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二 襄十三年,尽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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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三十二 襄十三年,尽十五年 (第1/3页)

    【经】十有三年,春,公至自晋。



    夏,取邿。邿,小国也。任城亢父县有邿亭。传例曰:“书取,言易也。”○邿音诗。任音壬。亢,苦浪反,又音刚。父音甫。易,以豉反,传同。



    秋,九月,庚辰,楚子审卒。共王也。成二年,大夫盟于蜀。



    冬,城防。



    【传】十三年,春,公至自晋,孟献子书劳于庙,礼也。(书勋劳於策也。桓二年传曰:“公”至“自唐告於庙也。凡公行告於宗庙反行饮”至“舍爵策勋焉。礼也。桓十六年传又曰:“公至自伐郑,以饮至之礼也。”然则还告庙及饮至及书劳三事,偏行一礼,则亦书至。悉阙乃不书至。传因献子之事,以发明凡例。《释例》详之。○舍如字,又音舍。)



    [疏]注“书勋”至“详之”。



    ○正义曰:其书劳与策勋,一也。《周礼》:“王功曰勋,事功曰劳。”对则勋大而劳小,故传变文以包之。注云“书勋劳於策”,明其不异也。桓二年传发凡例,有告庙也,饮至也。策勋也。桓十六年传言“饮至”,此年传言“书劳”,二者各举其一,所以反覆凡例。以此知三事,偏行一礼,则亦书至。悉阙,乃不书至耳。所云“偏行一礼”,谓偏行告至。其饮至、策勋,则不可偏行也。何则?告庙因行饮至,舍爵而即策勋。策勋、饮至,并行之於庙,岂得不告至,而在庙聚饮乎?不告至而入庙书劳乎?明其决不然矣。但告至巳后,或饮至而不书劳,或书劳而不饮至,二事或有阙其一者,传因献子书劳,复言“礼也”。所以发明凡例。《释例》曰:“公行,或朝或会,或盟或伐,得礼失礼,其事非一,故传随而释之。於盟释告庙,嫌他例不通,故复总云‘凡公行,告于宗庙。反行,饮至、舍爵,策勋焉,礼也’。此以明公之出竟,当无不告。及其反也,则必饮至,有功成策勋。故公至自伐郑,传重言以饮至之礼;孟献子书劳于庙,传复云‘礼’,所以反覆凡例也。公朝於晋,而献子书劳,知策勋非唯讨伐之功。虽或常行,有以定国安民,亦书功於庙也。然则凡反行饮至,必以嘉会昭告祖祢。有功则舍爵策勋,无劳告事而已。”



    夏,邿乱,分为三。国分为三部,志力各异。师救邿,遂取之。鲁师也。经不称师,不满二千五百人。传通言之。



    [疏]注“鲁师”至“言之”。



    ○正义曰:庄八年,“师及齐师围郕”。彼是大夫将满师,故称“师”。此亦大夫将,所将不满二千五百人,故直言取邿,而不得言师也。传言师者,师是众人总名,虽少,亦通言之。



    凡书取,言易也。不用师徒,及用师徒而不劳,虽国亦曰“取”。



    [疏]注“不用”至“曰取”。



    ○正义曰:宣九年取根牟,传曰“言易也”。成六年取鄟,传曰“言易也”。昭四年取鄫,传曰“言易也”。莒乱,著丘公立而不抚鄫,鄫叛而来,故曰取。凡克邑不用师徒曰取”。与此四发取例,传皆云“言易也”。取鄫之下,又发凡例云“克邑不用师徒曰取”者,不用师徒,即是易得之状,所以覆明凡例也。若用而不劳,则与不用相似,故杜云“用而不劳,亦曰取”也。凡例克邑,邿乃是国,知虽国亦曰取。《释例》曰:“取者,乘其衰乱,或受其溃叛,或用小师而不顿兵劳力,则直言取。如取如携,言其易也。传四发取例者,邿以师徒,鄫叛而来,根牟东夷,鄟附庸国,名各不同故也。邿为小国,非邑非夷,故以凡例附之。”



    用大师焉曰灭。敌人距战,斩获俘馘,用力难重,虽邑亦曰灭。○馘,古获反。



    [疏]注“敌人”至“曰灭”。



    ○正义曰:国大邑小,嫌邑易国难,“灭”“取”止见难易,不由国邑大小,故注辩之。上云易,则虽国亦曰取。此取邿,邿是国也。此言用力难重,则虽邑亦曰灭。僖二年,虞师、晋师灭下阳,昭十三年,吴灭州来,皆邑而言灭是也。



