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隐三年,尽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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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三 隐三年,尽五年 (第1/3页)

    【经】三年,春,王二月,已巳,日有食之。(无传。日行迟,一岁一周天。月行疾,一月一周天。一岁凡十二交会。然日月动物,虽行度有大量不能不小有盈缩,故有虽交会而不食者,或有频交而食者。唯正阳之月,君子忌之,故有伐鼓用币之事。今《释例》以《长历》推经、传,明此食是二月朔也。不书朔,史失之。书朔日例在桓十七年。○已巳,上音纪,下音祀,后仿此。食如字,本或作蚀,音同。量音亮。缩,所六反。)



    [疏]注“日行”至“七年”。



    ○正义曰:古今之言历者,大率皆以周天为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日行比月为迟,每日行一度,故一岁乃行一周天。月行比日为疾,每日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故一月内则行一周天又行二十九度过半,乃逐及日。言一月一周天者,略言之耳,其实及日之时,不啻一周天也。日月虽共行於天,而各有道,每积二十九日过半,行道交错而相与会集,以其一会,谓之一月。每一岁之间凡有十二会,故一岁为十二月。日食者,月掩之也。日月之道互相出入,或月在日表,从外而入内;或月在日里,从内而出外。道有交错,故日食也。二十九日过半,月及日者,以历家一度分为九百四十分则四百七十分为半今月来及日凡二十九日又四百九十九分是过半校二十九分也。“日有食之”,言有物来食之也。日月同处,则日被月映而形魄不见,圣人不言日被月食,而云“日有食之”者,以其月不可见,作不知之辞。《穀梁传》曰:“其不言食之者何也?知其不可知,知也。”是言慎疑,故不言月也。朔则交会,故食必在朔。然而每朔皆会,应每月常食,故解之。言“日月动物,虽行度有大量,不能不小有盈缩,故有虽交会而不食者,或有频交而食者”。自隐之元年,尽哀二十七年,积二百五十五年,凡三千一百五十四月,唯三十七食,是“虽交而不食”也。襄二十二年九月、十月频食,二十四年七月、八月频食,是“频交而食”也。食无常月,唯正阳之月,君子忌之,以日食者阴侵阳也。当阳盛之月,不宜为弱阴所侵,故有伐鼓用币之事。馀月则否。其日食例皆书“朔”。“已巳”之下经无“朔”字。《长历》推此已巳实是朔日,而不书朔,史失之也。此注作大判言耳。战国及秦,历纪全差,汉来渐候天时,始造其术。刘歆《三统》以为五月二十三分月之二十而日一食,空得食日而不得加时。汉末会稽都尉刘洪作《乾象历》,始推月行迟疾,求日食加时。后代脩之渐益详密。今为历者,推步日食,莫不符合,但无频月食法。故汉朝以来,殆将千岁,为历者,皆一百七十三日有馀而始一交会,未有频月食者。今频月而食,乃是正经,不可谓之错误。世考之历术,事无不验,不可谓之疏失。由是注不能定,故未言之也。又《汉书·高祖本纪》:高祖即位三年十月、十一月晦,日频食。则自有频食之理。其解在襄二十四年。《穀梁传》曰:“言日不言朔,食晦日也。”朔日并不言,食晦夜也。朔日并言,食正朔也。言朔不言日,食既朔也。



    三月,庚戌,天王崩。周平王也。实以壬戌崩,欲诸侯之速至,故远日以赴。《春秋》不书实崩日而书远日者,即传其伪以惩臣子之过也。襄二十九年传曰:“郑上卿有事”,“使印段如周”会葬。今不书葬,鲁不会。○即传,直专反。印,因刃反。



    [疏]“天王崩”。



    ○正义曰:《曲礼》下曰:“天子死曰崩,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禄,庶人曰死。”郑玄云:“异死名者,为人亵其无知,若犹不同然也。自上颠坏曰崩。薨,颠坏之声。卒,终也。不禄,不终其禄。死之言澌也,精神澌尽也。”是由天子尊,若山崩然;诸侯卑,取崩之声,以为尊卑之差也。不书天王名者,以海内之王主,至尊之极,故敬而不敢名也。《穀梁传》云:“高曰崩,厚曰崩。尊曰崩。天子之崩,以尊也。其崩之何也?以其在民上,故崩之。其不名何也?大上,故不名也。”苏氏云:“王后崩,大子卒,不书者,赴不及鲁也。今以为略之例,所不书也。”告丧,《礼》云:“告王丧,曰天王登假。”此言崩者,鲁史裁约为文,不道当时赴,不言登假也。



