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二 宣公五年,尽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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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二十二 宣公五年,尽十一年 (第1/3页)

    【经】五年,春,公如齐。



    夏,公至自齐。



    秋,九月,齐高固来逆叔姬。高固,齐大夫。不书女,归降於诸侯。



    [疏]注“高固”至“诸侯”。



    ○正义曰:僖五年“公孙兹如牟”。注云:“娶於牟也。卿非君命不越竟,故奉公命聘於牟,因自为逆。”然则此高固亦是因来聘而自逆也。经书“公孙兹如牟”,是以聘为文,此高固以逆为文,不言聘者,此二者皆以非君之命,不得越竟,请君行聘,而因自逆妻,本意为逆,不为聘也。从鲁而出,私娶轻而君命重,故书聘,不书逆。自外而来,则嫁女重,而受聘轻,故书逆不书聘。内外之异文耳。诸侯嫁女於大夫,则使大夫为之主,而书於经者,行礼为尊卑不敌,故使大夫为主耳。其女適他族,以先公遗体许人,必告於庙,故书之耳。嫁於诸侯者,皆书其归。此不书归者,差降於诸侯也。非齐夫人不得言归於齐,若言归於齐,高氏则下嫁於大夫,非公之敌,故不得书其归也。



    叔孙得臣卒。无传。不书日,公不与小敛。○不与,音预。敛,力验反。



    冬,齐高固及子叔姬来。叔姬宁,固反马。



    [疏]注“叔姬宁固反马”。



    ○正义曰:传言“来,反马也”,据高固为文耳。嫌叔姬亦为反马,故辩之。二者各有所为,而且相随行耳。女既適人,当称夫族,宋荡伯姬是其事也。叔姬巳適高氏,而犹言子叔姬者,以其新归於夫,反马乃成为妇,今始来反马,故以父母之辞言之。



    楚人伐郑。



    【传】五年,春,公如齐。高固使齐侯止公,请叔姬焉。(留公,强成昏。○强,其丈反。)



    “夏,公至自齐”,书,过也。公既见止,连昏於邻国之臣,厌尊毁列,累其先君,而於庙行饮至之礼,故书以示过。○厌,於涉反。累,劣伪反。



    [疏]注“公既”至“示过”。



    ○正义曰:凡公行还书“至”者,往反无咎,喜之而告庙也。公如齐见止,求与高固为昏,方始得归,当以耻而不告,亦复告庙饮至,故依常书之,以示过。《释例》曰:“凡反行饮至,必以嘉会昭告祖祢,有功则舍爵策勋,无勋无劳,告事而已。若夫执止之辱,厌尊毁列,所以累其先君,忝其社稷,故当克躬罪已,不以嘉礼自殄。宣公如齐既巳见止,连昏於邻国之臣,而行饮至之礼,故传曰:‘书,过也。’”言书过者,书之以示公过也。



    秋,九月,齐高固来逆女,自为也。故书曰“逆叔姬”,即自逆也。適诸侯称女,適大夫称字,所以别尊卑也,此《春秋》新例,故称“书曰”,而不言“凡”也。不於庄二十七年发例者,嫌见逼而成昏,因明之。○自为,於伪反。别,彼列反。



    [疏]注“適诸”至“明之”。



    ○正义曰:俱是外来逆女。適诸侯,诸侯遣臣来逆,则称逆女,纪裂繻来逆女是也。適大夫,大夫自来逆,则称所逆之字,此高固来逆叔姬是也。二文不同,所以别尊卑也。传言卿自逆者,别其与君逆也。庄二十七年莒庆来逆叔姬,文与此同,不於彼发例者,嫌此高固见迫而成昏,与常例或异,故因此以明其不异也。



