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户口考一
●卷十 户口考一 (第3/3页)
谓限制者,逃亡之人应自首者,以符到百日为限,限满不出,依法科罪,迁之边州。如此,则户无所遗,人无所匿矣。"
武后神龙元年,户六百三十五万六千一百四十一。
万岁通天元年,敕:"天下百姓,父母令外继别籍者,所析之户并须与本户同,不得降下;其应入役者,共计本户丁中,用为等级,不得以析生蠲免。"
元宗开元十四年,户七百六万九千五百六十五。
八年,宇文融请括籍外逃户羡田,从之(见《田赋门》)。
按:开元二十五年《户令》云:"诸户主皆以家长为之,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无课口者为不课户。诸视流内九品以上官及男年二十以上,老男、废疾、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皆为不课户,无夫者为寡妻妾,馀准旧令。诸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一人,九十二人,百岁五人,皆尽子孙听取,先亲皆先轻色,无近亲外取白丁者人,取家内中男者并听;诸以子孙继绝应析户者,非年十八以上不得析,即所继处有母在,虽小亦听析出;诸户欲析出口为户及首附口为户者,非成丁皆不合析,应分者不用此令。诸户计年将入丁、老疾,应徵免课役及给侍者,皆县令貌形状,以为定簿,一定以後,不须更貌,若有奸欺者,听随事貌定,以附於实。"九年,制:天下虽三载定户,每载亦有团貌,自今以後,计其转年合入中男、成丁、五十九者,任追团貌。
天宝十三载,户九百六十一万九千二百五十四。
《通典》:天宝十四载,管户总八百九十一万九千三百九,应不课户三百五十六万五千五百一,应课户五百三十四万九千二百八十;管田总五千二百九十一万九千三百九;不课口四千四百七十万九百八十八,课口八百二十万八千三百二十一,唐之极盛也。
三载,更令民十八以上为中男,二十三以上成丁。又制:如闻百姓或有户高丁多,苟为规避;父母见在,别籍异居。宜令州县勘会,一家有十丁以上放两丁征行赋役,五丁以上者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风化。如更犯者,准法科罪。
《通典》曰:"我国家自武德初至天宝末,凡百三十八年,可以比崇汉室,而人户才比於隋氏,盖有司不以经国驭远为意,法令不行,所在隐漏之甚也。"(愚论见《田赋门》)。
致堂胡氏曰:"世有博古者,言自古人主养民至一千万户则止矣。三代以上无经据者;两汉而後,诚未有溢於一千万户;明皇几之矣,繁夥既甚,理复亏耗,岂人力所能遏哉!是以数言亦然亦不然也。然者,以汉文、景而武帝继之,以隋高祖而炀帝继之,以明皇而禄山出焉。不然者,尧、舜、禹、启太平凡三百馀年,周成王身致刑措,康王、穆王、昭王嗣守丕业,太平亦二百馀年,岂与後世中国无事之时浅促之比也。然则唐、虞、夏、周之民,岂止一千万户而已哉!养之既至,教之又备,无夭札瘥及兵革杀戮之祸,父子祖孙连数十世为太平之民,王者代天理物,於是为尽矣。明皇享国虽久,户口虽多,不待易世而身自毁之,比祸乱稍平,几去其半,徒以内有一杨太真,外有一李林甫而致之。呜呼!可不监哉,可不监哉!"
肃宗至德元年,户八百一万八千七百一十。
乾元三年,户一百九十三万三千一百三十四。
敕:"逃亡户不得辄徵,亲近及邻保务从减省,要在安存。"又敕:"应有逃户田宅并须官为租赁,取其价直以充课税。逃人归复,宜并却还。所由亦不得称负欠租赋,别有追索。"
《通典》:乾元三年,见到帐百六十九州,应管户总百九十三万三千一百三十四,不课户总百一十七万四千五百九十二,课户七十五万八千五百八十二,管口总千六百九十九万三百八十六,不课口千四百六十一万九千五百八十七,课口二百三十七万七百九十九。自天宝十四载至乾元三年,损户总五百九十八万二千五百八十四,损口总三千五百九十二万八千七百二十三。
愚尝论汉以後以户口定赋,故虽极盛之时,而郡国所上户口版籍终不能及三代、两汉之数,盖以避赋重之故,递相隐漏。且疑天宝以上户不应不课者居三分之一有奇,今观乾元户数,则不课者反居其太半,尤为可笑。然则,是岂足凭乎(详见《田赋门》)。
