秋传》曰:‘如农夫之务去草,芟夷蕴崇之。’又今俗间谓麦下为夷下,言芟夷其麦,以其下种禾豆也。”玄谓“”读如剃小儿头之剃。书或作夷。此皆剪草也,字从类耳”。《月令》曰“烧行水”,谓烧所芟草乃水之。○,字或作雉,同,它计反,徐庭计反。去,起吕反。芟,所御反。蕴,纡粉反,徐忧群反。剃,它计反。



    [疏]“氏”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杀草”,亦是除恶之义,故在此也。



    ○注“书”至“水之”



    ○释曰:先郑从古书“”为“夷”,故引古今而为证也。《春秋》者,《左氏传》隐六年,“夏五月,郑伯侵陈。往岁郑伯请成於陈,陈侯不许。五父谏曰:‘亲人善邻,国之宝也。’又云:“周任有言曰:‘为国家者,见恶如农夫之务去草,芟夷蕴崇之。’”注云:“芟,刈。夷,杀。蕴,积。崇,聚。”“玄谓读如剃小儿头之剃”者,俗读也。云“字从类耳”者,人发之剃从发,草还草下为之,故云类也。《月令》者,仲夏令,引之者,欲见草须烧之,又须水之意也。



    蔟氏,下士一人,徒二人。郑司农云:“读为,蔟读为爵蔟之蔟,谓巢也。”玄谓,古字从石,折声。○,音摘,它历反,徐丈列反,沈敕彻反,李又思亦反。蔟,仓独反。



    [疏]“折蔟”至“二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覆夭鸟之巢”,是除恶之类,故在此。



    ○注“郑司”至“折声”



    ○释曰:先郑读“”为“”,后郑不从者,先郑意以为杖破之,故从“”,后郑意以石物等投掷为义,故不从。先郑又云“蔟”为爵蔟之“蔟”者,爵蔟是雀窠,后郑从之。“玄谓,古字从石,折声”者,以石投掷毁之,故古字从石,以折为声,是上声下形字也。



    翦氏,下士一人,徒二人。翦,断灭之言也,主除蛊蠹者。诗云:“实始翦商。”○蠹,都路反。



    [疏]注“翦断”至“翦商”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院“掌除蠹物”,故郑云“翦,断灭言之也,主除蛊蠹者”,故在此。引《诗》者,证翦是翦除。



    赤氏,下士一人,徒二人。赤犹言拔也,主除虫豸自埋者。○赤,如字,一音采昔反。,徐音跋,畔末反,刘房末反。,采昔反,徐呼陌反。拔,畔末反,刘房末反,或蒲八反。豸,直氏反。



    [疏]注“赤”至“埋者”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除墙屋”,注“除虫豸藏逃其中者”,《尔雅释虫》云:“有足曰虫,无足曰豸。”亦是除恶之义,故在此。言“赤犹言拔”者,拔,除去之也。



    蝈氏,下士一人,徒二人。郑司农云:“蝈读为蜮,蜮,虾也。《月令》曰‘蝼蝈鸣’,故曰‘掌去黾’。黾,虾蟆属。书或为‘掌去虾蟆’。”玄谓蝈,今御所食蛙也。字从虫,国声也。蜮乃短狐与。○蝈氏,音古获反,注同,刘又音国。蜮,刘音或,一音古获反。虾,音遐。蟆,音麻。蝼,音楼。,户蜗反,又斛佳反。黾,莫幸反。蛙,户蜗反,刘斛佳反,沈和隹反。蜮,音或。与,音馀,下官与同。



    [疏]“蝈氏”至“二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去黾”,亦是除恶之义,故在此也。



    ○注“郑司”至“狐与”



    ○释曰:先郑以蝈为蜮,又以蜮为虾蟆,后郑不从,黾,虾蟆属,是其类也。云“书或为掌去虾蟆”者,於义可也。“玄谓蝈,今御所食蛙也”者,蛙、蝈为一物。云“字从虫,国声也”者,国与蝈为声,所谓左形右声者也。云“蜮乃短狐与”者,案庄公十八年“秋,有蜮”,服云:“短狐,南方盛暑所生,其状如鳖,古无今有。含沙射人入肉中,其疮如疥,遍身中蜮蜮,故曰灾,礼曰惑君则有。”案《五行志》,刘向以为蜮生南越,由齐姜淫惑庄公,故生於鲁。



    壶涿氏,下士一人,徒二人。壶谓瓦鼓。涿,击之也。故书“涿”为“独”。郑司农云:“独读为浊其源之浊,音与涿相近,书亦或为浊。”○涿,陟角反,又音浊。近,附近之近。



    [疏]“壶涿”至“二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除水虫”,亦是除恶之类,故在此也。



    ○注“谓”至“为浊”



    ○释曰:乃盛酒之器,非可涿之物,故知是瓦鼓。必知是瓦者,虽无正文,《考工记》有陶人、人造瓦器,驱水虫,非六鼓,故知瓦鼓也。先郑虽读涿为浊,声转字误,故为浊,犹从涿为义,故后郑引之在下。“浊其源”,《大玄经》文也。