    冬,“来”,反马也。礼,送女留其送马,谦不敢自安,三月庙见,遣使反马。高固遂与叔姬俱宁,故经、传具见以示讥。○庙见,贤遍反,下同。使,所吏反。



    [疏]注“礼送”至“示讥”。



    ○正义曰:礼,送女適於夫氏,留其所送之马,谦不敢自安於夫,若被出弃,则将乘之以归,故留之也。至三月庙见,夫妇之情既固,则夫家遣使,反其所留之马,以示与之偕老,不复归也。法当遣使,不合亲行,高固因叔姬归宁,遂亲自反马,与之俱来。故经、传具见其事,以示讥也。《仪礼·昏礼》者,士之礼也,其礼无反马,故何休据之作《膏肓》以难《左氏》,言礼无反马之法。郑玄答之曰:《冠义》云“无大夫冠礼”,而有其昏礼,则昏礼者,天子、诸侯、大夫皆异也。《士昏礼》云“主人爵弁,纁裳缁袘。乘墨车,从车二乘”,妇车亦如之。此妇车出於夫家,则士妻始嫁,乘夫家之车也。《诗·鹊巢》云:“之子于归,百两御之。”又曰:“之子于归,百两将之。”将,送也。国君之礼,夫人始嫁,自乘其家之车也,则天子、诸侯嫁女,留其乘车可知也。高固,大夫也,来反马,则大夫亦留其车也,礼虽散亡,以《诗》之义论之,大夫以上,其嫁皆有留车反马之礼。留车妻之道也;反马,婿之义也。高固以秋九月来逆叔姬,冬,来反马,则妇人三月,祭行乃反马,礼也。是说礼有反马之法,唯高固不宜亲行耳。杜言三月庙见,谓无舅姑者,《士昏礼》,“妇至,其夕成昏。质明赞见妇於舅姑。若舅姑既没,则妇人三月,乃奠菜”。郑玄云“奠菜者,祭菜也”。又《记》曰:“妇人三月,然后祭行。”郑玄云:“谓助祭也”。《曾子问》篇端称孔子曰:“三月而庙见,称来妇也。择日而祭於祢,成妇之义也。”郑玄云:“谓舅姑没者也。”是舅姑没者,以三月而祭,因以三月为反马之节。舅姑存者,亦当以三月反马也。《士昏礼》又称“若不亲迎,则妇人三月,然后婿见於妻之父母”。此高固亲迎,则不须更见,故讥其亲反马也。案杜注经云“叔姬宁,固反马”,传唯举反马,不言宁者,以宁是常事,唯反马非礼,故传举其非礼者。



    楚子伐郑。陈及楚平。晋荀林父救郑,伐陈。为明年晋、卫侵陈传。



    【经】六年,春,晋赵盾、卫孙免侵陈。



    夏,四月。



    秋,八月,螽。无传。



    冬,十月。



    【传】六年,春,晋、卫侵陈,陈即楚故也。



    夏,定王使子服求后于齐。子服,周大夫。



    秋,赤狄伐晋,围怀及邢丘。邢丘,今河内平皋县。晋侯欲伐之。中行桓子曰:“使疾其民,骄则数战,为民所疾。○数,所角反。以盈其贯。将可殪也。殪,尽也。贯,犹习也。○贯,古患反,注同。殪,於计反。



    [疏]注“殪尽”至“习也”。



    ○正义曰:《释诂》云“贯,习也”,“殪,死也”。言其死尽,故以殪为尽。盈其贯者,杜以为盈满其心,使贯习来伐。刘炫云:案《尚书·泰誓》,武王数纣之恶云:“商罪贯盈。”言纣之为恶,如物在绳索之贯,不得为习也。今知不然者,以《诗》称“射则贯兮”。先儒亦以为习,故杜用焉,义得两通。刘直以《尚书》之文而规杜过,恐非也。



    《周书》曰:‘殪戎殷’,《周书》,《康诰》也。义取周武王以兵伐殷,尽灭之。



    [疏]周书曰:“殪戎殷。”



    ○正义曰:如杜所注,戎训为兵,谓以兵伐殷而殪尽也。殪字宜在下,以《周书》本文,故其字在上。



    此类之谓也。”为十五年晋灭狄传。○为,于伪反,下注同。



    冬,召桓公逆王后于齐。召桓公,王卿士,事不关鲁,故不书,为成二年王甥舅张本。○召,上照反。



    楚人伐郑,取成而还。九年,十一年传所称厉之役,盖如此。



    郑公子曼满与王子伯廖语,欲为卿。二子,郑大夫。○曼音万。廖,力彫反。伯廖告人曰:“无德而贪,其在《周易》丰离下震上,丰。之离,丰上六变而为纯离也。《周易》论变,故虽不筮,必以变言其义。丰上六曰:“丰其屋,蔀其家,闚其户,阒其无人,三岁不觌,凶。”义取无德而大,其屋不过三岁必灭亡。○蔀,步口反,又普口反。闚,古规反。阒,苦鵙反。觌,徒历反。



