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桓七年,尽十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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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七 桓七年,尽十八年 (第1/3页)

    【经】七年,春,二月,已亥,焚咸丘。(无传。焚,火田也。咸丘,鲁地。高平钜野县南有咸亭。讥尽物,故书。○焚,扶云反。)



    [疏]注“焚火”至“故书”。



    ○正义曰:咸丘,地名。以火焚地,明为田猎,故知焚是火田也。不言蒐狩者,以火田非蒐狩之法,而直书其焚,以讥其尽物也。《释例》曰:“咸丘,鲁地,非蒐狩常处,经不言蒐狩,但称‘焚咸丘’言火田尽物,非蒐狩之义。”是言火田非狩法,故不书狩。狩既非法,虽得地,亦讥。不复讥其失地,地咸丘,知地亦非也。《礼记·王制》云:“昆蟲未蛰,不以火田。”则是已蛰得火田也。又《尔雅·释天》云:“火田为狩。”似法得火田,而讥其焚者,说《尔雅》者李巡、孙炎皆云“放火烧草,守其下风”。《周礼·罗氏》“蜡,则作罗襦”,郑云:“襦,细密之罗。此时蛰者毕矣,可以罗罔围取禽也。今俗放火张罗,其遗教。”然则彼火田者,直焚其一丛一聚,罗守下风,非谓焚其一泽也。礼,天子不合围,诸侯不掩群。尚不尽取一群,岂容并焚一泽?知其讥尽物,故书也。沈氏以《周礼》仲春火弊,谓夏之仲春,今周之二月,乃夏之季冬,故讥其尽物,义亦通也。



    夏,穀伯绥来朝。○绥,须唯反。



    邓侯吾离来朝。不总称朝者,各自行朝礼也。穀国在南乡筑阳县北。○筑,音竹。



    【传】七年,春,穀伯、邓侯来朝。名,贱之也。(辟陋小国,贱之。礼不足,故书名。以春来,夏乃行朝礼。故经书夏。○辟,匹亦反,本又作僻同。)



    [疏]注“辟陋”至“书夏”。



    ○正义曰:传直云贱之,不言贱意,以穀、邓是南方诸侯,近楚小国,明以辟陋小国,故贱之也。贱之者,以其朝礼不足,故书名也。《曲礼》云:“诸侯不生名。”今生书其名,欲比之附庸,但实非附庸,故仍书其爵。介葛卢言来不言朝,全不能行朝礼,此则行朝礼,但礼不足耳。传在春,经在夏,经书实朝之日,故春来至夏乃书之。《世本》邓为曼姓,庄十六年,楚文王灭之。穀则不知何姓,是谁灭之。服注云:“穀、邓密迩於楚,不亲仁善邻以自固,卒为楚所灭。无同好之救,桓又有弑贤兄之恶,故贱而名之。”卫冀隆难杜云:“传曰‘要结外援,好事邻国,以卫社稷’。又云:‘服於有礼,社稷之卫,穀、邓在南,地属衡岳,以越弃彊楚,远朝恶人,卒至灭亡,故书名以贱之。’杜駮论先儒,自谓一准丘明之传,今僻陋之语,传本无文,杜何所准冯知其辟陋?传又称莒之辟陋,而经无贬文,穀、邓辟陋,何以书名?此杜义不通。”秦道静释云:“杞桓公来朝,用夷礼,故曰子;杞文公来盟,传云贱之,明贱其行夷礼也。然则穀、邓二君地接荆蛮,来朝书名,明是贱其辟陋也。此则传有理例,故杜据而言之。若必鲁桓恶人,不合朝聘,何以伯纠来聘,讥其父在?仍叔之子,讥其幼弱?又鲁班齐馈,《春秋》所善,美鲁桓之有礼,责三国之来伐,而言‘远朝恶人’,非其辞也。”



    夏,盟、向求成于郑,既而背之。盟、向,二邑名,隐十一年王以与郑,故求与郑成。○盟,音孟。向,伤亮反。背音佩。



    [疏]注“盟向”至“郑成”。



    ○正义曰:此盟、向之邑必有主据之,言“求成于郑”,是主求成也。隐十一年,王以与郑,传称王不能有。然则郑虽得之,亦不能有,故今始求成。既而背之,是背郑归王,故王迁于郏。若主不归王,则王无由得迁之也。



