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三十二 乐考五
●卷一百三十二 乐考五 (第3/3页)
"),不复与他律为役者,同心一统之义也。非黄锺而他律,虽当其月自宫者,则其和应之律有空积忽微(孟康曰:"十二月之气各以其月之律为宫,非五音之正,则声有高下差降。空积,若郑氏分一寸以为数千。"),不得其正。此黄锺至尊,亡与并也。《易》曰:"参天两地而倚数。(师古曰:"《易 说卦》之辞也。倚,立也。参谓奇也,两谓耦也。七九阳数,六八阴数。")。"天之数始於一,终於二十有五。其义纪之以三,故置一得三,又二十五分之六,凡二十五置,终天之数,得八十一,以天地五位之合终於十者乘之,为八百一十分,应历一统(孟康曰:"十九岁为一章,一统凡八十一章。")千五百三十九岁之章数,黄锺之实也。繇此之义(师古曰:"繇读与由同。由,用也"),起十二律之周径(孟康曰:"律孔径三分,参天地之数也。围九分,终天之数也。")。地之数始於二,终於三十。其义纪之以两,故置一得二,凡三十置,终地之数,得六十,以地中数六乘之,为三百六十分,当期之日,林锺之实(孟康曰:"林锺长六寸,围六分。以围乘长,得积三百六十分也。"师古曰:"期音基,谓十二月为一期也。")。人者,继天顺地,序气成物,统八卦,调八风,理八政,正八节,谐八音,舞八佾,监八方,被八荒,以终天地之功,故八八六十四。其义极天地之变,以天地五位之合终於十者乘之,为六百四十分,以应六十四卦,太蔟之实也(孟康曰:"太蔟长八寸,围八分,为积六百四十分也。")。《书》曰:"天工人其代之(师古曰:"《虞书 咎繇谟》也。言圣禀天造化之功代而行之。")。"天兼地,人则天,故以五位之合乘焉,"唯天为大,唯尧则之"之象也(师古曰:"则法也。美帝能法天而行化。")。地以中数乘者,阴道理内,在中〈食鬼〉之象也(师古曰:"〈食鬼〉字与馈同。《易 家人卦》六二爻辞曰:无攸遂,在中馈,言妇人之道,取象於阴,无所必遂,但居中主馈食而已,故云然。")。三统相通,故黄锺、林锺、太蔟律长皆全寸而亡馀分也。天之中数五,地之中数六,而二者为合。六为虚,五为声,周流於六虚。虚者,爻律夫阴阳,登降运行,列为十二,而律吕和矣。
右明十二律之义(十二律之名,必有深指。然《国语》、《汉志》所言,如此支离附合,恐非本真。今姑存之,不足深究也)。
黄锺之实九寸。下生者,倍其实,得十八为法。三分其法,得一者六,为六寸,以为林锺。
林锺之实六寸。上生者,四其实,得二十四以为法。
三分其法,得一者八,为八寸,以为太蔟。
太蔟之实八寸。下生者,倍其实,得十六以为法。三其一,得三以生其法。 用十五,得三者五,为五寸。馀一,为三分寸之一。合之为南吕。
南吕之实五寸三分寸之一(计十六分)。上生者,四其实,得六十四以为法。 三其三得九以分其法。用六十三,得九者七,为七寸。馀一,为九分寸之一。 合之为姑洗。
姑洗之实七寸九分寸之一(计六十四分)。下生者,倍其实,得一百二十八以为法。三其九,得二十七以分其法。用一百八,得二十七者四,为四寸。馀二十,为二十七分寸之二十。合之为应锺。
应锺之实四寸二十七分寸之二十(计一百二十八分)。上生者,四其实,得五百十二以为法。三其二十七,得八十一以分其法。用四百八十六,得八十一者六,为六寸。馀二十六为八十一分寸之二十六。合之为蕤宾。
蕤宾之实六寸八十一分寸之二十六(计五百十二分)。上生者,四其实,得二千四十八以为法。 三其八十一,得二百四十三以分其法。 用一千九百四十四,得二百四十三者八,为八寸。馀一百四为二百四十三分寸之一百四。合之为大吕。
大吕之实八寸二百四十三分寸之一百四(计二千四十八分)。下生者,倍其实,得四千九十六以为法。三其二百四十三,得七百二十九以分其法。用三千六百四十五,得七百二十九者五,为五寸。馀四百五十一为七百二十九分寸之四百五十一。合之为夷则。
夷则之实五寸七百二十九分寸之四百五十一(计四千九十六分)。上生者,四其实,得一万六千三百八十四以为法。三其七百二十九,得二千一百八十七以分其法。用一万五千三百九得二千一百八十七者七,为七寸。馀一千七十五为二千一百八十七分寸之一千七十五。合之为夹锺。
夹锺之实七寸二千一百八十七分寸之一千七十五(计一万六千三百八十四分)。下生者,倍其实,得三万二千七百六十八以为法。三其二千一百八十七,得六千五百六十一以分其法。用二万六千二百四十四,得六千五百六十一者四,为四寸。馀六千五百二十四为六千五百六十一分寸之六千五百二十四。
合之为无射。
无射之实四寸六千五百六十一分寸之六千五百二十四(计三万二千七百六十八分)。上生者,四其实,得十三万一千七十二以为法。三其六千五百六十一,得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以分其法。用十一万八千九十八,得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者六,为六寸。馀一万二千九百七十四为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之一万二千九百七十四。 合之为中吕。
中吕之实六寸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之一万二千九百七十四(计十三万一千七十二分)。上生者,四其实,得五十二万四千二百八十八以为法。三其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得五万九千四十九以分其法。用四十七万二千三百九十三,得五万九千四十九者八,为八寸。馀五万一千八百九十六为五万九千四十九分寸之五万一千八百九十六。合之为黄锺之变。
