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历志第一

    律历志第一 (第2/3页)

。时所以记启、闭也,月所以纪分、至也。启、闭者,节也。分、至者,中也。节不必在其月,故时中必在正数之月。故《传》曰:「先王之正时也,履端于始,举正于中,归余于终。履端于始,序则不愆;举正于中,民则不惑;归余于终,事则不誖。」此圣王之重闰也。以五位乘会数,而朔旦冬至,是为章月。四分月法,以其一乘章月,是为中法。参闰法为周至,以乘月法,以减中法而约之,则七B43D之数,为一月之闰法,其余七分。此中朔相求之术也。朔不得中,是谓闰月,言阴阳虽交,不得中不生。故日法乘闰法,是为统岁。三统,是为元岁。元岁之闰,阴阳灾,三弦闰法。《易》九厄曰:初入元,百六,阳九;次三百七十四,阳九;次四百八十,阳九;次七百二十,阴七;次七百二十,阳七;次六百,阴五;次六百,阳五;次四百八十,阴三;次四百八十,阳三。凡四千六百一十七岁,与一元终。经岁四千五百六十,灾岁五十七。是以《春秋》曰:「举正于中。」又曰:「闰月不告朔,非礼也。闰以正时,时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道于是乎在矣。不告闰朔,弃时正也,何以为民?」故善僖「五年春王正月辛亥朔,日南至,公既视朔,遂登观台以望,而书,礼也。凡分、至、启、闭,必书云物,为备故也。」至昭二十年二月己丑,日南至,失闰,至在非其月。梓慎望氛气而弗正,不履端于始也。故传不曰冬至,而曰日南至。极于牵牛之初,日中之时景最长,以此知其南至也。斗纲之端连贯营室,织女之纪指牵牛之初,以纪日月,故曰星纪。五星起其初,日月起其中,凡十二次。日至其初为节,至其中斗建下为十二辰。视其建而知其次。故曰:「制礼上物,不过十二,天之大数也」。《经》曰「春,王正月」,《传》曰:周正月「火出,于夏为三月,商为四月,周为五月。夏数得天」,得四时之正也。三代各据一统,明三统常合,而迭为首,登降三统之首,周还五行之道也。故三五相包而生。天统之正,始施于子半,日萌色赤。地统受之于丑初,日肇化而黄,至丑半,日牙化而白。人统受之于寅初,日孽成而黑,至寅半,日生成而青。天施复于子,地化自丑毕于辰,人生自寅成于申。故历数三统,天以甲子,地以甲辰,人以甲申。孟、仲、季迭用事为统首。三微之统既著,而五行自青始,其序亦如之。五行与三统相错。传曰「天有三辰,地有五行」,然则三统五星可知也。《易》曰:「参五以变,错综其数。通其变,遂成天下之文;极其数,遂定天下之象。」太极运三辰五星于上,而元气转三统五行于下。其于人,皇极统三德五事。故三辰之合于三统也,日合于天统,月合于地统,斗合于人统。五星之合于五行,水合于辰星,火合于荧惑,金合于太白,木合于岁星,土合于镇星。三辰五星而相经纬也。天以一生水,地以二生火,天以三生木,地以四生金,天以五生土。五胜相乘,以生小周,以乘「乾」、「坤」之策,而成大周。阴阳比类,交错相成,故九六之变登隆于六体。三微而成著,三著而成象,二象十有八变而成卦,四营而成易,为七十二,参三统两四时相乘之数也。参之则得「乾」之策,两之则得「坤」之策。以阳九九之,为六百四十八;以阴六六之,为四百三十二,凡一千八十,阴阳各一卦之微算策也。八之,为八千六百四十,而八卦小成。引而信之,又八之,为六万九千一百二十,天地再之,为十三万八千二百四十,然后大成。五星会终,触类而长之,以乘章岁,为二百六十二万六千五百六十,而与日月会。三会为七百八十七万九千六百八十,而与三统会。三统二千三百六十三万九千四十,而复于太极上元。九章岁而六之为法,太极上元为实,实如法得一,阴阴各万一千五百二十,当万物气体之数,天下之能事毕矣。