    秋,郑人、齐人、卫人伐盟、向。王迁盟、向之民于郏。郏,王城。○郏,古洽反。



    冬,曲沃伯诱晋小子侯,杀之。曲沃伯,武公也。小子侯,哀侯子。



    【经】八年,春,正月,已卯,烝。(无传。此夏之仲月,非为过而书者,为下五月复烝见渎也。例在五年。○烝,之承反。夏,户雅反。为下,于伪反。复,扶又反。见,贤遍反。)



    [疏]“八年春正月已卯,烝”。



    ○正义曰:卫氏难杜云:“上五年闭蛰而烝,谓十月,此正月烝,则是过时而烝。”《春秋》有一贬而起二事者,若武氏子来求赙,一责天王求赙,二责鲁之不共。此正月烝,一责过时,二责见渎,何为不可?而云非为过时者,秦氏释云:“案《周礼》四时之祭,皆用四仲之月。此正月则夏之仲冬,何为不得烝,而云过时也?又传无过时之文,明知直为再烝而渎也。”



    天王使家父来聘。无传。家父,天子大夫。家,氏;父,字。



    夏,五月,丁丑,烝。无传。



    秋,伐邾。无传。



    冬,十月,雨雪。无传。今八月也,书时失。○雨,于付反。



    祭公来,遂逆王后于纪。祭公,诸侯为天子三公者。王使鲁主昏,故祭公来,受命而迎也。天子无外,故因称王后。卿不书,举重略轻。○祭,侧界反。



    [疏]注“祭公”至“略轻”。



    ○正义曰:隐元年云“祭伯”,今而称“公”,知其为天子三公。《公羊》亦云:“祭公者何?天子之三公也。”从周向纪,不由鲁国。纵令因使过鲁,自当假道而去,不须言来也。凡言遂者,因上事生下事之辞。既书其来,又言遂逆,是先来见鲁君,然后向纪,知王使鲁主昏,故祭公来受鲁命而往迎也。凡昏姻,皆宾主敌体相对行礼。天子嫁女於诸侯,使诸侯为主,令与夫家为礼。天子聘后於诸侯,亦使诸侯为主,令与后家为礼。嫁女,则送女於鲁,令鲁嫁女与人。迎后,则令鲁为主,使鲁遣使往逆。故祭公受鲁命也。嫁王女者,王姬至鲁而后至夫家。其王后昏,后不来至鲁者,以王姬至鲁,待夫家之逆以为礼,故须至鲁。后则王命已成,於鲁无事,故即归京师。於逆称“王后”,举其得王之命,后礼已成。於归称“季姜”,申父母之尊。言子尊不加於父母,从父母之家而将归於王,据父母之家为文,故於归申父母之尊也。公不独行,必有卿从。卿不书,举重略轻也。知非卿不行者,以传云“礼也”。《释例》曰:“襄十五年,刘夏逆王后于齐。传曰:‘卿不行,非礼也。’知祭公如纪时亦有卿,卿不书,举重略轻。犹鞍邲之战,唯书郤克、林父。此天子使公卿之文。”是杜约彼文,知公行必卿从也。《异义》“《公羊》说,天子至庶人,皆亲迎;左氏说,王者至尊,无敌体之义,不亲迎”。郑玄駮之曰:“文王亲迎於渭滨,即天子亲迎也。”天子虽尊,其於后则夫妇也,夫妇判合,礼同一体,所谓无敌,岂施於此哉!《礼记·哀公问》曰:“冕而亲迎,不已重乎?”孔子对曰:“合二姓之好,以继先圣之后,以为天地之主。”非天子则谁乎?是郑以天子当亲迎也。此注之意,犹以为天子不亲迎者,以此时祭公迎后,传言“礼也”;刘夏逆后,讥“卿不行”,皆不讥王不亲行,明是王不当亲也。文王之迎大姒,身为公子,迎在殷世,未可据此以为天子礼也。孔子之对哀公,自论鲁国之法。鲁,周公之后,得郊祀上帝,故以先圣天地为言耳,其意非说天子礼也。且郑玄注《礼》,自以先圣为周公,及《駮异义》则以为天子二三其德,自无定矣。