    ○注“周平”至“不会”。正义曰:今检杜注,无葬者皆显言其谥。此为无葬,故言周平王也。仲尼脩经,当改正真伪以为褒贬。周人赴不以实,孔子从伪而书者,周人欲令诸侯速至,故远其崩日以赴也。不书其实而从其伪,言人知其伪则过足章矣,故即传其伪以惩创臣子之过。《释例》曰:“天王伪赴,遂用其虚,明日月阙否,亦从赴辞。”“君子不变其文,以慎其疑。且虚实相生,随而长之,真伪之情,可以两见。承赴而书之,亦所以示将来也”。



    夏,四月,辛卯,君氏卒。隐不敢从正君之礼,故亦不敢备礼於其母。



    [疏]“君氏卒”。



    ○正义曰:君氏者,隐公之母声子也。谓之君氏者,言是君之母氏也。母之与子,氏族必异,故经典通呼母、舅为母氏、舅氏,言其与已异氏也。



    秋,武氏子来求赙。武氏子,天子大夫之嗣也。平王丧在殡,新王未得行其爵命,听於冢宰。故传曰:“王未葬”,释其所以称父族,又不称使也。鲁不共奉王丧,致令有求。经直文以示不敬,故传不复具释也。○赙音附。殡,必刃反。共音恭,本又作供,音同。令,力呈反。复,扶又反。



    [疏]注“武氏”至“释也”。



    ○正义曰:武氏者,天子大夫之姓。直云“武氏子”,不书其字,则其人未成为大夫也。若是上士例当书名,又不应系之父族。谓之为“子”,明其是大夫之子也。又王使至鲁,皆言天王使矣。此后不言王使,明其不称王命也。以此知此人父丧已终,宜嗣父位。但平王未命而崩,新王居丧,未得行其爵命,政事听於冢宰。冢宰使之適鲁,冢宰不得专命,故作自来之文。传言“王未葬”者,意兼两事:王丧在殡,新王不得加臣爵位,故此人仍系父族;王又不得命臣出行,故此人不称王使。以未葬之故,阙此二事,故传以未葬解之。



    八月,庚辰,宋公和卒。称卒者,略外以别内也。元年大夫盟於宿,故来赴以名。例在七年。○别,彼列反。



    冬,十有二月,齐侯、郑伯盟于石门。来告,故书。石门,齐地;或曰,济北卢县故城西南济水之门。



    癸未,葬宋穆公。无传。鲁使大夫会葬,故书。始死书卒,史在国承赴,为君故,恶其薨名,改赴书也。书葬则举谥称公者,会葬者在外,据彼国之辞也。书葬例在昭六年。○为,于伪反。恶,乌路反。