    统母



    日法八十一。元始黄钟初九自乘,一龠之数,得日法。



    闰法十九,因为章岁。合天地终数,得闰法。



    统法一千五百三十九。以闰法乘日法,得统法。



    元法四千六百一十七。参统法,得元法。



    会数四十七。参天九,两地十,得会数。



    章月二百三十五。五位乘会数,得章月。



    月法二千三百九十二。推大衍象,得月法。



    通法五百九十八。四分月法,得通法。



    中法十四万五百三十。以章月乘通法,得中法。



    周天五十六万二千一百二十。以章月乘月法,得周天。



    岁中十二。以三统乘四时,得岁中。



    月周二百五十四。以章月加闰法,得月周。



    朔望之会百三十五。参天数二十五,两地数三十,得朔望之会。



    会月六千三百四十五。以会数乘朔望之会,得会月。



    统月一万九千三十五。参会月,得统月。



    元月五万七千一百五。参统月,得元月。



    章中二百二十八。以闰法乘岁中,得章中。



    统中一万八千四百六十八。以日法乘章中,得统中。



    元中五万五千四百四。参统中,得元中。



    策余八千八十。什乘元中,以减周天,得策余。



    周至五十七。参闰法,得周至。



    纪母。



    木金相乘为十二,是为岁星小周。小周乘「坤」策,为千七百二十八,是为岁星岁数。



    见中分二万七百三十六。



    积中十三,中余百五十七。



    见中法一千五百八十三。见数也。



    见闰分万二千九十六。



    积月十三,月余一万五千七十九。



    见月法三万七十七。



    见中日法七百三十万八千七百一十一。



    见月日法二百四十三万六千二百三十七。



    金火相乘为八,又以火乘之为十六而小复。小复乘「乾」策,为三千四百五十六,是为太白岁数。



    见中分四万一千四百七十二。



    积中十九,中余四百一十三。



    见中法二千一百六十一。复数。



    见闰分二万四千一百九十二。



    积月十九,月余三万二千三十九。



    见月法四万一千五十九。



    晨中分二万三千三百二十八。



    积中七,中余千七百一十八。



    夕中分一万八千一百四十四。



    积中八,中余八百五十六。



    晨闰分万三千六百八。



    积月十一,月余五千一百九十一。



    夕闰分万五百八十四。



    积月八,月余二万六千八百四十八。



    见中日法九百九十七万七千三百三十七。



    见月日法三百三十二万五千七百七十九。



    土木相乘而合经纬为三十,是为镇星小周。小周乘「坤」策,为四千三百二十,是为镇星岁数。



    见中分五万一千八百四十。



    积中十二,中余一千七百四十。



    见中法四千一百七十五。见数也。



    见闰分三万二百四十。



    积月十二,月余六万三千三百。



    见月法七万九千三百二十五。



    见中日法一千九百二十七万五千九百七十五。



    见月日法六百四十二万五千三百二十五。



    火经特成,故二岁而过初,三十二过初为六十四岁而小周。



    小周乘「乾」策,则太阳大周,为一万三千八百二十四岁,是为荧惑岁数。



    见中分十六万五千八百八十八。



    积中二十五,中余四千一百六十三。



    见中法六千四百六十九。见数也。



    见闰分九万六千七百六十八。



    积月二十六,月余五万二千九百五十四。



    见月法一十二万二千九百一十一。