代宗广德二年,户二百九十三万三千一百二十五。
诏一户三丁者免一丁,凡亩税二升,男子二十五为成丁,五十五为老,以优民。
二年,敕:"如有浮客愿编附,请射逃人物业者,便准式据丁口给授,如二年以上种植家业成者,虽本主到,不在却还限,任别给授。"
大历元年,制:"逃户复业者,给复二年。如百姓先卖田宅尽者,宜委本州县取逃死户田宅,量丁口充给。"
德宗建中元年,定天下两税户,凡三百八十万五千七十六。
《通典》:主户百八十馀万,客户百三十馀万。
《通典》论曰:"昔贤云:仓廪实,知礼节;衣食足,知荣辱。夫子適卫,冉子仆,曰:美哉,庶矣!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故知国足则政康,家足则教从,反是而理者,未之有也。夫家足不在於逃税,国足不在於重敛,若逃税则不土著而人贫,重敛则多养羸而国贫,不其然矣(管子曰:以正户籍,调之养羸。羸者,大贾蓄家也。正数之户既避其赋役,则至浮浪,以大贾蓄家之所役属,自收其利也)。三王以前,井田定赋。秦革周制,汉因秦法。魏晋以降,名数虽繁,亦有良规,不救时弊。昔东晋之宅江南也,慕容、符、姚迭居中土,人无定本,伤理为深,遂有庚戍土断之令,财丰俗阜,实由於兹。其後法制废弛,旧弊复起,义熙之际,重举而行,已然之效,著在前志。隋受周禅,得户三百六十万,开皇九年平陈,又收户五十万,洎於大业二年,干戈不用,唯十八载,有户八百九十万矣(自平陈後,又加四百八十馀万)。其时承西魏丧乱,周、齐分据,暴君慢吏,赋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禁网隳紊,奸伪尤滋。高熲睹流冗之病,建输籍之法,於是定其名,轻其数,使人知为浮客,被强家收大半之赋,为编甿奉公上,蒙轻减之征(浮客,谓避公税,依强家作佃家也。荀悦论曰:公家之惠,优於三代;豪强之暴,酷於亡秦。是惠不下通,威福分於豪人也。高熲设轻税之法,浮户悉自归於编户,隋代之盛,实由於此)。先敷其信,後行其令,烝庶怀惠,奸无所容。隋氏资储遍於天下,人俗康阜,熲之力焉。国家贞观中有户三百万,至天宝末百三十馀年,才如隋氏之数。圣唐之盛,迈於西汉,约计天下编户合逾元始之间,而名籍所少三百馀万(贞观以後,加五百九十万,其时天下户都有八百九十馀万也。汉武黩兵,人口减半,末年追悔,方息征伐。其後至平帝元始二年,经七十馀载,有户千二百二十馀万。唐百三十馀年中,虽时起兵戎,都不至减耗,而浮浪日众,版图不收,若比量汉时,实合有加数。约计天下人户,少犹可有千三四百万矣)。直以选贤授任,多在艺文,才与职乖,法因事弊,隳循名责实之义,阙考言询事之道。习程典,亲簿领,谓之浅俗,务根本,去枝叶,目以迂阔。职事委於郡胥,货贿行於公府,而至此也。自建中初,天下编甿百三十万,赖分命黜陟,重为按比,收入公税,增倍而馀(诸道加出百八十万,共得三百一十万)。遂令赋有常规,人知定制,贪冒之吏,莫得生奸,狡猾之甿,皆被其籍。诚適时之令典,拯弊之良图(旧制:百姓备公上,计丁定庸调及租,其税户虽兼出王公以下,比之二三十分唯一耳。自兵兴以後,经费不充,於是徵敛多名,且无常数,贪吏横恣,因缘为奸,法令莫得检制,烝庶不知告诉。其丁狡猾者即多规避,或假名入仕,或托迹为僧,或占募军伍,或依倚豪族,兼诸色役,万端蠲除。钝劣者即被徵输,困竭日甚。建中新令,并入两税,常额既立,加益莫由,浮浪悉收,规避无所)。而使臣置制各殊,或有轻重未一,仍属多故。兵革洊兴,旧额既在,见人渐艰。详今日之宜,酌晋、隋故事,版图可增其倍,征缮自减其半。赋既均一,人知税轻,免流离之患,益农桑之业,安人济用,莫过於斯矣(计诸簿帐所收,可有二百五十馀万户。按历代户口,多不过五,少不减三,约计天下,除有兵马多处食盐,足知见在之数。者采晋、隋旧典制置,可得五百万矣。以五百万户共黜二百五十万户税,自然各减数)。古之为理也,在於周知人数,乃均其事役,则庶功以兴,国富家足,教从化被,风齐俗一。夫然,故灾沴不生,悖乱不起。所以《周官》有比、闾、族、党、州、乡、县、遂之制,维持其政,纲纪其人。孟冬司徒献民数於王,王拜而受之,其敬之守之如此之重也。及理道乖方,版图脱漏,人如鸟兽,飞走莫制,家以之乏,国以之贫,奸宄渐兴,倾覆不悟,斯政之大者远者,将求理平之道,非无其本欤!"