    [疏]注“鲁使”至“六年”。



    ○正义曰:文九年“叔孙得臣如京师”、“葬襄王”,昭三年“叔弓如滕葬滕成公”,如此之类,遣卿行者,皆书其使名。此不书使名,知是大夫往也。大夫奉命出使,位贱不合书名,故直书其所为之事而己。盟则云及某盟,会则云会某人,葬则云葬某公,举其所为之事,明有使往可知也。《释例》曰:“先王之制,诸侯之丧,士吊,大夫送葬。及其失也,礼过於重。文、襄之伯,因而抑之。诸侯之丧,大夫吊,卿共葬事。夫人之丧,士吊,大夫送葬。犹过古制。故‘公子遂如晋葬襄公’,传不言礼。‘葬秦景公’,传曰:‘大夫如秦葬景公’,特称‘礼也’。一以示古制,二以示书他国之葬必须鲁会,三以示奉使非卿,则不书於经,此丘明之微文也。”是言大夫得正而卿过礼也。诸侯曰薨,礼之正名。鲁史自书君死曰薨。若邻国亦同书薨,则与已君无别。国史自在已国,承他国赴告,为与已君同,故恶其薨名。虽赴称薨,皆改赴书卒,略外以别内也。至於书葬,则五等之爵皆举谥称公者,会葬者在於国外,据彼国之辞。彼国臣子称君曰公,书使之行,不得不称公也。又云“恶其薨名,改赴书”者,《释例》曰:“天子曰崩,诸侯曰薨,大夫曰卒,古之制也。《春秋》所称,曲存鲁史之义,内称公而书薨,所以自尊其君,则不得不略外,诸侯书卒以自异也。”至於既葬,虽邾、许子男之君皆称谥而言公,各顺臣子之辞,两通其义,是其说也。案《礼·杂记》赴告之辞云:“君讣於他国之君,曰:寡君不禄,敢告於执事。”然则赴辞本无薨语而云:“恶其薨名者,以夫人薨例云:“不赴於诸侯则不曰:“薨明其以薨告人,故书薨也。是知王侯丧者,其通国命,皆以崩、薨相告。记之所称,谓答主人之问,饰其文辞耳。若以记文无“薨”,即疑不以薨告,记称大夫、士赴人之辞,皆云“不禄”,岂大夫无“卒”名也?以此知相赴,策书必以薨为文。但摈者口传赴辞,义在谦退,从士之“不禄”。故礼记言之赴则必以薨,但改赴书卒耳。史之书事莫不在国,会葬者自可在外,书策者国内书之而云“据彼国之辞”者,书使行之事,言使为此事行,故文从彼称,不谓书不在国也。卿为君逆,谓之逆女,亦是书已之使,据彼称女,与此同也。



    【传】三年,春,王三月,壬戌,平王崩。赴以庚戌,故书之。



    夏,君氏卒。声子也。不赴於诸侯,不反哭于寝,不祔于姑,故不曰薨。不称夫人,故不言葬。夫人丧礼有三:薨则赴於同盟之国,一也;既葬日中自墓反,虞於正寝,所谓反哭于寝,二也;卒哭而祔於祖姑,三也。若此则书曰夫人某氏薨,葬我小君某氏。此备礼之文也。其或不赴、不祔,则为不成丧,故死不称夫人薨,葬不言葬我小君某氏。反哭则书葬,不反哭则不书葬。今声子三礼皆阙。《释例》论之详矣。○祔音附。



