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肃宗孝章帝纪第三

    卷三 肃宗孝章帝纪第三 (第2/3页)

极谏、能指朕过失者各一人,遣诣公车,将亲览问焉。其以岩穴为先,勿取浮华。」



    甲申,诏曰:「《春秋》书'无麦苗',重之也。去秋雨泽不适,今时复旱,如炎如焚。凶年无时,而为备未至。朕之不德,上累三光,震栗忉忉,痛心疾首。前代圣君,博思咨诹,虽降灾咎,辄有开匮反风之应。令予小子,徒惨惨而已。其令二千石理冤狱,录轻系;祷五岳四渎,及名山能兴云致雨者,冀蒙不崇朝遍雨天下之报。务加肃敬焉。」



    三月甲寅,诏曰:「孔子曰:'刑罚不中,则人无所措手足。'今吏多不良,擅行喜怒,或案不以罪,迫胁无辜,致令自杀者,一岁且多于断狱,甚非为人父母之意也。有司其议纠举之。」



    荆、豫诸郡兵讨破武陵溇中叛蛮。



    夏五月辛亥,诏曰:「朕思迟直士,侧席异闻。其先至者,各以发愤吐懑,略闻子大夫之志矣,皆欲置于左右,顾问省纳。建武诏书又曰,尧试臣以职,不直以言语笔札。今外官多旷,并可以补任。」戊辰,太傅赵憙薨。



    冬,始行月令迎气乐。



    是岁,零陵献芝草。有八黄龙见于泉陵。西域假司马班超击疏勒,破之。



    六年春二月辛卯,琅邪王京薨。



    夏五月辛酉,赵王盱薨。



    六月丙辰,太尉鲍昱薨。



    辛未晦,日有食之。



    秋七月癸巳,以大司农邓彪为太尉。



    七年春正月,沛王辅、济南王康、东平王苍、中山王焉、东海王政、琅邪王宇来朝。



    夏六月甲寅,废皇太子庆为清河王,立皇子肇为皇太子。



    己未,徙广平王羡为西平王。



    秋八月,饮酎高庙,DC4C祭光武皇帝、孝明皇帝。甲辰,诏曰:「《书》云:'祖考来假',明哲之祀。予末小子,质又菲薄,仰惟先帝烝烝之情,前修DC4C祭,以尽孝敬。朕得识昭穆之序,寄远祖之思。今年大礼复举,加以先帝之坐,悲伤感怀。乐以迎来,哀以送往,虽祭亡如在,而空虚不知所裁,庶或飨之。岂亡克慎肃雍之臣,辟公之相,皆助朕之依依。今赐公钱四十万,卿半之,及百官执事各有差。」



    九月甲戌,幸偃师,东涉卷津,至河内。下诏曰:「车驾行秋稼,观收获,因涉郡界。皆精骑轻行,无它辎重。不得辄修道桥,远离城郭,遣使逢迎,刺探起居,出入前后,以为烦扰。动务省约,但患不能脱粟瓢饮耳。所过欲令贫弱有利,无违诏书。」遂览淇园。己酉,进幸鄴,劳飨魏郡守令已下,至于三老、门阑、走卒,赐钱各有差。劳赐常山、赵国吏人,复元氏租赋三岁。辛卯,车驾还宫。诏天下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边戍;妻子自随,占著所在;父母同产欲相从者,恣听之;有不到者,皆以乏军兴论。及犯殊死,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系囚鬼薪、白粲已上,皆减本罪各一等,输司寇作。亡命赎:死罪入缣二十匹,右趾至髡钳城旦舂十匹,完城旦至司寇三匹,吏人有罪未发觉,诏书到自告者,半入赎。



    冬十月癸丑,西巡狩,幸长安。丙辰,祠高庙,遂有事十一陵。遣使者祠太上皇于历年,以中牢祠萧何、霍光。进幸槐里。岐山得铜器,形似酒樽,献之。又获白鹿。帝曰:「上无明天子,下无贤方伯。'人之无良,想怨一方。'斯器亦曷为来哉?」又幸长平,御池阳宫,东至高陵,造舟于泾而还。每所到幸,辄会郡县吏人,劳赐作乐。