宪宗元和时,户二百四十七万三千九百六十三。
史官李吉甫撰《元和国计簿》十卷,总计天下方镇凡四十八道,管州府二百九十三,县一千四百五十三,见定户二百四十四万二百五十四(其凤翔、鄜坊、邠宁、镇武、泾原、银夏、灵盐、河东、易定、魏博、镇翼、范阳、沧景、淮西、淄清十五道七十一州,并不申户口数目)。每岁赋入倚办,止於浙西、浙东、宣歙、淮南、江西、鄂岳、福建、湖南等道,合四十州,一百四十万户,比量天宝供税之户,四分有一。天下兵戎,仰给县官八十三万馀人,比量士马,三分加一,率以两户资一兵。其他水旱所损徵科妄敛,又在常役之外。
六年,制:"自定两税以来,刺史以户口增损为其殿最,故有析户以张虚数,或分产以系户名,兼招引浮客,用为增益,至於税额,一无所加。徒使人心易摇,土著者寡。观察使严加访察,必令诣实。"
衡州刺史吕温奏:"当州旧额户一万八千四百七,除贫穷死绝、老幼单独不支济外,堪差科户八千二百五十七。臣到後团定户税,次检责出所由隐藏不输税户一万六千七百。昨寻旧案,询问闾里,承前徵税并无等第;又二十馀年都不定户,存亡孰察,贫富不均。臣不敢因循,设法团定,检获隐户数约万馀,州县虽不曾科徵,所由已私自敛率。与其潜资於奸吏,岂若均助於疲人?臣请作此方圆,以救彫瘵,庶得下免偏苦,上不缺供。"敕旨:"宜付所司。"
库部员外郎李渤上言:"臣过渭南长源乡,旧四百户,今才百户,阌乡县旧三千户,今才千户,他处皆然。盖由聚敛之臣,剥下媚上,惟思竭泽,不虑无鱼故也。"执政恶之,渤谢病免。
致堂胡氏曰:"天宝初,户几一千万,元和初,合方镇有户百四十四万,是十失其八也。宪宗急於用兵,则养民之政不得厚,重以用异、铸聚敛,受诸道贡献,百姓难乎其阜蕃矣。"
穆宗长庆时,户三百九十四万四千五百九十五。
敬宗宝历时,户三百九十七万八千九百八十二。
文宗开成四年,户四百九十九万六千七百五十二。
《唐 食货志》:天宝户数通以二户养一兵,长庆以後,率三户养一兵(详见《国用门》)。
武宗会昌时,户四百九十五万五千一百五十一。
会昌元年正月,制:"安土重迁,黎民之性,苟非难窘,岂至流亡!将欲招绥,必在资产。诸道频遭灾沴,州县不为申奏,百姓输纳不办,多有逃移。长吏惧在官之时破失人户,或恐务免征税,减克料钱,祇於见在户中分外摊配;亦有破除逃户桑地,以充税钱。逃户产业已无,归还不得,见户每年加配,流亡转多。自今以後,应州县开成五年已前逃户,并委观察使、刺史差强明官,就乡村诣实检会桑田屋宇等,仍勒令长加检校,租佃与人,勿令荒废,据所得与纳户内征税,有馀即官为收贮,待归还给付,如欠少,即与收贮,至归还日,不须徵理。自今以後,二年不归复者,即仰县司召人给付承佃,仍给公凭,任为永业。其逃户钱草斛斗等,计留使钱物合十分中三分已上者,并仰於当州、当使杂给用钱内,方圆权落下,不得克正员官吏料钱及馆驿使料。递乘作人课等钱,仍任大户归还日,渐复元额。"
大中二年正月制:"所在逃户见在桑田屋宇等,多是暂时东西,便被邻人与所由等计会,推云代纳税钱,悉将斫伐毁拆,及愿归复,多已荡尽,因致荒废,遂成闲田。从今已後,如有此色,勒村老人与所由并邻近等同检勘分明,分析作状,送县入案,任邻人及无田产人,且为佃事与纳税,如五年内不来复业者,便任佃人为主,逃户不在论理之限。其屋宇桑田树木等,权佃人逃户未归五年内,不得辄有毁除斫伐,如有违犯者,据根口量情科责,并科所由等不检校之罪。"
会昌五年,天下所还俗僧尼二十六万五千馀人,奴婢为两税户十五万人。
周广顺三年,敕:"天下县邑素有差等,年代既深,增损不一。其中有户口虽众,地望则卑;地望虽高,户口至少,每至调集,不便铨衡。宜立成规,庶协公共。应天下州府及县,除赤县、畿县、次赤、次畿外,其馀三千户以上为望县,二千户以上为紧县,一千户以上为上县,五百户以上为中县,不满五百户为中下县。宜令所司,据今年天下县户口数,定望、紧、上、中、下次等奏闻。"户部据今年诸州府所管县户数目,合定为望县六十四,紧县七十,上县一百二十四,中县六十五,下县九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