    [疏]注“丰上”至“灭亡”。



    ○正义曰:丰卦震上离下,震为动,离为明,动而益明。丰,大之义。丰卦上六变而为纯离之卦,故为丰之离也。杜以筮得此卦爻,变而为彼卦,可言遇观之否,遇坤之比耳。此直口语,不是揲蓍。而亦言丰之离者,《周易》论变为义,故虽不筮,论《易》者,必以变言其义,故言丰之离也。杜又引“丰上六”至“不觌凶”,皆《周易》之文也。王弼以为上六“以阴处极而最在外,不复於位,深自幽隐,绝迹深藏者也”。蔀者,覆鄣之物也。丰大其屋,又鄣蔽其家,闇之甚也。以甚闇而处大屋,不能久享其利。其屋虽大,其室将空,故窥其户而阒然无人也。经三岁而不能显见则凶。伯廖引此者,义取无德而居乃屋,不过三岁必灭亡。



    弗过之矣。”不过三年。间一岁,郑人杀之。○间,间厕之间。



    【经】七年,春,卫侯使孙良夫来盟。



    夏,公会齐侯伐莱,传例曰:不与谋也。莱国,今东莱黄县。○莱音来。不与音预。



    [疏]“卫侯”至“来盟”。



    ○正义曰:文二年,“晋人以公不朝,使阳处父父盟公以耻之。书曰:‘及晋处父盟。’”去其族以厌耻也。然则公与大夫对盟则为耻辱,此良夫来盟,无贬责者,彼公亲朝晋,晋侯不与公盟,故遣大夫敌公,是为耻辱。此不贬责者,其君不得亲来,遣臣来与公盟,不对彼君,非为耻也。



    秋,公至自伐莱。无传。



    大旱。无传。书旱而不书雩,雩无功,或不雩。



    冬,公会晋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于黑壤。○壤,如丈反。



    【传】七年,春,卫孙桓子来盟,始通。且谋会晋也。(公即位,卫始脩好。○好,呼报反。)



    夏,公会齐侯伐莱,不与谋也。凡师出,与谋曰“及”,不与谋曰“会”。与谋者,谓同志之国。相与讲议利害,计成而行之,故以相连及为文。若不获巳,应命而出,则以外合为文,皆据鲁而言。师者,国之大事,存亡之所由,故详其举动以例别之。○不与,音预,下及注“与谋”同,年末“不与”放此。应,应对之应。别,彼列反,下注同。



    [疏]“凡师”至“曰会”。



    ○正义曰:《释例》曰:“与谋者,同志之国,彼我之计未定,相与共谋讲议,利害计成,而后行之。故以相连及为文。不与谋而出师者,谓不得巳而应命,故以外合为文,皆据鲁而言之也。公亲会齐侯伐莱,而传以师出示例,所以通卿大夫帅师者也。鲁既春会于曹,以谋伐郑,夏遂起师,而更从不与谋之文者,厉公篡大子忽之位,谋而纳之,非正,故讳,不与谋之例。若夫盟主之合,则上行乎下,非匹敌和成之类,故虽或先谋,皆从不与谋之例。成八年,‘晋士燮来聘’,且言将伐郯,下云‘会伐郯’。是也。凡乞师者,深求过理之辞,执谦以逼成其计。故虽小国乞之於大国,大国乞之於小国,亦皆不从与谋之例,臧宣叔、郤锜是也。传以师出为例,是唯系於战伐而刘、贾、许、颍滥以经诸‘及’字为义,本不在例,今欲强合之,所以多相错伐也。”杜言小乞大,大乞小者,僖二十六年公子遂如楚乞师,成二年臧宣叔如晋乞师,是小国乞於大国也;成十三年郤锜来乞师,十六年栾黡来乞师,十七年荀莹来乞师,十八年士鲂来乞师,是大国乞於小国也。与谋者,心俱欲伐,彼此同谋;乞师者,非彼所欲,乞来为已也。我乞彼者,彼不与我谋;彼乞我者,我不与彼谋,是故凡言乞者,皆从不与谋之例。宣叔是小乞大,郤锜是太乞小,除晋乞鲁以外,更无大乞小者,故举郤锜以辩乞小之事耳。晋是盟主,自是上行乎下,例无与谋之文,不由郤锜乞师,乃从不与谋之例。