    十一月,诏劳赐河东守、令、掾以下。



    十二月丁亥,车驾还宫。



    是岁,京师及郡国螟。



    八年春正月壬辰,东平王苍薨。三月辛卯,葬东平宪王,赐銮辂、龙旂。



    夏六月,北匈奴大人率众款塞降。



    冬十二月甲午,东巡狩,幸陈留、梁国、淮阳、颍阳。戊申,车驾还宫。



    诏曰:「《五经》剖判,去圣弥远,章句遗辞,乖疑难正,恐先师微言将遂废绝,非所以重稽古,求道真也。其令群儒选高才生,受学《左氏》、《穀梁春秋》、《古文尚书》、《毛诗》,以扶微学,广异义焉。」



    是岁,京师及郡国螟。



    元和元年春正月,中山王焉来朝。日南徼外蛮夷献生犀、白雉。



    闰月辛丑,济阴王长薨。



    二月甲戌,诏曰:「王者八政,以食为本,故古者急耕稼之业,致耒F1EA之勤,节用储蓄,以备凶灾,是以岁虽不登而人无饥色。自牛疫已来,谷食连少,良由吏教未至,刺史、二千石不以为负。其令郡国募人无田欲徙它界就肥饶者,恣听之。到在所,赐给公田,为雇耕佣,赁种饣尚,贳与田器,勿收租五岁,除算三年。其后欲还本乡者,勿禁。」



    夏四月己卯,分东平国,封宪王苍子尚为任城王。



    六月辛酉,沛王辅薨。



    秋七月丁未,诏曰:「《律》云'惊者唯得榜、苔、立'。又《令丙》,B258长短有数。自往者大狱已来,掠考多酷,钻钻之属,惨苦无极。念其痛毒,怵然动心。《书》曰'鞭作官刑',岂云若此?宜及秋冬理狱,明为其禁。」



    八月甲子,太尉邓彪罢,大司农郑弘为太尉。癸酉,诏曰:「朕道化不德,吏政失和,元元未谕,抵罪于下。寇贼争心不息,边野邑屋不修。永惟庶事,思稽厥衷,与凡百君子,共弘斯道。中心悠悠,将何以寄?其改建初九年为元和元年。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边县;妻子自随,占著在所。其犯殊死,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系囚鬼薪、白粲以上,皆减本罪一等,输司寇作。亡命者赎,各有差。」丁酉,南巡狩,诏所经道上,郡县无得设储D266。命司空自将徒支柱桥梁。有遣使奉迎,探知起居,二千石当坐。其赐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粟,人五斛。



    九月乙未,东平王忠薨。辛丑,幸章陵,祠旧宅园庙,见宗室故人,赏赐各有差。



    冬十月己未,进幸江陵,诏庐江太守祠南岳,又诏长沙、零陵太守祠长沙定王、舂陵节侯、郁林府君。还,幸宛。



    十一月己丑,车驾还宫,赐从者各有差。



    十二月壬子,诏曰:「《书》云:'父不慈,子不祗,兄不友,弟不恭,不相及也。'往者妖言大狱,所及广远,一人犯罪,禁至三属,莫得垂缨仕宦王朝。如有贤才而没齿无用,朕甚怜之,非所谓与之更始也。诸以前妖恶禁锢者,一皆蠲除之,以明弃咎之路,但不得在宿卫而已。」



    二年春正月乙酉,诏曰:「《令》云'人有产子者复,勿算三岁'。今诸怀妊者,赐胎养谷人三斛,复其夫,勿算一岁,著以为令。」又诏三公曰:「方春生养,万物莩甲,宜助萌阳,以育时物。其令有司,罪非殊死,且勿案验,及吏人条书相告,不得听受,冀以息事宁人,敬奉天气。立秋如故。夫俗吏矫饰外貌,似是而非,揆之人事则悦耳,论之阴阳则伤化,朕甚餍之,甚苦之。安静之吏,悃逼无华,日计不足,月计有余。如襄城令刘方,吏人同声谓之不烦,虽未有它异,斯亦殆近之矣。间敕二千石各尚宽明,而今富奸行赂于下,贪吏枉法于上,使有罪不论而无过被刑,甚大逆也。夫以苛为察,以刻为明,以轻为德,以重为威,四者或兴,则下有怨心。吾诏书数下,冠盖接道,而吏不加理,人或失职,其咎安在?勉思旧令,称朕意焉。」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