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十八

    卷一十八 (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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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行迟疾度损益率盈缩积分月行分



    一日十四度十四分益二十六盈初二百八十



    二日十四度十一分益二十三盈积分118534二百七十七



    三日十四度八分益二十盈积分223391二百七十四



    四日十四度五分益十七盈积分314571二百七十一



    五日十四度一分益十三盈积分392714二百六十七



    六日十三度十四分益七盈积分451341二百六十一



    七日十三度七分损盈积分483254二百五十四



    八日十三度一分损六盈积分483254二百四十八



    九日十二度十六分损十盈积分455900二百四十四



    十日十二度十三分损十三盈积分410310二百四十一



    十一日十二度十一分损十五盈积分351413二百三十九



    十二日十二度八分损十八盈积分282658二百三十六



    十三日十二度五分损二十一盈积分200596二百三十三



    十四日十二度三分损二十三盈积分104857二百三十一



    十五日十二度五分益二十一缩初二百三十三



    十六日十二度七分益十九缩积分95739二百三十五



    十七日十二度九分益十七缩积分182336二百三十七



    十八日十二度十二分益十四缩积分259863二百四十



    十九日十二度十五分益十一缩积分323689二百四十三



    二十日十二度十八分益八缩积分373838二百四十六



    二十一日十三度三分益四缩积分410311二百五十



    二十二日十三度七分损缩积分428546二百五十四



    二十三日十三度十二分损五缩积分428546二百五十九



    二十四日十三度十八分损十一缩积分405751二百六十五



    二十五日十四度五分损十七缩积分355602二百七十一



    二十六日十四度十一分损二十三缩积分278099二百七十七



    二十七日十四度十二分损二十四缩积分173242二百七十八



    周日十四度十三分有小分六百二十六分损二十五有小分六百二十六



    缩积分63826二百七十九



    有小分六百二十六



    推合朔交会月蚀入迟疾历术曰:置所入纪朔积分,以所入纪下迟疾差率数加之,以通周去之,余满日法得一日,不尽为日余,命日算外,则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合朔入历日也。



    求次月,加一日,日余四千四百五十。求望,加十四日,日余三千四百八十九。日余满日法成日,日满二十七去之。又除余如周日余,日余不足除者,减一日,加周虚。



    推合朔交会月蚀定大小余:以入历日余乘所入历损益率,以损益盈缩积分,为定积分。以章岁减所入历月行分,余以除之,所得以盈减缩加本小余。加之满日法者,交会加时在后日;减之不足者,交会加时在前日。月蚀者,随定大小余为日加时。入历在周日者,以周日日余乘缩积分,为定积分。以损率乘入历日余,又以周日日余乘之,以周日日度小分并之,以损定积分,余为后定积分。以章岁减周日月行分,余以周日日余乘之,以周日度小分并之,以除后定积分,所得以加本小余,如上法。



    推加时:以十二乘定小余,满日法得一辰,数从子起,算外,则朔望加时所在辰也。有余不尽者四之,如日法而一为少,二为半,三为太。又有余者三之,如日法而一为强,半法以上排成之,不满半法废弃之。以强并少为少强,并半为半强,并太为太强。得二强者为少弱,以之并少为半弱,以之并半为太弱,以之并太为一辰弱。以所在辰命之,则各得其少、太、半及强,弱也。其月蚀望在中节前后四日以还者,视限数;在中节前后五日以上者,视间限。定小余如间限、限数以下者,以算上为日。



    斗二十六分四百五十五牛八女十二虚十危十七室十六壁九



    北方九十八度分四百五十五



    奎十六娄十二胃十四昴十一毕十六觜二参九



    西方八十度



    井三十三鬼四柳十五星七张十八翼十八轸十七



    南方百十二度



    角十二亢九氐十五房五心五尾十八箕十一



    东方七十五度



    表略



    右中节二十四气,如术求之,得冬至十一月中也。加之得次月节,加节得其月中。中星以日所在为正,置所求年二十四气小余,四之,如法得一为少;不尽少,三之,如法为强;所得以减其节气昏明中星各定。



    推五星术



    五星者,木曰岁星,火曰荧惑星,土曰填星,金曰太白星,水曰辰星。凡五星之行,有迟有疾,有留有逆。曩自开辟,清浊始分,则日月五星聚于星纪。发自星纪,并而行天,迟疾留逆,互相逮及。星与日会,同宿共度,则谓之合。从合至合之日,则谓之终。各一以终之日与一岁之日通分相约,终而率之,岁数岁则谓之合终岁数,岁终则谓之合终合数。二率既定,则法数生焉。以章岁乘合数,为合月法。以纪法乘合数,为日度法。以章月乘岁数,为合月分;如合月法为合月数,合月之余为月余。以通数乘合月数,如日法而一,为大余。以六十去大余,余为星合朔大余。大余之余为朔小余。以通数乘月余,以合月法乘朔小余,并之,以日法乘合月法除之,所得星合入月日数也。余以通法约之,为入月日余。以朔小余减日法,余为朔虚分。以历斗分乘合数,为星度斗分。木、火、土各以合数减岁数,余以周天乘之,如日度法而一,所得则行星度数也,余则度余。金、水以周天乘岁数,如日度法而一,所得则行星度数也,余则度余也。