    赤狄侵晋,取向阴之禾。此无秋字,盖阙文。晋用桓子谋,故纵狄。○向,舒亮反。



    [疏]注“此无秋字盖阙文”。



    ○正义曰:苗秀乃名为禾,夏则无禾可取。知此取必在秋,此无秋字盖阙文。



    郑及晋平,公子宋之谋也,故相郑伯以会。冬,盟于黑壤。王叔桓公临之,以谋不睦。王叔桓公,周卿士,衔天子之命以监临诸侯,不同歃者,尊卑之别也。○相,息亮反。歃,所洽反,又所甲反。监,古衔反。



    晋侯之立也,在二年。公不朝焉,又不使大夫聘,晋人止公于会。盟于黄父,公不与盟。以赂免。黄父即黑壤。故黑壤之盟不书,讳之也。慢盟主以取执止之辱,故讳之。



    [疏]注“慢盟”至“讳之”。



    ○正义曰:昭十三年,“公会刘子、晋侯云云于平丘。八月甲戌,同盟於平丘。公不与盟”。於时晋以谗慝弘多,不与公盟,公不得与,非国之耻,故书其同盟而显言不与。此时公实有罪,为晋所执,不得与盟,是公之耻,故讳而不书其盟,若言诸侯实不盟,公无所可与然。



    【经】八年,春,公至自会。(无传。义与五年书过同。)



    [疏]注“义与五年书过同”。



    ○正义曰:被执不以为耻,而亦告庙饮至,故书之以示过也。故杜云“义与五年书过同”。



    夏,六月,公子遂如齐,至黄乃复。无传。盖有疾而还,大夫受命而出,虽死,以尸将事,遂以疾还,非礼也。



    [疏]注“盖有”至“礼也”。



    ○正义曰:下言其卒,故疑有疾而还也。《聘礼》曰:“宾入竟而死,遂也。”若宾死未将命,则既敛于棺,造于朝,介将命。”哀十五年传曰:“有朝聘而终,以尸将事之礼。”是入所聘之竟则当遂行。黄是齐竟,遂以疾还,非礼也。



    辛巳,有事于大庙,仲遂卒于垂。有事,祭也。仲遂卒与祭同日,略书有事,为绎张本。不言公子,因上行还间无异事,省文,从可知也。称字,时君所嘉,无义例也。垂,齐地,非鲁竟,故书地。○大音泰,传同。为,于伪反。省,所景反。竟音境。



    [疏]注“有事”至“书地”。



    ○正义曰:有事,祭也者,谓禘祭也。《释例》以昭十五年,有事于武宫,传称“禘于武公”,则知此言有事,亦是禘也。祭之日仲遂卒,不言禘,而略言有事者,禘事得常,不主书禘,为下绎祭张本耳。上言“公子遂如齐”,此言“仲遂卒”,不言公子者,此书有事,为仲遂卒而书之,与上相连犹是一事,因上行还间无异事,省公子之文,从可知也。卫氏难杜云:其间有“辛巳,有事于大庙”,何得为间无异事?秦氏释云:“有事于大庙”,是为仲遂卒起文,止是一事,故云间无异事也。既不书公子,而称仲遂者,时君所嘉宠,故称其字,非义例也。定五年传,“季平子行东野,卒于房”。房是鲁地,卒於竟内,故不书其地。垂是齐地,非鲁竟,故书地也。



    壬午,犹绎。万人,去籥。绎,又祭,陈昨日之礼,所以宾尸。《万》,舞名。籥,管也。犹者,可止之辞。鲁人知卿佐之丧不宜作乐,而不知废绎,故内舞去籥,恶其声闻。○去,起吕反,注及传同。籥,羊略反。管音馆。恶,乌路反。声闻音问,又如字。



    [疏]注“绎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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