    【传】八年,春,灭翼。(曲沃灭之。)



    随少师有宠,楚斗伯比曰:“可矣!雠有衅,不可失也。”衅,瑕隙也。无德者宠,国之衅也。○衅,许觐反,注同。夏,楚子合诸侯于沈鹿。沈鹿,楚地。黄、随不会。黄国,今弋阳县。○弋,馀职反。使薳章让黄。责其不会。楚子伐随,军於汉、淮之间。季梁请下之,“弗许而后战,下之,请服也。○下,遐嫁反,注同。



    [疏]“汉淮之间”。



    ○正义曰:汉、淮二水名。汉、淮之间,汉北、淮南。《禹贡》云:“嶓冢导漾,东流为汉。又东为沧浪之水,过三澨,至于大别,南入于江。”孔安国云:“泉始出山为漾水,东南流为河水,至汉中东行为汉水。”《释例》曰:“汉,一名沔水,出武都沮县,东经汉中、魏兴至南阳,东南经襄阳,至江夏安陆县入江。”《禹贡》又云:“导淮自桐柏东会于泗、沂,东入于海。”《释例》曰:“淮出义阳平氏县桐柏山东北,经汝阴、淮南、谯国、沛国、下邳至广陵县入海也。”



    所以怒我而怠寇也”。少师谓随侯曰:“必速战!不然,将失楚师。”随侯御之,望楚师。遥见楚师。○“将失楚师”,一本无“师”字。季梁曰:“楚人上左,君必左,君,楚君也。无与王遇。且攻其右,右无良焉,必败。偏败,众乃携矣。”少师曰:“不当王,非敌也。”弗从。不从季梁谋。战于速杞,随师败绩。随侯逸,速杞,随地。逸,逃也。斗丹获其戎车,与其戎右少师。斗丹,楚大夫。戎车,君所乘兵车也。戎右,车右也。宠之,故以为右。秋,随及楚平。楚子将不许,斗伯比曰:“天去其疾矣,去疾,谓少师见获而死。○去,起吕反,注同。随未可克也。”乃盟而还。



    冬,王命虢仲立晋哀侯之弟缗于晋。虢仲,王卿士虢公林父。○缗,亡巾反。



    “祭公来,遂逆王后于纪”,礼也。天子娶於诸侯,使同姓诸侯为之主。祭公来,受命於鲁,故曰“礼”。



    【经】九年春,纪季姜归于京师。(季姜,桓王后也。季,字;姜,纪姓也。书字者,伸父母之尊。○伸,音申。)



    [疏]注“季姜”至“之尊”。



    ○正义曰:时当桓王,故云桓王后也。《公羊传》曰:“其称纪季姜何?自我言,纪父母之於子,虽为天王后,犹曰吾季姜。”是申父母之尊也。《公羊》又曰:“京师者何?天子之居也。京者何?大也。师者何?众也。天子之居,必以众大之辞言之。”



    夏,四月。



    秋,七月。



    冬,曹伯使其世子射姑来朝。曹伯有疾,故使其子来朝。○射姑音亦,又音夜。



    [疏]注“曹伯”至“来朝”。



    ○正义曰:朝礼当君自亲行,不应使大子也。当享而大子叹,明年而曹伯卒,知其有疾,故使大子来朝也。大子不合称朝,摄行父事,故言朝也。诸经称“世子”及“卫世叔申”,经作“世”字,传皆为“大”,然则古者“世”之与“大”,字义通也。



    【传】九年春,纪季姜归于京师。凡诸侯之女行,唯王后书。(为书妇人行例也。適诸侯,虽告鲁,犹不书。○为,于伪反。)



    巴子使韩服告于楚,请与邓为好。韩服,巴行人。巴国,在巴郡江州县。○好,音呼报反。



    [疏]注“韩服”至“州县”。



    ○正义曰:以巴所使,故言巴行人。行人谓使人也。《地理志》:巴郡,故巴国,江州是其治下县也。昭十三年,楚共王“与巴姬埋璧”,则巴国,姬姓也。此年见传,文十六年,与秦、楚灭庸。以后不见,盖楚灭之。



