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二十二律历二

    志第二十二律历二 (第3/3页)

万二。



    末限:三千四百八。



    《仪天》步交会



    交终分:二十七万四千八百四十三、秒二千二百七十九。



    交终日:二十七、余二千一百四十三、秒二千二百七十九。



    交中日:一十三、余六千一百二十一、秒六千一百二十一。



    交朔日:二、余三千二百一十五、秒七千七百二十一。



    交望日:一十四、余七千七百二十九、秒五千。



    前限日:一十二、余四千五百一十三、秒七千二百七十九。



    后限日:一、余一千六百七、秒八千八百六十半。



    交差:四十五。



    交数:五百七十二。



    秒母:一万。



    阴限:七千二百八十六。



    交日:空、小余六千一百四十六、秒三百七十三。



    阳限:三千一百七十四。



    月食既限:二千五百八十二。



    月食分法:九百一十二半。



    中盈度:《乾元》谓之求平交朔日。《仪天》谓之求天正朔入交。



    以通余减元积,七十五展之,以四百六十七除为分,满交总去之,为总数;不尽,半而进位,倍总数,百收为分,用减之,余以元法收为度,不满为分,命曰中盈度及分。《乾元》置朔分,以交率去之,余以五因之,满元率收为日,即得平交朔日及分;次朔、望,以朔、望准加之,即得所求。《仪天》置天正朔积分,以交终分去之,满宗法为日,即得所求。



    求次朔望中盈:《仪天》谓之求次朔入交。



    各置天正经朔中盈度分,视十一月望,十二月朔、望中日,如二十九日五千三百七以下者,即加朔、望差度分秒,余月即加平朔、望度分秒,即得所求。《乾元》法见上。《仪天》置天正朔入交泛日余秒,如交朔及交望余秒皆满交终日及余秒即去之,各得朔、望入交泛日及余秒。



    月离朔交初度分:《乾元》谓之求朔望交分。《仪天》谓之求入交常日。



    置其朔中盈度分,常与其朔常日度分合之,如正交以下者减半法,以上者倍而加之。



    加减讫为定,用减天正加时黄道宿度分,余命起天正之宿初算,即得所求。《乾元》置平交朔、望日及分,以元率通之,以日躔阴阳差阳加阴减,为朔、望交分。《仪天》以其日入盈朔限升平定数,升加平减入交泛日,即为其朔、望入交常日也。《仪天》又有求朔、望入定交日,置其日入迟疾限升平定数,以交差乘之,如交数而一,升加平减入交常日,即为入定交日。



    月入阴阳历:《乾元》谓之求朔望阴阳定分,《仪天》谓之求月行阴阳历。以月离先后定数,先加后减朔、望中盈,用加朔、望常日月分,分即百除,度即百通。



    如中准以下者为月出黄道外;以上者去之,余为月入黄道内。《乾元》以一百四十二乘阴阳差,一千八百二除,阳加阴减朔、望交分,为度定分;中限以上为阳,以下为阴。《仪天》视入交定日及余秒,在交中日以下为阳,以上者去之,余为月入阴历。



    求食甚定余:置朔定分,如半法以下者返减半法,余为午前分;前以上者减去半法,余为午后分;以乘三百,如半昼分而一,为差。午后加之,午前半而减之。



    加减定朔分,为食定余。以差皆加午前、后分,为距中分。其望定分,便为食定余。《乾元》以半昼刻约刻法为时差,乃视定朔小余,在半法以下为用减半法为午前分;以上者去之,为午后分;以时差乘,五因之,如刻法而一,午前减,午后加,又皆加午前、后分,为距日分;刻法而一,为距午刻分。月只以定朔小余为食定余。《仪天》置月行去交黄赤道差,视月道差,如黄赤道交者,依其加减;不如黄赤道交者,返其加减;定朔、望小余为食甚余,亦返其加减去交定分。其日食,则又以其日昼刻,其三百五十四为时差,乃视食甚余,如半法以下,返减半法,余为初率;半法以上者,半法去之,余为末率;满一百一收之,为初率;以减末率,倍之,以加食甚余,为食定余;亦加减初、末率,为距午退分;置之,皆如求发敛加时术入之,即日、月食甚辰刻及分也。



    入食限:置黄道内、外分,如初准已上、末准已下为入食限。望入食限则月食,朔入食限则日食。月在黄道内则日食,在外则不食,望则无问内、外皆食。末准已下为交后分;初准以上者,返减中准,为交前分。《乾元》置阴阳定分,在初限以上、末限以下,为入食限,余同《应天》。《仪天》置朔、望入交月行阴阳历日及余秒,如前限以上、后限以下者,为入食限。望入食限则月食,朔入食限、月入阴历则日食。如后限以下为交后限,以上以减交中日及余秒为交前限,各得所求。