    弗地曰入。谓胜其国邑,不有其地。



    [疏]“谓胜”至“其地”。



    ○正义曰:入谓入其都邑,制其民人。当入之日,与灭亦同。但寻即去之,不为己有,故云胜其国邑,不即有其土地。如此之类,谓之为“入”。国、邑双举者,国、邑皆称入也。文十五年,晋郤缺入蔡,是入国也。成七年,吴入州来;九年,楚人入郓,是入邑也。若然,闵二年,狄入卫,哀八年,宋公入曹,二者,传皆言灭,而经书“入”者,《释例》曰:“狄灭卫,而书‘入’者,狄无文告。卫之君臣死尽,齐桓存之,以告诸侯,言狄巳去,不能有其土地也。曹背晋而奸宋,是以致讨。宋公既还,而不忍褚师之诟怒,而反兵一举灭曹。灭非本志,故以入告也。”



    荀罃、士鲂卒。晋侯蒐于绵上以治兵,为将命军帅也,必蒐而命之,所以与众共。○为,于伪反。帅,所类反。使士匄将中军,辞曰:“伯游长。伯游,荀偃。○长,丁丈反。昔臣习於知伯,是以佐之,非能贤也。七年,韩厥老,知罃代将中军,士匄佐之。匄今将让,故谓尔时之举,不以己贤。事见九年。○见,贤遍反。请从伯游。”荀偃将中军,代荀罃。士匄佐之。位如故。使韩起将上军,辞以赵武。又使栾黡,以武位卑,故不听,更命黡。辞曰:“臣不如韩起。韩起原上赵武,君其听之。”使赵武将上军,武自新军超四等,代荀偃。韩起佐之。位如故。栾黡将下军,魏绛佐之。黡亦如故。绛自新军佐超一等,代士鲂。新军无帅,将佐皆迁。○将,子匠反。晋侯难其人,使其什吏率其卒乘官属,以从於下军,礼也。得慎举之礼。○难,乃旦反,或如字。什音十。卒,子忽反。乘,绳证反。



    [疏]“晋侯”至“礼也”。



    ○正义曰:什吏,谓十人长也。从车曰卒,在车曰乘。新军将佐皆迁,晋侯选贤未得,难用其人,使其军内十人之长,率其步卒车士,与其新军官属军尉司马之类,以从於下军。令下军将佐兼领之,得慎举之礼也。《周礼·夏官序》云:“凡制军,万有二千五百人为军,军将皆命卿。二千有五百人为师,师帅皆中大夫。五百人为旅,旅帅皆下大夫。百人为卒,卒长皆上士。二十五人为两,两司马皆中士。五人为伍,伍皆有长。”不言十人有长。而此传云“什吏”者,《夏官》所云,《周礼》之正法耳。其量时制事,未必尽然。《尚书·牧誓》有千夫长、百夫长。《齐语》:“管子设法,五人为伍,五十人为小戎,二百人为卒,二千人为旅,万人为军。”《吴语》:“王孙雄设法,百人为行,十行一旌,十旌一将军。”引《司马法》云:“十人之帅执铃,百人之帅执铎,千人之帅执鼓,万人之将执大鼓。”三者,数人置帅,皆以什计之,异於《周礼》。则晋人为军,或十人置吏也。



    晋国之民,是以大和,诸侯遂睦。君子曰:“让,礼之主也。范宣子让,其下皆让。栾黡为汏,弗敢违也。晋国以平,数世赖之。刑善也夫!刑,法也。○汰音泰。数,所主反。夫音扶。一人刑善,百姓休和,可不务乎?《书》曰:‘一人有庆,兆民赖之,其宁惟永。’其是之谓乎!《周书·吕刑》也。一人,天子也。宁,安也。永,长也。义取上有好善之庆,则下赖其福。○休,许蚪反。好,呼报反。周之兴也,其《诗》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诗·大雅》。言文王善用法,故能为万国所信。孚,信也。言兴善也。



    [疏]“诗曰”至“善也”。



    ○正义曰:此《大雅·文王》之篇。仪,善也。刑,法也。孚,信也。善用法者,文王也。言文王善用法,故能为万国所信。言文王之法善也。



    及其衰也,其《诗》曰:‘大夫不均,我从事独贤。’《诗·小雅》。剌幽王役使不均,故从事者怨恨。称已之劳,以为独贤,无让心。言不让也。



    [疏]“诗曰”至“让也”。



    ○正义曰:《诗·小雅·北山》之篇。刺幽王役使不均乎!被使之人,自称巳之功劳。我所以特从王事者,在上独以我为贤。自云己贤,是不让也。



    世之治也,君子尚能而让其下,能者在下位,则贵尚而让之。○治,直吏反。小人农力以事其上。是以上下有礼,而谗慝黜远,由不争也,谓之懿德。及其乱也,君子称其功以加小人,加,陵也。君子,在位者。○慝,他得反。远,于万反,又如字。争,争斗之争。小人伐其技以冯君子。冯,亦陵也。自称其能为伐。○技,其绮反。冯,皮冰反。是以上下无礼,乱虐并生,由争善也,争自善也。谓之昏德。国家之敝,恒必由之。”传言晋之所以兴。