    楚子使道朔将巴客以聘於邓。道朔,楚大夫。巴客,韩服。邓南鄙尤阝人攻而夺之币,尤阝,在今邓县南,沔水之北。○尤阝,音忧。沔,面善反。杀道朔及巴行人。楚子使薳章让於邓,邓人弗受。言非尤阝人所攻。夏,楚使斗廉帅师及巴师围尤阝。斗廉,楚大夫。邓养甥、聃甥帅师救尤阝,三遂巴师。不克。二甥,皆邓大夫。○聃,乃甘反。



    [疏]“三逐巴师,不克”。



    ○正义曰:三逐巴师,谓邓师逐巴师也。不克,谓楚、巴不能克邓。故斗廉设权以诱之。



    斗廉衡陈其师於巴师之中,以战,而北。衡,横也。分巴师为二部,斗廉横陈於其间,以与邓师战,而伪北。北,走也。○衡,如字,一音横。陈,直觐反,注同,又如字。北,如字,一音佩;嵇康音胸背。邓人逐之,背巴师,而夹攻之。楚师伪走,邓师逐之。背巴师,巴师攻之,楚师自前还与战。○背,音佩,注同。夹,古洽反,又古协反。邓师大败,尤阝人宵溃。宵,夜也。○溃,户对反。



    秋,虢仲、芮伯、梁伯、荀侯、贾伯伐曲沃。梁国在冯翊夏阳县。荀、贾皆国名。○夏,户雅反。



    [疏]注“梁国”至“国名”。



    ○正义曰:《地理志》云:冯翊,夏阳县,故少梁也。是梁在夏阳也。僖十七年传曰:“惠公之在梁也,梁伯妻之。梁嬴孕,过期。”既以国配嬴,则梁为嬴姓。《世本》:“荀、贾皆姬姓。”僖十九年,秦人灭梁。荀、贾不知谁灭之。晋大夫有荀氏、贾氏,盖晋灭之以赐大夫。



    冬,曹大子来朝。宾之以上卿,礼也。“诸侯之適子,未誓於天子而摄其君,则以皮帛继子、男”,故宾之以上卿,各当其国之上卿。○適,丁历反。



    [疏]注“诸侯”至“上卿”。



    ○正义曰:“继子、男”以上,皆《周礼·典命职》文也。郑玄云:“誓,犹命也。言誓者,明天子既命以为之嗣,树子不易也。”《释例》曰:“《周礼》‘诸侯之適子。誓於天子。则下其君礼一等.未誓。则以皮帛继子、男’。此谓公、侯、伯、子、男之世子出会朝聘之仪也。”誓者,告於天子,正以为世子,受天子报命者也。未誓,谓在国正之,而未告天子者也。曹之世子未誓而来,故宾之以上卿,谓比於诸侯之上卿,继子、男之末命,数相准故也。是言曹大子由未誓之故,宾之以上卿,谓以宾客待之,同上卿之礼也。卿礼,飧饔积膳之数,《掌客》、《聘礼》,略有其事。传不言未誓,知曹大子必未誓者,若誓,则下其君一等而已。侯、伯之子当如子、男,不得徒以上卿之礼待之也。《释例》总论世子,故言比於诸侯之上卿,此指说曹国,故分明辨之,云各如其国之上卿。僖二十九年传曰:“在礼,卿不会公侯,会伯子男可也。”昭二十三年传曰:“列国之卿当小国之君,固周制也。”然则小国之君,乃当大国之卿。小国之世子,必不得当大国之卿,故知各如其国之上卿耳。何休《膏肓》以为《左氏》以人子安处父位,尢非衰世救失之宜,於义《左氏》为短。郑箴云:“必如所言,父有老耄罢病,孰当理其政预王事也?”苏云:誓於天子,下君一等;未誓,继子、男,并是降下其君,宁是安居父位?