    [疏]注“夫人”至“详矣”。正义曰:僖八年“致夫人”传曰:“不赴於同”,“则弗致”,故知赴者,赴於同盟之国也。《礼·檀弓》记葬礼云:“既封”,有司以几筵舍奠於墓左,反日中而虞。”《士丧礼》:“既葬,乃反哭於庙,遂適殡宫而虞。”是既葬,日中自墓反,虞於正寝。正寝即殡宫也。僖三十三年传与《檀弓》记皆云:“卒哭而祔。”《丧服小记》曰:“妇祔於祖姑”,《杂记》曰:“妾祔於妾祖姑。”是祔於姑者,祔於祖姑也。此三者,皆夫人之丧礼。夫人丧礼有三,史策所书有二,唯卒、葬两事而已。其卒之异者,或云夫人某氏薨,仲子、文姜之类是也;或云某氏卒,定姒、孟子是也。葬之异者,或云葬我小君某氏,文姜、敬嬴之类是也;或云葬某氏,葬定姒是也;或则不书葬也。今声子三礼皆阙。经异常辞,必是阙一事则变一文。但传既并释,注不显配,虽言《释例》详之,例亦未甚分明。此传“故”上三事,“故”下三事。若以次相配,则不赴於诸侯,故不曰薨;不反哭於寝,故不称夫人;不祔於姑,故不言葬。文次相属,事乃似然。但顾下传,义则不尔。定十五年“姒氏卒”,传曰:“不称夫人,不赴,且不祔也。”哀十二年“孟子卒”,传曰:“死不赴,故不称夫人。不反哭,故不言葬小君。”彼二传皆以“不赴”解“不称夫人”,以“不反哭”解“不书葬”。然则由不赴,故不曰薨;由不反哭,故不书葬也。二事既然,则由不祔,故不称夫人,断可知矣。传文不以次相配者,初死乃赴,葬乃反哭,反哭之后始祔。三者依事之先后为文也。至书於经,则夫人与薨共文,故先言不称夫人,后言不书葬,顺经之先后为文也。《礼》之本意,必赴乃称薨,祔乃称夫人,反哭乃书葬者,夫人与君同体,死必赴於邻国。若不以赴告於邻国,则夫人之礼不成。尊成以否,义由赴告。成尊之状,在於书薨,故赴则称薨,不赴则不称薨也。《礼》:適祔於適祖姑,妾祔於妾祖姑。亦既不祔於姑,便是適、妾莫辩。故祔则称夫人,不祔则不称夫人也。既葬於墓,反哭於寝,哀之尤极,情之最切。既葬而不反哭,全是不念其亲,葬与不葬,殆无以异。故不反哭,则不书葬也,皆所以惩臣子,责其不行礼也。人之行礼,有勤有惰,未必废则俱废,行则皆行。此声子自三礼皆阙,其馀或可一行一否。《释例》曰:“夫人子氏赴而不反哭,故不书葬;定姒则反哭而不赴,故书葬而不言小君。”以此二者据传则然,理在不惑,但不知赴而不祔,祔而不赴者,辞当云何耳。薨者,夫人之死号。不称夫人,必不得称薨也。小君者,夫人之别号。不称夫人,必不得称小君也。“孟子卒”下注云:“不称夫人,故不言薨。”是夫人与薨,文相将也。“葬定姒”传曰:“不称小君,不成丧也。”注云:“不赴不祔,故不称小君。”传以“不赴不祔”解“不称夫人”,注以“不赴不祔”解“不称小君”。是夫人、小君,文相将也。夫人也,薨也,小君也,三者相将之物,不可致诘。盖赴、祔二礼,课行一事,则具此三文。二事并废,则三文皆去耳。何则?检此传相配,不赴则不曰薨,不祔则不称夫人。是称夫人由祔不由赴也。孟子之传乃云:“不赴,故不称夫人。”是称夫人由於赴,不由於祔也。定姒之传云:“不称夫人,不赴且不祔。”又以二事并解不称夫人。注云:“赴同祔姑,夫人之礼,二者皆阙,故不曰夫人。”明是二者俱阙,乃去夫人,课行一事,则称夫人,称夫人则必书薨,书薨则必称小君。所异者,不反哭则不书葬,若不书葬则小君之文无所施耳。即仲子是也。赴同祔姑皆是夫人之礼,故赴而不祔,祔而不赴,则皆曰夫人某氏薨。惠公自有元妃,别为仲子立庙,则仲子未必祔姑,盖以赴同之,故得称夫人薨也。



    不书姓,为公故,曰君氏。不书姓,辟正夫人也。隐见为君,故特书於经,称“曰君氏”,以别凡妾媵。○为公,音于伪反。见,贤遍反。别,彼别反。



    [疏]注“不书””至“妾媵”。



    ○正义曰:辟正夫人,谓辟仲子耳。何则?妾子为君,则其母得为夫人,不须辟仲子也。但公以让位之故,不从正君之礼,故亦不备礼於其母,使之辟仲子也。《释例》曰:“凡妾子为君,其母犹为夫人。虽先君不命其母,母以子贵,其適夫人薨,则尊得加於臣子,外内之礼皆如夫人矣。故姒氏之丧,责以小君不成。成风之丧,王使会葬,传曰‘礼也’。隐以让桓摄位,故不成礼於声子,假称君氏,以别凡妾媵。盖是一时之宜,隐之至义也。”是其辟仲子之意也。



    郑武公、庄公为平王卿士。卿士,王卿之执政者。言父子秉周之政。王贰于虢。虢,西虢公,亦仕王朝。王欲分政於虢,不复专任郑伯。○朝,直遥反。复,扶又反。任,而鸩反,后不音者皆同。郑伯怨王,王曰:“无之。”故周、郑交质。王子狐为质於郑,郑公子忽为质於周。王子狐,平王子。○质音致,下同。狐音胡。王崩,周人将畀虢公政。周人遂成平王本意。○畀,必二反,与也。四月,郑祭足帅师取温之麦。秋,又取成周之禾。四月,今二月也。秋,今之夏也。麦、禾皆未熟,言取者盖芟践之。温,今河内温县。成周,洛阳县也。○祭,侧界反。芟,所衔反。