    楚子疾,告大夫曰:“不穀不德,少主社稷。生十年而丧先君,未及习师、保之教训,而应受多福,多福,谓为君。○少,诗照反。丧,息浪反。是以不德,而亡师于鄢,鄢在成十六年。○鄢音偃。以辱社稷,为大夫忧,其弘多矣。弘,大也。若以大夫之灵,获保首领,以殁於地,唯是春秋窀穸之事,窀,厚也。穸,夜也。厚夜,犹长夜。春秋,谓祭祀。长夜,谓葬埋。○殁音没。窀,张伦反,一音徒门反。穸音夕。



    [疏]注“窀厚”至“葬埋”。



    ○正义曰:《晋语》云:“窀,厚也。”《说文》云:“夕,暮也。从月半见。”穸字从夕,知是以夕为夜也。厚、长意同,故厚夜犹长夜也。《孝经》云:“春秋祭祀,以时思之。”故春秋谓祭祀也。长夜者,言夜不复明,死不复生。故长夜谓葬埋也。以其事施於葬,故今字皆从穴。王意自贬,祭之与葬,皆不敢从先君之礼。



    所以从先君於祢庙者,从先君代为祢庙。



    [疏]注“从先”至“祢庙”。



    ○正义曰:《祭法》云:“诸侯立五庙,曰考庙,王考庙,皇考庙,显考庙,祖考庙。”此云“祢庙”,即彼“考庙”也。《曲礼》云:“生曰父,死曰考。”考,成也。言有成德也。祢,近也,於诸庙,父最为近也。《礼》,三年之丧毕,则以迁新主入庙。是从先君代为祢庙也。计昭穆之次,昭次入昭庙,穆次入穆庙,皆代为祖庙。而言代为祢庙者,是从先君之近也。



    请为‘灵’若‘厉’。欲受恶谥,以归先君也。乱而不损曰灵。戮杀不辜曰厉。大夫择焉。”莫对。及五命,乃许。



    秋,楚共王卒。子囊谋谥。大夫曰:“君有命矣。”子囊曰:“君命以‘共’,若之何毁之?赫赫楚国,而君临之,抚有蛮夷,奄征南海,以属诸夏,而知其过,可不谓共乎?请谥之‘共’。”大夫从之。传言子囊之善。○共音恭,下同。夏,户雅反。



    吴侵楚,养由基奔命,子庚以师继之。子庚,楚司马。养叔曰:“吴乘我丧,谓我不能师也,养叔,养由基也。必易我而不戒。戒,备也。○易,以豉反。子为三覆以待我,覆,伏兵。○覆,扶又反。我请诱之。”子庚从之。战于庸浦,庸浦,楚地。○浦,判五反。大败吴师,获公子党。君子以吴为不吊。不用天道相吊恤。《诗》曰:“不吊昊天,乱靡有定。”言不为昊天所恤,则致罪也。为明年会向传。○昊,胡老反。



    [疏]“不吊”至“有定”。



    ○正义曰:《诗·小雅·节南山》之篇。



    冬,城防。书事,时也。土功虽有常节,通以事间为时。



    [疏]注“土功”至“为时”。



    ○正义曰:庄二十九年,传例曰:“凡土功,龙见而毕务,戒事也。火见而致用,水昏正而栽。”是土功之常节也。本设此节,以为农事既闲,故以此时兴土功。今此冬城防,经、传皆不言月,当在火见致用之前。此岁农收差早,虽天象未至,而民事巳闲,故云“土功虽有常节,通以事间为时”。言时节未是时,而事以得时,故言“书事,时也”。《释例》曰:“冬城防,臧武仲请毕农事,故传曰‘书事,时也’。言兴作出火见致用之前,亦得兼以事时而礼之。”



    於是将早城。臧武仲请俟毕农事,礼也。



    郑良霄、大宰石犹在楚。十一年,楚人执之至今。石言於子囊曰:“先王卜征五年,先征五年而卜吉凶也。征谓巡守。征,行。○先征,悉荐反。守,手又反,注同。



    [疏]