    庭氏,下士一人,徒二人。庭氏主射妖鸟,令国中清如庭者也。○射,食亦反。清,才性反,又如字。



    [疏]注“庭氏”至“者也”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射国中妖鸟”,亦是除恶之类,故在此也。



    衔枚氏,下士二人,徒八人。衔枚,止言语嚣也。枚,如箸,横衔之,为结於项。○嚣,五高反,一音许骄反,下同。灌,音欢。箸,直虑反。,户卦反,又胡麦反。



    [疏]注“衔枚”至“於项”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大祭祀令禁无嚣”,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云“状如箸,横衔之,为之结於项”者,,谓以组为之,系著两头,於项后结之。



    伊耆氏,下士一人,徒二人。伊耆,古王者号。始为蜡,以息老物。此主王者之齿杖。后王识伊耆氏之旧德,而以名官与?今姓有伊耆氏。○耆,巨之反。蜡,仕诈反。



    [疏]“伊耆”至“二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共杖”,杖,老者所依,秋是长老之方,故在此。



    ○注“伊耆”至“耆氏”



    ○释曰:案《明堂位》云:“土鼓、桴、苇,伊耆氏之乐也。”郑注亦云“伊耆氏,古天子有天下之号”。云“始为蜡,以息老物”者,《郊特牲》文。引之者,取息老物,证伊耆供杖於老者之事故也。云“此主王者之齿杖,后王识伊耆氏之旧德,而以名官与”者,言后王职伊耆氏之旧德,则周家以前为后王,至周又因之,故不指周而云后王也。



    大行人,中大夫二人。小行人,下大夫四人。司仪,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行夫,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行夫,主国使之礼。○使,所吏反。



    [疏]“大行”至“行夫”



    ○释曰:此四官在此者,皆主宾客严凝之事故也。亦谓别职同官,故四官各有职司,而共府史胥徒也。



    ○注“行夫”至“之礼”



    ○释曰:大行人、小行人、司仪皆掌宾客之礼,不见注解,至行夫独注之,以官独多於馀官,以主国使之礼,至於美恶无礼皆使之,故官多於馀官也。



    环人,中士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环犹围也。主圜宾客、任器,为之守卫。○环,户关反,刘户串反。



    [疏]注“环犹”至“守卫”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宾客舍则授馆,令聚拓”,亦是禁守之事,故在此也。云“主围宾客之任器,为之守卫”者,其职文也。



    象胥,每翟上士一人,中士二人,下士八人,徒二十人。通夷狄之言者曰象。胥,其有才知者也。此类之本名,东方曰寄,南方曰象,西方曰狄,北方曰译。今总名曰象者,德先致南方也。○知,音智。,丁兮反。译,音亦。



    [疏]注“通夷”至“方也”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四夷之国使,以传宾主之语”,故亦连类在此也。云“此类之本名东方”已下,皆《王制》文。云“寄”者,宾主不相解语,故寄中国於东夷,又寄东夷语於中国,使相领解。云“象”者,传南方於中国,还象中国以传之。与南方人语,则还象南方语而传之。云“狄”者,郑彼注云“之言知也”,虽不训狄,狄即敌也,谓言语相敌,使之知也。云“北方曰译”者,译,即易,谓换易言语,使相解也。云“总名曰象”者,四方别称,经唯有一象,故云总名曰象。云“周之德先致南方也”者,即《诗》序所云“文王之德,被於江汉”是也。又《书》序云“巢伯来朝”,注“巢伯,殷之诸侯,闻武王克商,慕义而来朝”,此皆致南方,故象得名也。



    掌客,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三十人。



    [疏]“掌客”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宾客牢礼之陈”,亦是宾客严凝象秋,故在此。



    掌讶,中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讶,迎也。宾客来,主迎之。郑司农云:“讶读为‘跛者讶跛者’之讶。”○跛,波可反。



    [疏]注“讶迎”至“之讶”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迎宾客”,故连类在此。先郑云“‘跛者讶跛者’之讶”,此《公羊传》文。时晋使克聘齐,克跛,齐使跛者往御。御亦讶,故读从之也。



    掌交,中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徒三十有二一人。主交通结诸侯之好。○好,呼报反。



    [疏]注“主交”至“之好”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九禁之难”,有禁戒之事,故在此也。



    掌察,四方中士八人,史四人,徒十有六人。



    掌货贿,下士十有六人,史四人,徒三十有二人。



    [疏]“掌察四方”、“掌货贿”



    ○释曰:在此者,盖督察邦国之事,及掌邦国所致货贿,但二官阙,不可强言也。



    朝大夫,每国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庶子八人,徒二十人。此王之士也,使主都家之国治,而命之朝大夫云。○治,直史反。



    [疏]“朝大”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都家之国治”,因有邦国宾客在秋,都家之治亦在此。



    ○注“此王”至“夫云”



    ○释曰:此云“每国上士二人”,是王朝之士。以其主采地之国治,事重,则名之曰朝大夫云。畿内三等采地,地虽有百里、五十里、二十五里,总谓之国,若《王制》云九十三国也。云“庶子”者,盖亦主采地之诸子。今在府史之下,盖官长所自辟除也。