    享曹大子,初献,乐奏而叹。酒始献。○享,许两反。施父曰:“曹大子其有忧乎?非叹所也。”施父,鲁大夫。○施,色豉反。人名字父,音甫。



    [疏]“非叹所也”。



    ○正义曰:服虔云:“古之为享食,所以观威仪、省福祸,无丧而戚忧必雠焉。今大子临乐而叹,是父将死而兆先见也。”



    【经】十年,春,王正月,庚申,曹伯终生卒。(未同盟而赴以名。)



    夏五月,葬曹桓公。无传。



    秋,公会卫侯于桃丘,弗遇。无传。卫侯与公为会期,中背公,更与齐、郑。故公独往而不相遇也。桃丘,卫地。济北东阿县东南有桃城。○中,如字,一音丁仲反。背,音佩。



    冬,十有二月,丙午,齐侯、卫侯、郑伯来战于郎。改侵伐而书来战,善鲁之用周班,恶三国讨有辞。○恶,乌洛反,又音乌路反。



    [疏]注“改侵”至“有辞”。



    ○正义曰:《周礼·大司马》“以九伐之法正邦国。贼贤害民,则伐之。负固不服,则侵之”。然则侵伐者,师旅讨罪之名也。鲁以周礼为班,则鲁有礼矣。三国伐有礼,是讨有辞矣。《春秋》善鲁之用周班,不使三国得伐之,故改侵伐而书来战,言若三国自来战,而鲁人不与战也。《释例》曰:“齐侯、卫侯、郑伯来战于郎。夫子善鲁人之秉周班,恶三国之伐有礼,故正王爵以表周制,去侵伐以见无罪,此圣人之所以扶奖王室,敦崇大教,故改常例以特见之。”是其义也。



    【传】十年春,曹桓公卒。(终施父之言。)



    虢仲谮其大夫詹父於王。虢仲,王卿士。詹父,属大夫。○谮,侧鸩反。詹,章廉反。



    [疏]注“虢仲”至“大夫”。



    ○正义曰:《周礼》每卿之下,皆有大夫。传言“谮其大夫”,知是属已之大夫,非虢大夫者。若虢国大夫,虢仲自得加罪,无为谮之於王。且其若是虢人,不得以王师伐虢故也。



    詹父有辞,以王师伐虢。



    夏,虢公出奔虞。虞国,在河东大阳县。



    [疏]注“虞国”至“阳县”。



    ○正义曰:《谱》云虞,姬姓也。周大王之子、大伯之弟仲雍,是为虞仲,嗣大伯之后。武王克商,封虞仲之庶孙以为虞仲之后,处中国为西吴,后世谓之虞公。僖五年晋灭之。《地理志》:“河东大阳县,周武王封大伯后於此,是为虞公。”《志》言大伯后者,以仲雍嗣大伯故也。



    秋,秦人纳芮伯万于芮。四年围魏所执者。



    初,虞叔有玉,虞叔,虞公之弟。



    [疏]注“虞叔,虞公之弟”。



    ○正义曰:祭叔既为祭公之弟,知虞叔亦是虞公之弟。



    虞公求旃。旃之也。○旃,之然反。弗献,既而悔之,曰:“周谚有之:’匹夫无罪,怀璧其罪’人利其璧,以璧为罪。○谚,音彦。



    [疏]“匹夫无罪”。



    ○正义曰:士大夫以上则有妾媵,庶人惟夫妻相匹,其名既定,虽单亦通。故书传通谓之匹夫匹妇也。



    吾焉用此?其以贾害也。”贾,买也。○焉,於虔反。贾,音古,注同。乃献之。又求其宝剑。叔曰:“是无厌也。无厌,将及我。”将杀我。○厌,於盐反,下同。○遂伐虞公,故虞公出奔共池。共池,地名,阙。○共,音洪,一音恭。



    冬,“齐、卫、郑来战于郎”,我有辞也。初,北戎病齐,在六年。诸侯救之。郑公子忽有功焉。齐人饩诸侯,使鲁次之。鲁以周班后郑,郑人怒,请师於齐。齐人以卫师助之,故不称侵伐。不称侵伐,而以战为文,明鲁直,诸侯曲,故言“我有辞”,以礼自释,交绥而退,无败绩。○绥,荀隹反。先书齐、卫,王爵也。郑主兵而序齐、卫下者,以王爵次之也。《春秋》所以见鲁犹秉周礼。○见,贤遍反。