    [疏]注“四月”至“阳县也”。



    ○正义曰:此直言秋,秋有三月。若是季秋,则今之七月。杜必知“秋,今之夏”者,以此传在武氏之上。案经,武氏之下有“八月,宋公和卒”,则知此是七月,故为今之夏,谓今之五月也。麦熟在夏,而云麦、禾皆未熟者,谓四月之时麦未熟,七月之时禾未熟,二者异时,故言皆也。



    周、郑交恶。两相疾恶。君子曰:“信不由中,质无益也。明恕而行,要之以礼,虽无有质,谁能间之?苟有明信,涧谿沼沚之毛,谿亦涧也。沼,池也。沚,小渚也。毛,草也。○要,於遥反。间,间厕之间。谿,苦兮反。《尔雅》云:“山夹水曰涧”,“山渎无所通曰谿。”沼,之绍反。沚音止,亦音市,本又作畤。蘋蘩蕰藻之菜,蘋,大蓱也。蘩,皤蒿。蕰藻,聚藻也。○蘋音频。蘩音烦。蕰,纡纷反。藻音早。蓱,蒲丁反。皤,蒲多反,白蒿也。



    [疏]“涧谿”至“之菜”。



    ○正义曰:毛即菜也。而重其文者,谿沼言地之陋,蘋藻言菜之薄,故文重也。



    ○注“谿亦”至“毛草”。



    ○正义曰:《尔雅·释山》云:“山夹水,涧。”李巡曰:“山间有水。”《释名》曰:“言水在两山间也。”《释水》曰:“水注川曰谿。”李巡曰:“水出於山,入於川。”《释山》又云:“山豄无所通,谿。”李巡曰:“山中水渎,虽无所通,与水注川同名。”宋均曰:“无水曰谷,有水曰谿。”然则谿亦山间有水之名,是涧之类,故云“谿亦涧也”。沼者,池之别名。张揖《广雅》亦云:“沼,池也。”应劭《风俗通》云:“池者,陂池,从水,也声。”沚与畤音义同。《释水》曰:“小渚曰沚。”《释名》曰:“沚,止也,小水可止息其上。”草是地之毛。《周礼》“宅不毛”,谓宅内无草木也,故杜以毛为草。草即下句蘋蘩蕰藻是也。蘩,陆菜,而云沼沚之毛者,或采之水旁,非皆水内也。



    ○注“蘋大”至“聚藻也”。



    ○正义曰:《释草》云:“苹,蓱,其大者蘋。”舍人曰:“苹,一名蓱,大者名蘋。”郭璞曰:“水中浮蓱,江东谓之薸。”陆机《毛诗义疏》云:“今水上浮蓱是也。其粗大者谓之蘋,小者曰蓱。季春始生。可糁蒸为茹,又可苦酒淹以就酒。”《释草》又云:“蘩,皤蒿。”孙炎曰:“白蒿也。”陆机《疏》曰:“凡艾白色为皤蒿。今白蒿,春始生,及秋香美。可生食,又可烝。一名游胡,北海人谓之旁勃。故《大戴礼·夏小正》传曰:‘蘩,游胡。’游胡,旁勃也。”许慎《说文》云:“藻,水草,从月,从水,巢声。或作藻,从澡。”《毛诗传》曰:“藻,聚藻也。”然则此草好聚生。蕰训聚也,故云“蕰藻,聚藻也”。陆机《疏》云:“生水底,有二种:其一种叶如鸡苏,茎大如著,长四五尺。其一种茎大如钗股,叶如蓬,谓之聚藻。”又云:“扶风人谓之藻,聚为发声也。此二藻皆可食,煮熟捼去腥气,米面糁蒸为茹,嘉美,杨州人饥荒可以当穀食。”