    都则,中士一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庶子四人,徒八十人。都则,主都家之八则者也。当言每都,如朝大夫及都司马云。



    [疏]注“都则”至“马云”



    ○释曰:此官已阙,郑知主八则者,《太宰》云“八则治都鄙”,此经云“都则”,故知则,八则也。



    都士,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家士亦如之。都家之士,主治都家吏民之狱讼,以告方士者也。亦当言每都。



    [疏]注“都家”至“每都”



    ○释曰:在此者,此宫虽阙,义理可言。以其称士,则知主狱,故郑云“都家之士,主治都家吏民之狱讼,以告方士者也”。必知王家不置都士,而云都家之士者,以其都司马使王自为之,家司马家自置司马,以司马主军事重,故王置都司马,此刑事轻於军,故都家王皆不置都士,但已有方士主其狱,故使都家之士以狱告也。



    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典,法也。诘,谨也。《书》曰:“王耗荒,度作详刑,以诘四方。”○诘,起吉反。耗,莫报反。度,待洛反。



    [疏]“大司”至“四方”



    ○释曰:《大司寇》云“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不言刑王国,诘畿内者,王官不嫌不刑诘在内,故举外以见内也。《大宰》云“以六典治邦国”,今此更言建“三典”者,彼六典自是六官之典,此三典是刑之三典,与彼别,故司寇别施之。



    ○注“典法”至“四方”



    ○释曰:“典,法也。”案《大宰》注云“典法,则所用异,异其名也”,故云典法也。引《书》者,《吕刑》篇文,“吕侯训夏赎刑,王耄荒,度作详刑以诘四方”。谓周穆王老耄乱荒忽,犹能用贤量度详审之刑,以诘谨四方。引之者,证诘为谨义也。



    一曰刑新国用轻典,新国者,新辟地立君之国。用轻法者,为其民未习於教。○为,于伪反。



    [疏]注“新国”至“於教”



    ○释曰:云“新国者,新辟地立君之国”者,谓若世衰,夷秋内侵,国君诛灭,圣人后作,日辟国百里,既攘夷狄,国空无主,民不独治,须立君化之。则是“新辟地立君之国”者也。赵商问:“《族师职》曰:‘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在《康诰》曰:‘父不慈,子不孝,兄不友,弟不恭,不相及也。’族师之职,邻比相坐,《康诰》之云,门内尚宽。不知《书》、《礼》是错,未达指趣。”答曰:“族师之职,周公新制礼,使民相拱敕之法。《康诰》之时,周法未定天下,又新诛三监,务在尚宽,以安天下。先后量时,各有云为,乃谓是错也?”若然,言周公之时,未定天下,即是新国,更云新诛三监,假令周法先定,新诛之国亦是新国,故此云新辟地立君也。



    二曰刑平国用中典,平国,承平守成之国也。用中典者,常行之法。



    [疏]注“平国”至“之法”



    ○释曰:云“平国,承平守成之国也”者,谓先君受封,后君承前平安,守持成立之国,民已被化,则用常行之法以治之。



    三曰刑乱国用重典。乱国,篡弑叛逆之国。用重典者,以其化恶伐灭之。○篡,初患反。杀,音试,本亦作弑。



    [疏]注“乱国”至“灭之”



    ○释曰:云“乱国,篡弑叛逆之国”者,谓若州吁篡国,崔杼弑君,臧纥叛鲁,此皆逆乱之国。如此之国,民起恶心,故於常法之外,为恶者则当伐灭之也。



    以五刑纠万民:刑亦法也。纠犹察异之。



    [疏]注“刑亦”至“异之”



    ○释曰:此五刑,与寻常正五刑墨、劓之等别,刑亦法也。此五法者,或一刑之中而含五,或此五刑全不入五刑者。云“纠犹察异之”者,谓万民犯五刑,察取与之罪,使别异善恶,则《尚书毕命》云“旌别淑慝,表厥宅里”是也。



    一曰野刑,上功纠力;功,农功。力,勤力。



    [疏]注“功农”至“勤力”



    ○释曰:以其言野,则国外,若卿大夫云“野自六尺”之类。既言在野为功,故知功是农功,力,勤力也。



    二曰军刑,上命纠守;命,将命也。守,不失部伍。○守,刘音狩,注同。将,子匠反。



    [疏]注“命将”至“部伍”



    ○释曰:以其在军,外之事,将军裁之,故知命是将命也。军行必有部分卒伍,故云“不失部伍”也。



    三曰乡刑,上德纠孝;德,六德也。善父母为孝。



    [疏]注“德六”至“为孝”



    ○释曰:谓在乡中之刑。《大司徒》云:“以乡三物教万民,一曰六德,知、仁、圣、义、忠、和。”既言在乡,故知德是六德教民者,非教国子三德、咎由九德者也。“善父母为孝”,《尔雅释训》文。



    四曰官刑,上能纠职。能,能其事也。职,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