    见中日法二千九百八十六万七千三百七十三。



    见月日法九百九十五万五千七百九十一。



    水经特成,故一岁而及初,六十四及初而小复。小复乘「坤」策,则太阴大周,为九千二百一十六岁,是为辰星岁数。



    见中分十一万五百九十二。



    积中三,中余二万三千四百六十九。



    见中法二万九千四十一。复数也。



    见闰分六万四千五百一十二。



    积月三,月余五十一万四百二十三。



    见月法五十五万一千七百七十九。



    晨中分六万二千二百八。



    积中二,中余四千一百二十六。



    夕中分四万八千三百八十四。



    积中一,中余一万九千三百四十三。



    晨闰分三万六千二百八十八。



    积月二,月余十一万四千六百八十二。



    久闰分二万八千二百二十四。



    积月一,月余三十九万五千七百四十一。



    见中日法一亿三千四百八万二千二百九十七。



    见月日法四千四百六十九万四千九十九。



    合太阴太阳之岁数而中分之,各万一千五百二十。阳施其气,阴成其物。以星行率减岁数,余则见数也。



    东九西七乘岁数,并九七为法,得一,金、水晨夕岁数。



    以岁中乘岁数,是为星见中分。



    星见数,是为见中法。



    以岁闰乘岁数,是为星见闰分。



    以章岁乘见数,是为见月法。



    以元法乘见数,是为见中日法。



    以统法乘见数,是为见月日法。



    五步



    木,晨始见,去日半次。顺,日行十一分度二,百二十一日。始留,二十五日而旋。逆,日行七分度一,八十四日。复留,二十四日三分而旋。复顺,日行十一分度二,百一十一日有百八十二万八千三百六十二分而伏。凡见三百六十五日有百八十二万八千三百六十五分,除逆,定行星三十度百六十六万一千二百八十六分。凡见一岁,行一次而后伏。日行不盈十一分度一。伏三十三日三百三十三万四千七百三十七分,行星三度百六十七万三千四百五十一分。一见,三百九十八日五百一十六万三千一百二分,行星三十三度三百三十三万四千七百三十七分。通其率,故曰日行千七百二十八分度之百四十五。



    金,晨始见,去日半次。逆,日行二分度一,六日,始留,八日而旋。始顺,日行四十六分度三十三,四十六日。顺,疾,日行一度九十二分度十五,百八十四日而伏。凡见二百四十四日,除逆,定行星二百四十四度。伏,日行一度九十二分度三十三有奇。伏八十三日,行星百一十三度四百三十六万五千二百二十分。凡晨见、伏三百二十七日,行星三百五十七度四百三十六万五千二百二十分。夕始见,去日半次。顺,日行一度九十二分度十五,百八十一日百七分日四十五。顺,迟,日行四十六分度四十三,四十六日。始留,七日百七分日六十二分而旋。逆,日行二分度一,六日而伏。凡见二百四十一日,除逆,定行星二百四十一度。伏,逆,日行八分度七有奇。伏十六日百二十九万五千三百五十二分,行星十四度三百六万九千八百六十八分。一凡夕见伏,二百五十七日百二十九万五千三百五十一分,行星二百二十六度六百九十万七千四百六十九分。一复,五百八十四日百二十九万五千三百五十二分。行星亦如之,故曰日行一度。



    土,晨始见,去日半次。顺,日行十五分度一,八十七日。始留,三十四日而旋。逆,日行八十一分度五,百一日。复留,三十三日八十六万二千四百五十五分而旋。复顺,日行十五分度一,八十五日而伏。凡见三百四十日八十六万二千四百五十五分,除逆,定余行星五度四百四十七万三千九百三十分。伏,日行不盈十五分度三。三十七日千七百一十七万一百七十分,行星七度八百七十三万六千五百七十分。一见,三百七十七日千八百三万二千六百二十五分,行星十二度千三百二十一万五百分。通其率,故曰日行四千三百二十分度之百四十五。