    ○注“先征”至“征行”。



    ○正义曰:“先征五年而卜其吉凶也”者,以谓征前五年,而预卜之也。征,训行也。先王之行,谨慎而卜,必是礼之大者。大礼远行,莫过巡守。故知“征谓巡守”也。“征,行”,《释言》文也。传言卜征五年,未知何代之礼。案《尚书·舜典》云:“五载一巡守。”孔安国云:“尧、舜同道,舜摄则然,尧又可知。”《周礼·大行人》云:“十有二岁,王巡守殷国。”《王制》云:“天子五年一巡守。”郑玄云:“天子以海内为家,时一巡省之。五年者,虞、夏之制也。周则十二岁一巡守。”如孔、郑之言,唐、虞及夏,皆五年一巡守。然则卜征五年,虞、夏法也。在周之世,而远陈虞、夏法者,盖重古而言之。或周之巡守,不必十二年也。周十二年一巡守,法岁星行天一周也。虞、夏五年一巡守,取五行递王而遍也。



    而岁习其祥。祥习则行,五年五卜,皆同吉,乃巡狩。



    [疏]“而岁”至“则行”。



    ○正义曰:《礼记》云:“卜筮不相袭。”郑玄云:“袭,因也”。《释诂》云:“祥,善也。”岁因其善,谓去年吉,今年又吉也。善因则行,谓五年五吉,善善相因袭,则先王然后行巡守也。传称卜不习吉,而得五年五卜者,卜不习吉,谓不可一时再卜耳。此则每年一卜,非相习也。



    不习,则增脩德而改卜。不习,谓卜不吉。○“不习则增”,绝句。一本无“增”字,“则”连下总为句。



    [疏]注“不习谓卜不吉”。



    ○正义曰:其善不因往年,是谓不习吉也。脩德改卜,更以卜吉为始,又得五吉,乃行也。



    今楚实不竞,行人何罪?不能脩德与晋竞。止郑一卿,以除其逼,一卿,谓良霄。使睦而疾楚,以固於晋,焉用之?位不逼则大臣睦,怨疾楚则事晋固。○“焉用之”,本或作“何用之”,於虔反。



    [疏]“止郑”至“用之”。



    ○正义曰:贵者多则势相逼。今止郑一卿於楚,以除其国内相逼之患。位不逼则大臣和睦,使郑在家之人和睦而疾楚,以牢固事於晋。焉用之,何须用此良霄留之於楚?



    使归而废其使,行而见执於楚,郑又遂坚事晋。是郑废本见使之意。○其使,所吏反,注同。怨其君以疾其大夫,而相牵引也,不犹愈乎?”楚人归之。



    [疏]“使归”至“愈乎”。



    ○正义曰:往者,郑使良霄向楚,其意欲得楚执良霄,郑得坚事晋国,是郑本遣良霄,其意如此。今若放良霄使归於郑,则郑不得坚事晋国,是废其本使之意。苏氏之说亦然也。良霄被执,久留在楚,今若归之,则怨恨其君,以憎疾其大夫,而相牵引,令郑国大臣不和,则事晋之心不固,不犹少差乎?《方言》云:“病差谓之愈。”后年注以愈为差,此亦当为差也。服虔云:“愈犹病愈。”是愈为差之义也。郑玄《论语》注云:“愈犹胜也。”



    【经】十有四年,春,王正月,季孙宿、叔老会晋士匄、齐人、宋人、卫人、郑公孙虿、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会吴于向。(叔老,声伯子也。鲁使二卿会晋,敬事霸国。晋人自是轻鲁币,而益敬其使,故叔老虽介,亦列於会也。齐崔杼、宋华阅、卫北宫括在会惰慢不摄,故贬称“人”,盖欲以督率诸侯,奖成霸功也。吴来在向,诸侯会之,故曰“会吴”。向,郑地。○其使,所吏反。介音界。惰,徒卧反。)