    入盈缩历:《乾元》、《仪天》不立此法。



    置朔定积,如一百八十二日、六千二百二十三以下为入盈日分;以上者去之,余为入缩日分。



    黄道差:《乾元》谓之求晷差。《仪天》谓之求黄道食差。



    置其朔入历盈、缩日及分,如四十五日以上、一百三十七日以下,皆以一千五百乘,为泛差;如四十五日以下,返减之,余为初限日,一百三十七日以上者减去之,余为末限日及分,以六十七乘,半之,用减泛差,以乘距午分,以元法收为黄道定分;入盈,以定分午前内减外加、午后内加外减;入缩,以定分午前内加外减,午后内减外加。《乾元》置入气日,以距冬至之气,以十五乘之,以所入气日通之,以一百八十二日以下为入阳历,以上者去之,为入阴历。置入历分,在四十五日以下,以三十七乘,五除,退一等,为泛差;在四十五日以上、一百三十七日以下,只用三十三、秒三十为泛差;一百三十七以上者去之,余以三十七乘,五除,退一位,用减三十三、秒三十为泛差;皆以距午分乘为晷差。《仪天》二至后日益差至立春、立秋,得一百一十三、小分六十二半,立夏、立冬后每日损,以宗法乘之;冬至、立冬后三气用四十四万二千三百八十四,夏至、立夏后各三气用二十七万九千八百五十八除,为食差;以食甚距午正刻乘其日食差,为定差;冬至后,甚在午正东,阴减阳加;甚在午正西,阴加阳减;夏至后即返此;立冬初日后,每气益差二十、秒四十四,至冬至初日加六十二、秒三十二;自后每气损差二十、秒四十四,终于大寒,甚在午正西,即每刻累益其差,阴历加,阳历减。



    赤道差:《乾元》谓之求离差,《仪天》谓之求赤道食差。



    置入盈缩历日及分,如九十一日以下,返减之,为初限日;以上者,用减一百八十二日半,余为末限日及分;四因之,用减三百七十四,为泛差;以乘距中分,如半昼分而一,用减泛差,为赤道定分;盈初缩末内减外加、缩初盈末内加外减。《乾元》计春、秋二分后日加入气日,以十五乘,在九十以下,以九十一乘,退为泛差;九十一以上去之,余以九十一乘,退一等,以减八百一十九,为泛差;二分气内置入气日,以九十一乘,退为泛差;以半昼刻而一,以乘距午分,用加减泛差,为离差;食甚在出没以前者,不用求离差,只用泛差,春分后阴加阳减,秋分后阴减阳加。《仪天》二分后益差至二至,积差皆二千八百二十六,自后累减至二分空,冬至后日损三十一、小分八十,夏至后日益三十、小分十五,又以宗法乘积差,各以盈缩初末限分除之,为日差;乃以末限累增、初限累损,各为每日食差;又以半昼刻数约其日食差,以乘食甚距午正刻,所得以减食差,余为定数。余同《乾元》。



    日食差:依黄、赤二差,同名相从,异名相消,为食差。二历法同。



    距交分:《乾元》谓之去交分。《仪天》谓之去交定分。



    置交前后分,以黄、赤二差加减之,为距交分。如月在内道不足减者,返减入外道,不食;如月在外道不足减,返减食差,为返减入内道即有食。《乾元》置阴阳历去交前后分,以食差合加减者,依其加减,所得为去交前后定分。月在阴历,去交前后分不足减者,即返减食差,交前减之,余者为得阳历交后得减之,余者为阳历交前定分,并不入食限。月在阳历,去交前后分不足减者,亦返减食差,交前减之,余者为阴历交后定分,交后减之,余者为阴历交前定分,并入食限。《仪天》应食差,同名相从,异名相消,余同《乾元》法。



    日食分:置距交分,如四百二十以下者类同阳历分;以上者去之,为阴历分;又以食定余减四分之三,午前倍之,午后半之。



    皆退一等,用减阴阳历分,为食定分;如不足减,即返减之,余进一位,加阴历分,为食定分;阳以四十二除,为食之大分;阴九百六十以下返减之,如九十六而一,为食之大分,命十为限。《乾元》置交前后分,以食差加减之,为定交分;在九百二十以下为阳,以上去之为阴。在阳以九十四、在阴以二百一十三除为大分,余同《应天》。《仪天》置入限去交定分,减七百二十八,阳限以上为阴历食,以阳限去之,余减阴限为阴历食分,以下者为阳历食分,亦减三百一十七,如限除之,皆进一位,各命十为限,余同《应天》。



    月食分:置黄道内外前后分,如食限三百四十以下者,食既;以上者,返减末准,余以一百二十一除,为月食之大分。其食五分以下,在子正前后八内,以叮堪偎氖持蠓郑蕖#┢淝昂蠓郑跃虐僖陨先牖蚴郴虿皇持蕖#ā肚方欢ǚ衷谄甙傥迨韵拢臣龋灰陨希导跄┫蓿远倭某蠓帧!兑翘臁费艏跻跫忧昂蠖ǚ志虐僖皇耄诩认抟韵隆⑹臣纫陨希匀ソ环旨踔栽率撤ǔ蠓帧#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