    火,晨始见,去日半次,顺,日行九十二分度五十三,二百七十六日,始留,十日而旋。逆,日行六十二分度十七,六十二日。复留,十日而旋。复顺,日行九十二分度五十三,二百七十六日而伏。凡见六百三十四日,除逆,定行星三百一度。伏,日行不盈九十二分度七十三,伏百四十六日千五百六十八万九千七百分,行星百一十四度八百二十一万八千五分。一见,七百八十日千五百六十八万九千七百分,凡行星四百一十五度八百二十一万八千五分。通其率,故曰日行万三千八百二十四分度之七千三百五十五。



    水,晨始见,去日半次。逆,日行二度,一日。始留,二日而旋。顺,日行七分度六,七日。顺,疾,日行一度三分度一,十八日而伏。凡见二十八日,除逆,定行星二十八度。伏,日行一度九分度七有奇,三十七日一亿二千二百二万九千六百五分,行星六十八度四千六百六十一万一百二十八分。凡晨见、伏,六十五日一亿二千二百二万九千六百五分,行星九十六度四千六百六十一万一百二十八分。夕始见,去日半次。顺,[疾],日行一度三分度一,十六日二分日一。顺,迟,日行七分度六,七日。留,一日二分日一而旋。逆,日行二度,一日而伏。凡见二十六日,除逆,定行星二十六度。伏,逆,日行十五分度四有奇,二十四日,行星六百五千八百六十六万二千八百二十分。凡夕见伏,五十日,行星十九度七千五百四十一万九千四百七十七分。一复,百一十五日一亿二千二百二万九千六百五分。行星亦如之,故曰日行一度。



    统术



    推日月元统,置太极上元以来,外所求年,盈元法除之,余不盈统者,则天统甲子以来年数也。盈统,除之,余则地统甲辰以来年数也。又盈统,除之,余则人统甲申以来年数也。各以其统首日为纪。



    推天正,以章月乘入统岁数,盈章岁得一,名曰积月,不盈者名曰闰余。闰余十二以上,岁有闰。求地正,加积月一;求入正,加二。



    推正月朔,以月法乘积月,盈日法得一,名曰积日,不盈者名曰小余。小余三十八以上,其月大。积日盈六十,除之,不盈者名曰大余。数从统首日起,算外,则朔日也。求其次月,加大余二十九,小余四十三。小余盈日法得一,从大余,数除如法。求弦,加大余七,小余三十一。求望,倍弦。



    推闰余所在,以十二乘闰余,加七得一。盈章中,数所得,起冬至,算外,则中至终闰盈。中气在朔若二日,则前月闰也。



    推冬至,以策余乘入统岁数,盈弦法得一,名曰大余,不盈者名曰小余。除数如法,则所求冬至日也。



    求八节,加大余四十五,小余千一十。求二十四气,三其小余,加大余十五,小余千一十。



    推中部二十四气,皆以元为法。



    推五行,其四行各七十三日,统法分之七十七。中央各十八日,统法分之四百四。冬至后,中央二十七日六百六分。



    推合晨所在星,置积日,以统法乘之,以十九乘小余而并之。盈周天,除去之;不盈者,令盈统法得一度。数起牵牛,算外,则合晨所入星度也。



    推其日夜半所在星,以章岁乘月小余,以减合晨度。小余不足者,破全度。



    推其月夜半所在星,以月周乘月小余,盈统法得一度,以减合晨度。



    推诸加时,以十二乘小余为实,各盈分母为法,数起于子,算外,则所加辰也。



    推月食,置会余岁积月,以二十三乘之,盈百三十五,除之。不盈者,加二十三得一月,盈百三十五,数所得,起其正,算外,则食月也。加时,在望日冲辰。



    纪术



    推五星见复,置太极上元以来,尽所求年,乘大终见复数,盈岁数得一,则定见复数也。不盈者名曰见复余。见复余盈其见复数,一以上见在往年,倍一以上,又在前往年,不盈者在今年也。