    [疏]“十四年注叔老”至“郑地”。



    ○正义曰:叔老,声伯子,叔肸孙,故以叔为氏也。卿出聘使及盟会,皆以大夫为介,礼之常也。此会,鲁使季孙宿与叔老二卿会晋,敬事霸国,故以卿为介。於例唯征战重兵,详内略外,鲁师出征伐,则诸将并书。其聘与会,唯书使主,其介不合书也。晋人自是轻鲁币,而益敬其使。叔老虽则为介,而晋为盟主,亦列之於会。鲁人以其并列於会,故并书之也。传称“宋华阅、仲江会伐秦,向之会亦如之”,则此会宋亦二卿,华阅犹尚被贬,仲江固不在列。若二卿并敬其事,俱得列会,亦当并书於策。何则?盟主列之於会,鲁史无容略之也。故传言“崔杼、华阅会伐秦,不书,隋也。向之会,亦如之。北宫括不书於向,书於伐秦,摄也。”是齐、宋、卫三国之卿,於此会也。惰慢不自整摄,故贬称“人”。罪其身,故去名氏。犹序郑卿之上,从其大小旧次也。在会惰慢,未是大尤,即加贬责者,此是仲尼新意,盖欲督率诸侯,奖成晋悼霸功故也。以吴来在向,诸侯就向会之,故不序吴於列。而云“会吴于向”,与锺离、善道同也。



    二月,乙未,朔,日有食之。无传。



    夏,四月,叔孙豹会晋荀偃、齐人、宋人、卫北宫括、郑公孙虿、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伐秦。齐、宋大夫不书,义与向同。



    己未,卫侯出奔齐。诸侯之策,书“孙、甯逐卫侯”。《春秋》以其自取奔亡之祸,故诸侯失国者,皆不书逐君之贼也。不书名,从告。



    [疏]注“诸侯”至“从告”。



    ○正义曰:二十年,甯子疾,召悼子曰“诸侯之策”云云。甯殖自为此言,明知诸国策书皆云“孙林父、甯殖逐卫侯”,不言卫侯自出奔也。仲尼脩《春秋》,以其自取奔亡之祸。故诸失国者,皆是被臣逐之,悉非其君自出。仲尼尤其不能自安,皆不书逐君之贼,所以责其君也。北燕伯款出奔齐,蔡侯朱出奔楚,并书名。此不书名,从告也。《释例》曰:“诸侯奔亡,皆迫逐而苟免,非自出也。传称‘孙林父、甯殖出其君’,名在诸侯之策。此以臣名赴告之文也。仲尼之经,更没逐者之名主,以自奔为文,责其君不能自安自固,所犯非徒所逐之臣也。卫赴不以名,而燕赴以名,各随赴而书之,义在於彼,不在此也。”杜言在彼不在此者,义在自出为罪,不在名与不名,以其失国,巳足罪贱,不假复以名责。故史记随赴而书,仲尼依旧为定也。《曲礼》云:“诸侯失地,名。灭同姓,名。”《记》之所言,当据《春秋》为义。灭同姓,名,《春秋》既依用之,则失地书名,亦是大例。而杜云“名与不名”无义例者,案经书卫侯毁灭邢,传云“同姓也,故名”,其言与《记》符同,《左氏》本有此例也。失地书名,则传无其事。且《记》言失地者,谓国被人夺,非弃位出奔者也。州公如曹,纪侯大去,皆是失地之君,经不书名,亦不发传,知失地之君,不以名为贬也。穀伯绥、邓侯吾离来朝,《公羊传》皆云:“何以名?失地之君也。”则《礼记》之文,或据《公羊》之义,不可通於《左氏》,故杜不为此说。



    莒人侵我东鄙。无传。报入郓。



    秋,楚公子贞帅师伐吴。



    冬,季孙宿会晋士匄、宋华阅、卫孙林父、郑公孙虿、莒人、邾人于戚。



    【传】十四年,春,吴告败于晋。(前年为楚所败。)会于向,为吴谋楚故也。(谋为吴伐楚。○为,于伪反,注“为吴”、“卒不为”同。)范宣子数吴之不德也,以退吴人。(吴伐楚丧,故以为不德。数而遣之,卒不为伐楚。)执莒公子务娄,(在会不书,非卿。○务,徐莫侯反,又音如字。娄,力侯反,或力俱反。)以其通楚使也。(莒贰於楚,故比年伐鲁。○使,所吏反。)将执戎子驹支,(驹支,戎子名。)范宣子亲数诸朝,(行之所在,亦设朝位。)曰:“来!姜戎氏!昔秦人迫逐乃祖吾离于瓜州,(四岳之后,皆姓姜又别为允姓。瓜州地在今敦煌。○迫音百。瓜,古华反。敦,徒门反。煌音皇。)



    [疏]“传注四岳”至“敦煌”。



    ○正义曰:《周语》称“尧遭洪水,使禹治之,共之从孙四岳佐之。胙四岳国,命为侯伯,赐姓曰姜。”贾逵云:“共,共工也。从孙,同姓末嗣之孙。四岳,官名,大岳也,主四岳之祭焉。姜,炎帝之姓,其后变易。至於四岳,帝复赐之祖姓,以绍炎帝之后。”是四岳为姜姓也。下传云:“谓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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