右律寸旧法(本《周礼》郑元注及杜佑《通典》法推之,定为此数)
黄锺之实九寸。三分其实得三以为法。下生者,倍其法,得六寸,以为林锺。
林锺之实六寸。三分其实得二以为法。上生者,四其法,得八寸,以为太蔟。
太蔟之实八寸。三分其实得二寸六分以为法。下生者,倍其法,得五寸三分,以为南吕(凡言分者,皆九分寸之一)。
南吕之实五寸三分。三分其实得寸七分以为法。上生者四其法,得四寸二十八分(内收二十七分得三寸)。合之得七寸一分以为姑洗。
姑洗之实七寸一分。三分其实得二寸三分三釐以为法。下生者,倍其法,得四寸六分六釐,以为应锺(凡言釐者,皆九分分之一)。
应锺之实四寸六分六釐。三分其实得一寸五分二釐以为法。上生者,四其法,得四寸二十分八釐(内收十八分为二寸)。合之得六寸二分八釐,以为蕤宾。
蕤宾之实六寸二分八釐。三分其实得二寸八釐六毫以为法。上生者,四其法,得八寸三十二釐二十四毫(内收二十七釐为三分,又收十八毫为二釐)。合之得八寸三分七釐六毫,以为大吕(凡言毫者,皆九分釐之一)。
大吕之实八寸三分七釐六毫。三分其实得二寸七分二釐五毫以为法。 下生者,倍其法,得四寸十四分四釐十毫(内收九分为一寸,又收九毫为一釐)。合之得五寸五分五釐一毫,以为夷则。
夷则之实五寸五分五釐一毫。三分其实得一寸七分七釐六毫三丝以为法。上生者,四其法,得四寸二十八分二十八釐二十四毫十二丝(内收二十七分为三寸,又收二十七釐为三分,又收十八毫为二釐,又收九丝为一毫)。合之得七寸四分三釐七毫三丝,以为夹锺(凡言丝者,皆九分毫之一)。
夹锺之实七寸四分三釐七毫三丝 三分其实得二寸四分四釐二毫四丝以为法。下生者,倍其法,得四寸八分八釐四毫八丝,以为无射。
无射之实四寸八分八釐四毫八丝 三分其实得一寸五分八釐七毫五丝六忽以为法。上生者,四其法,得四寸二十分三十二釐二十八毫二十丝二十四忽(内收十八分为二寸,又收二十七釐为三分,又收二十七毫为三釐,又收十八忽为二丝)。合之得六寸五分八釐三毫四丝六忽,以为中吕(凡言忽者,皆九分丝之一)。
中吕之实六寸五分八釐三毫四丝六忽。三分其实得二寸一分八釐七毫一丝五忽以为法。上生者,四其法,得八寸七分八釐一毫六丝二忽,以为黄锺之变。
右律寸新法(本太史公《律书 生锺分》,蔡元定以寸分釐毫丝忽约之,得此法)
子一,黄锺之律。丑三为丝法。寅九为寸数。卯二十七为毫法。辰八十一为分数。巳二百四十三为釐法。午七百二十九为釐数。未二千一百八十七为分法。申六千五百六十一为毫数。酉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为寸法。戌五万九千 四十九为丝数。亥一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黄锺之实。
右黄锺寸分数法(蔡元定曰:"按:黄锺九寸,以三分为损益,故以之历十二辰,得一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为黄锺之实。其十二辰所得之数,在子、寅、辰、午、申、戌六阳辰为黄锺寸、分、毫、釐之数。在亥、酉、未、巳、卯、丑六阴辰为黄锺寸、分、釐、毫、丝之法。其寸、分、釐、毫、丝之法,皆用九数,故九丝为毫九毫,为釐九釐,为分九分,九分为寸,九寸为黄锺。盖黄锺之实一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之数,以三约之,为丝者五万九千四十九以二十七约之,为毫者六千五百六十一。以二百四十三约之,为釐者七百二十九。以二千一百八十七约之,为分者八十一。以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约之,为寸者九。由是三分损益,以生十一律焉。或曰:径围之分,以十为法,而相生之分、釐、丝、忽,以九为法者,何也?曰:以十为法者,天地之全数也。以九为法者,因三分损益而立也。全数者即十,而取九相生者,约十而为九。即十而取九者,体之所以立,约十而为九者,用之所以行。体者所以定中声,用者所以生十一律也。")
子一分(一为九寸)。丑三分二(一为二寸)。寅九分八(一为一寸)。卯二十七分十六(三为一寸,一为三分)。辰八十一分六十七(九为一分。一为一分)。巳二百四十三分一百二十八(二十七为一寸,三为一分。一为三釐)。午七百二十九分五百一十二(八十一为一寸,三为一分。一为一釐)。未二千一百八十七分一千二十四(二百四十三为一寸,二十七为一分,三为一釐。一为三毫)。申六千五百六十一分四千九十六(七百二十九为一寸,八十一为一分,九为一釐,一为一毫)。酉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八千百九十二(二千一百八十七为一寸,二百四十三为一分,二十七为一釐,三为一毫,一为三丝)。戌五万九千四十九分三万二千七百六十八(六千五百六十一为一寸,七百二十九为一分,八十一为一釐,九为一毫, 一为一丝)。亥一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分六万五千五百三十六(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为一寸,二千百八十七为一分,二百四十三为一釐,二十七为一毫,三为一丝,一为三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