    筐筥锜釜之器,方曰筐,员曰筥,无足曰釜,有足曰锜。○筐,丘方反。筥,九吕反。锜,其绮反。筐、筥皆器也。



    [疏]注“方曰”至“曰锜”。



    ○正义曰:此皆《毛·诗传》、郑笺之文也。《说文》云:“筥,饭牛筐也。”《广雅》云:“锜,釜也。”



    潢汙行潦之水,潢汙,停水。行潦,流潦。○潢音黄。汙音乌。潦音老。



    [疏]注“潢汙”至“流潦”。



    ○正义曰:停水,谓水不流也。行,道也。雨水谓之潦。言道上聚流者也。服虔云:“畜小水谓之潢。水不流谓之汙。行潦,道路之水。”是也。此水用为饮食,故引《泂酌》之篇。藻虽潦水所生,要此潦非生菜处也。



    可荐於鬼神,可羞於王公。羞,进也。



    [疏]“可荐”至“王公”。



    ○正义曰:上言鬼神,此言王公,是生王公也。或以为王公亦谓鬼神,非生王公也。此传之意,取《诗》为言。《泂酌》论天子之事,是羞於王也。《采蘩》云公侯之事,是羞於公也。言荐又言羞者,郑玄注《庖人》云:“备品物曰荐,致滋味乃为羞。”



    而况君子结二国之信,行之以礼,又焉用质?通言盟约彼此之情,故言二国。○焉,於虔反。约,如字,又於妙反。《风》有《采蘩》、《采蘋》,《采蘩》,《采蘋》,《诗·国风》。义取於不嫌薄物。《雅》有《行苇》、《泂酌》,《诗·大雅》也。《行苇》篇,义取忠厚也。《泂酌》篇,义取虽行潦可以共祭祀也。○苇,于鬼反。泂音迥。共音恭。



    [疏]“《雅》有《行苇》”。



    ○正义曰:《采蘩》、《采蘋》、《泂酌》,上传所言皆有彼篇之事,其言未及《行苇》。今言《行苇》者,其意别取忠厚,非以结上也。



    昭忠信也。”明有忠信之行,虽薄物皆可为用。○行,下孟反。



    武氏子来求赙,王未葬也。



    宋穆公疾,召大司马孔父而属殇公焉,曰:“先君舍与夷而立寡人,先君,穆公兄宣公也。与夷,宣公子,即所属殇公。○属,章欲反,注同。殇,舒羊反。舍音舍。与,如字,一音馀。



    [疏]“武氏”至“葬也”。



    ○正义曰:苏氏云:案文九年“毛伯来求金”,传曰“不书王命,未葬也”。此传直云“王未葬”。不同者,毛伯直释,不称使,故云“不书王命”。此武氏子,非但不称使,又称父族,二事皆由未葬,故直云“王未葬也”。○“而立寡人”。



    ○正义曰:《曲礼》下曰:“诸侯见天子曰臣某、侯某,其与民言自称曰寡人。”今与臣言亦云寡人,则知其对臣民自称同也。《老子》曰:“孤寡不穀,王侯之谦称。”故以下诸侯自称,亦多言不穀。



    寡人弗敢忘。若以大夫之灵,得保首领以没,先君若问与夷,其将何辞以对?请子奉之,以主社稷,寡人虽死,亦无悔焉。”对曰:“群臣原奉冯也。”冯,穆公子庄公也。○没,本亦作殁,同。冯,皮冰反,本亦作凭。公曰:“不可。先君以寡人为贤,使主社稷,若弃德不让,是废先君之举也。岂曰能贤?言不让则不足称贤。光昭先君之令德,可不务乎?吾子其无废先君之功。”先君以举贤为功,我若不贤是废之。使公子冯出居於郑。辟殇公也。八月庚辰,宋穆公卒,殇公即位。君子曰:“宋宣公可谓知人矣。立穆公,其子飨之,命以义夫。命出於义也。夫,语助。○夫音符,注同。



    [疏]“命以义夫”。



    ○正义曰:义者宜也。错心方直,动合事宜,乃谓之为义。宣公之立穆公,知穆公之贤,必以义理,不弃其子。今穆公方卒,命孔父以义事而立殇公。是穆公命立殇公,出於仁义之中,故杜云“命出於义也”。必知“命以义夫”谓穆公命立殇公者,以杜注云“帅义而行,则殇公宜受此命,宜荷此禄”。“公子冯不帅父义”,“终伤咸宜之福”。明知殇公受穆公之命与殷汤、武丁同有“咸宜”,是知穆公命殇公是为义也。