    [疏]注“郑主”至“周礼”。



    ○正义曰:传言先书齐、卫,则齐、卫不合先书,当先书郑也。《春秋》之例,主兵者先书,此则郑人主兵,郑宜在先,而先序齐、卫者,王爵齐、卫为侯,尊於郑伯,故以王爵尊卑为序也。不依主兵之例,而以王爵序者,鲁班诸侯之戍,以王爵为次。郑忽负功怀怒,致有此师,故特改常例,还以王爵次之,见鲁犹秉周礼故也。



    【经】十有一年,春,正月,齐人、卫人、郑人盟于恶曹。(恶曹,地阙。)



    夏,五月,癸未,郑伯寤生卒。同盟於元年,赴以名。



    秋,七月,葬郑庄公。无传。三月而葬,速。



    九月,宋人执郑祭仲。祭,氏;仲,名。不称行人,听迫胁以逐君,罪之也。行人例在襄十一年,《释例》详之。○听,吐定反。



    [疏]注“祭氏”至“详之”。



    ○正义曰:庄二十五年,陈侯使女叔来聘,传曰:“嘉之,故不名。”是诸侯之卿嘉之乃不名,则於法当书名。祭仲行无可嘉,知仲非其字,故云:“祭,氏;仲,名”也。祭仲,郑卿,而至宋见执,必是行至宋也。行使被执,例称行人,此当云执郑行人。而不称行人者,听宋迫胁以逐出其君,罪之,故不称行人。昭八年,楚人执陈行人干徵师杀之。传曰:“罪不在行人也。”以罪不在,则称行人。知祭仲罪在其身,故去行人也。《释例》曰:“祭仲之如宋,非会非聘,与於见诱,而以行人应命,不能死节,挟伪以篡其君,故经不称行人以罪之。”是说罪仲之意。襄十一年,“楚人执郑行人良宵”,传曰:“书曰‘行人’,言使人也。”是变例也。传称“诱祭仲而执之”,则本非行人,故经不言。杜必知以行人应命,罪之,故不称行人者,祭仲若不至宋,宋人何得执之?既往至宋,即是因事而行,亦既因事而行,便为使人之例。杜以传文称诱,故序其本意,言非聘非会,听宋迫胁,故不称行人,罪之。经与“齐人执郑詹”文亦何异?刘君以祭仲是字,郑人嘉之,妄规杜氏。就如刘言,既云罪其逐君,何以嘉而称字?杜以萧叔非字,故知祭仲是名仲。既书名为罪,则不称行人,是其贬责。刘云祭仲本非行人,未知有何所据?



    突归于郑。突,厉公也。为宋所纳,故曰归。例在成十八年。不称公子,从告也。文连祭仲,故不言郑。



    [疏]注“突厉”至“言郑”。



    ○正义曰:成十八年传例曰“诸侯纳之曰归”,知此为宋所纳,故曰归也。突实公子,而不称公子,传无褒贬之例,知从告者之辞,告者不言公子,故不称也。十五年,“许叔入于许”,十七年,“蔡季归于蔡”,皆以字系国。突不系郑者,以文连祭仲,祭仲之上已有郑字,蒙上郑文,故不言郑也。以宋人执仲、纳突乃是一事连书,故突得蒙上文。其郑忽奔卫,则郑人别告,故不连上文。



    郑忽出奔卫。忽,昭公也。庄公既葬,不称爵者,郑人贱之,以名赴。



    [疏]注“忽昭”至“名赴”。



    ○正义曰:僖九年传曰:“宋桓公卒。未葬而襄公会诸侯,故曰子。”“里克杀奚齐于次。书曰‘杀其君之子’,未葬也。”彼以未葬故系父,知既葬则成君。此庄公既葬,则忽成君矣,宜书郑伯出奔。今书忽之名,知郑人贱之,以名赴也。其贱之意,说在忽之复归。



    柔会宋公、陈侯、蔡叔盟于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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