    推星所见中次,以见中分乘定见复数,盈见中法得一则积中也。不盈者名曰中余。以元中除积中,余则中元余也。以章中除之,余则入章中数也。以十二除之,余则星见中次也。中数从冬至起,次数从星纪起,算外,则星所见中次也。



    推星见月,以闰分乘定见复数,以章岁乘中余从之,盈见月法得一,并积中,则积月也。不盈者名曰月余。以元月除积月余,名曰月元余。以章月除月元余,则入章月数也。以十二除之,至有闰之岁,除十三入章。三岁一闰,六岁二闰,九岁三闰,十一岁四闰,十四岁五闰,十七岁六闰,十九岁七闰。不盈者数起于天正,算外,则星所见月也。



    推至日,以中法乘中元余,盈元法得一,名曰积日,不盈者名曰小余。小余盈二千五百九十七以上,中大。数除积日如法,算外,则冬至也。



    推朔日,以月法乘月元余,盈日法得一,名曰积日,余名曰小余。小余三十八以上,月大。数除积日如法,算外,则星见月朔日也。



    推入中次日度数,以中法乘中余,以见中法乘其小余并之。盈见中日法得一,则入中日入次度数也。中以至日数,次以次初数,算外,则星所见及日所在度数也。求夕,在日后十五度。



    推入月日数,以月法乘月余,以见月法乘其小余并之,盈见月日法得一,则入月日数也。并之大余,数除如法,则见日也。



    推后见中,加积中于中元余,加后中余于中余,盈其法得一,从中元余,除数如法,则后见中也。



    推后见月,加积月于月元余,加后月余于月余,盈其法得一,从月元余,除数如法,则后见月也。



    推至日及人中次度数,如上法。



    推朔日及入月数,如上法。



    推晨见加夕,夕见加晨,皆如上法。



    推五步,置始见以来日数,至所求日,各以其行度数乘之。其星若日有分者,分子乘全为实,分母为法。其两有分者,分母分度数乘全,分子从之,令相乘为实,分母相乘为法,实如法得一,名曰积度。数起星初见所在宿度,算外,则星所在宿度也。



    岁术



    推岁所在,置上元以来,外所求年,盈岁数,除去之,不盈者以百四十五乘之,以百四十四为法,如法得一,名曰积次,不盈者名曰次余。积次盈十二,除去之,不盈者名曰定次。数从星纪起,算尽之外,则所在次也。欲知太岁,以六十除积次,余不盈者,数从丙子起,算尽之外,则太岁日也。



    赢缩。传曰:「岁弃其次而旅于明年之次,以害鸟帑,周、楚恶之。」五星之赢缩不是过也。过次者殃大,过舍者灾小,不过者亡咎。次度。六物者,岁时日月星辰也。辰者,日月之会而建所指也。



    星纪,初斗十二度,大雪。中牵牛初,冬至。于夏为十一月,商为十二月,周为正月。终于婺女七度。



    玄枵,初婺女八度,小寒。中危初,大寒。于夏为十二月,商为正月,周为二月。终于危十五度。



    诹訾,初危十六度,立春。中营室十四度,惊蛰。今日雨水,于夏为正月,商为二月,周为三月。终于奎四度。



    降娄,初奎五度,雨水。今日惊蛰。中娄四度,春分。于夏为二月,商为三月,周为四月。终于胃六度。



    大梁,初胃七度,谷雨。今日清明。中昴八度,清明。今日谷雨,于夏为三月,商为四月,周为五月。终于毕十一度。



    实沈、初毕十二度,立夏。中井初,小满。于夏为四月,商为五月,周为六月。终于井十五度。



    鹑首,初井十六度,芒种。中井三十一度,夏至。于夏为五月。商为六月,周为七月。终于柳八度。



    鹑火,初柳九度,小暑。中张三度,大暑。于夏为六月,商为七月,周为八月。终于张十七度。



    鹑尾,初张十八度,立秋。中冀十五度,处暑。于夏为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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