    《商颂》曰:‘殷受命咸宜,百禄是荷。’其是之谓乎!”《诗·颂》言殷汤、武丁受命皆以义,故任荷天之百禄也。帅义而行,则殇公宜受此命,宜荷此禄。公子冯不帅父义,忿而出奔,因郑以求入,终伤“咸宜”之福,故知人之称唯在宣公也。殷礼有兄弟相及,不必传子孙,宋其后也,故指称《商颂》。○颂,似用反。荷,本又作何,何可反,又音何,注同,任也。任音壬。忿,芳粉反。称,尺证反。传,直专反。



    [疏]“商颂”至“谓乎”。



    ○正义曰:《商颂·玄鸟》之卒章,言成汤、武丁,此二王者,受天之命,皆得其宜,故天之百种之禄,於是乎荷负之。言天禄皆归,故得而荷负也。今穆公立殇公亦得其宜,故殇公宜荷其禄,《诗》之意其是此事之谓乎!



    ○注“诗颂”至“商颂”。



    ○正义曰:唐虞之代,契为司徒,封於商。十四世至汤,王有天下,遂以商为代号。后世有武丁者,中兴贤君,时有作诗颂之者,谓之《商颂》,美汤与武丁能荷天禄。今殇公亦荷天禄,与《诗》义同,故引以证之。《公羊传》言宋之祸,宣公为之。尤其舍子立弟,果令冯有争心。以冯之争为宣公之过。今此传善宣公,故申明其事。若使帅义而行,则殇公宜受此命,宜荷此禄。但公子冯不帅父义,失其咸宜,故知人之称唯在宣公。止善宣公知穆公耳。冯自争国,非宣公之罪,故善之。传言使公子冯出居于郑,则是父使之出。注言忿而出奔者,四年传曰:“公子冯出奔郑,郑人欲纳之。”又告宋曰:“君若伐郑,以除君害。”是冯出奔郑,求入,欲害宋国也。父使居郑,欲以辟殇公;冯乃因郑,欲以害殇公。故据父言之,则云使之出居;据冯言之,则云忿而出奔;各从其实而为之文也。谥法:“短折不成曰殇”,“布德执义曰穆”。



    冬,齐、郑盟于石门,寻卢之盟也。卢盟在春秋前。卢,齐地,今济北卢县故城。庚戌,郑伯之车偾于济。既盟而遇大风,传记异也。十二月无庚戌,日误。○偾,弗问反,仆也。



    [疏]注“既盟”至“日误”。



    ○正义曰:《释言》云:“偾,僵也。”舍人曰:“背,踣意也。”车踣而入济,是风吹之队济水,非常之事,故云传记异也。《禹贡》:“导沇水东流为济,入于河,溢为荣。”《释例》曰:“济自荧阳卷县东经陈留至济阴,北经高平,东经济北,东北经济南,至乐安博昌县入海。”案:检水流之道,今古或殊。杜既考校元由,据当时所见,载於《释例》,今一皆依杜。虽与《水经》乖异,亦不复根寻也。庚戌无月,而云十二月者,以经盟于石门在十二月,知此亦十二月也。经书十二月,下云“癸未,葬宋穆公”,计庚戌在癸未之前三十三日,不得共在一月。彼《长历》推此年十二月甲子朔,十一日有甲戌,二十二日在丙戌,不得有庚戌。而月有癸未,则月不容误,知日误也。



    卫庄公娶于齐东宫得臣之妹,曰庄姜。得臣,齐大子也。此太子不敢居上位,故常处东宫。



    [疏]“卫庄”至“庄姜”。



    ○正义曰:《齐国侯爵谱》云:“姜姓,大公望之后,其先四岳,佐禹有功。或封於吕,或封於申,故太公曰吕望也。太公股肱周室,成王封之於营丘,今临淄是也。”僖公九年,鲁隐公之元年也。简公四年,获麟之岁也。简公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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