    木:合终岁数,一千二百五十五。



    合终合数,一千一百四十九。



    合月法,二万一千八百三十一。



    日度法,二百一十一万七千六百七。



    合月数。一十三。



    月余,一万一千一百二十二。



    朔大余,二十三。



    朔小余,四千九十三。



    入月日,一十五。



    日余,一百九十九万五千六百六十四。



    朔虚分,四百六十六。



    斗分,五十二万二千七百九十五。



    行星度,三十三。



    度余,一百四十七万二千八百六十九。



    火:合终岁数,五千一百五。



    合终合数,二千三百八十八。



    合月法,四万五千三百七十二。



    日度法,四百四十万一千八十四。



    合月数,二十六。



    月余,二万三。



    朔大余,四十七。



    朔小余,三千六百二十七。



    入月日,一十三。



    日余,三百五十八万五千二百三十。



    朔虚分,九百三十二。



    斗分,一百八万六千五百四十。



    行星度,五十。



    度余,一百四十一万二千一百五十。



    土:合终岁数,三千九百四十三。



    合终合数,三千八百九。



    合月法,七万二千三百七十一。



    日度法,七百一万九千九百八十七。



    合月数,一十二。



    月余,五万八千一百五十三。



    朔大余,五十四。



    朔小余,一千六百七十四。



    入月日,二十四。



    日余,六十七万五千三百六十四。



    朔虚分,二千八百八十五。



    斗分,一百七十三万三千九十五。



    行星度,一十二。



    度余,五百九十六万二千二百五十六。



    金:合终岁数,一千九百七。



    合终合数,二千三百八十五。



    合月法,四万五千三百一十五。



    日度法,四百三十九万五千五百五十五。



    合月数,九。



    月余,四万三百一十。



    朔大余,二十五。



    朔小余,三千五百三十五。



    入月日,二十七。



    日余,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



    朔虚分,一千二十四。



    斗分,一百八万五千一百七十五。



    行星度,二百九十二。



    度余,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



    水:合终岁数,一千八百七十。



    合终合数,一万一千七百八十九。



    合月法,二十二万三千九百九十一。



    日度法,二千一百七十二万七千一百二十七。



    合月数,一。



    月余,二十一万五千四百五十九。



    朔大余,二十九。



    朔小余,二千四百一十九。



    入月日,二十八。



    日余,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



    朔虚分,二千一百四十。



    斗分,五百三十六万三千九百九十五。



    行星度,五十七。



    度余,二千三十四万千三百六十一。



    推五星术曰:置壬辰元以来尽所求年,以合终合数乘之,满合终岁数得一,名积合,不尽名为合余。以合终合数减合余,得一者星合往年,得二者合前往年,无所得,合其年。余以减合终合数,为度分。金、水积合,偶为晨,奇为夕。



    推五星合月:以月数、月余各乘积合,余满合月法从月,为积月,不尽为月余。以纪月除积月,所得算外,所入纪也,余为入纪月。副以章闰乘之,满章月得一为闰,以减入纪月,余以岁中去之,余为入岁月,命以天正起,算外,星合月也。其在闰交际,以朔御之。



    推合月朔:以通数乘入纪月,满日法得一,为积日,不尽为小余。以六十去积日,余为大余,命以所入纪,算外,星合朔日也。



    推入月日:以通数乘月余,合月法乘朔小余,并之,通法约之,所得满日度法得一,则星合入月日也,不满日余。命日以朔,算外,入月日也。



    推星合度:以周天乘度分,满日度法得一为度,不尽为余。命以牛前五度起,算外,星所合度也。



    求后全月:以月数加入岁月,以余加月余,余满合月法得一月。月不满岁中,即在其年;满去之,有闰计焉,余为后年;再满,在后二年。金、水加晨得夕,加夕得晨也。



    求后合朔:以朔大、小余数加合朔月大、小余,其月余上成月者,又加大余二十九,小余二千四百一十九,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命如前法。



    求后入月日:以入月日、日余加入月日及余,余满日度法得一。其前合朔小余满其虚分者,去一日;后小余满二千四百一十九以上,去二十九日;不满,去三十日,其余则后合入月日,命以朔。求后合度,以度数及分,如前合宿次命之。



    木:晨与日合,伏,顺,十六日九十九万七千八百三十二分行星二度百七十九万五千二百三十八分,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疾,日行五十七分之十一,五十七日行十一度。顺,迟,日行九分,五十七日行九度而留。不行二十七日而旋。逆,日行七分之一,八十四日退十二度而复留。二十七日复迟,日行九分,五十七日行九度而复顺。疾,日行十一分,五十七日行十一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顺,十六日九十九万七千八百三十二分行星二度百七十九万五千二百三十八分,而与日合。凡一终,三百九十八日百九十九万五千六百六十四分,行星三十三度百四十七万二千八百六十九分。



    火:晨与日合,伏,七十二日百七十九万二千六百一十五分行星五十六度百二十四万九千三百四十五分,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日行二十三分之十四,百八十四日行百一十二度。更顺,迟,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而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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