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一
卷十一 (第3/3页)
寨,殺數千人,擒其將靳暉。昭州刺史田行稠棄城遁,桂州刺史李承進亦奔還,遂取昭州、桂州。(十一月初四日壬寅,昭、桂捷奏到,當其克時,必在此月末,但未得其日耳。本紀乃於十一月初書克昭、桂二州,月末又書潘美破廣南軍二千於封州開建縣,擒靳暉。據九國志、十國紀年及劉鋹傳則先破開建寨斬靳暉,然後克昭、桂,今從志、傳及紀年。) 上覽桂陽監歲入白金數,謂宰相曰:「山澤之利雖多,頗聞採納不易。」十一月乙巳,詔減舊額三分之一,以寬民力。
己酉,幸開寶寺觀新鐘。
癸丑,右領軍衛將軍石延祚棄市,坐監廣積倉與吏為姦也。
甲寅,日南至,御乾元殿受朝。
建武節度使、判棣州何繼筠來朝,壬戌,復命戍邊,賜鞍馬戎仗以遣之。
初,契丹以六萬騎至定州,命判四方館事田欽祚領兵三千禦之。上謂欽祚曰:「彼觽我寡,但背城列陣以待之,敵至即戰,勿與追逐。」欽祚與敵戰滿城【一五】,敵騎少卻,乘勝至遂城。欽祚馬中流矢而踣,騎士王超以馬授欽祚,軍復振。自旦至晡,殺傷甚觽,夜入保遂城。契丹圍之數日,欽祚度城中糧少,整兵開南門突圍一角出,是夕至保塞,軍中不亡一矢。北邊傳言「三千打六萬。」癸亥,捷奏至,上喜,謂左右曰:「契丹數侵邊,我以二十匹絹購一契丹首,其精兵不過十萬,止不過費我二百萬匹絹,則契丹盡矣。」自是益修邊備。(據會要及契丹傳,皆言欽祚破敵在十月,然十一月二十五日奏始到,恐日太遠。今從本紀、實錄載此月。疑十月遣欽祚,十一月乃破契丹也。)
先是,詔諸道舉有德行者。於是,皆集闕下,命學士院試問吏理,而曹州所舉人孔蟾所對稍優。丙寅,以蟾為章邱縣主簿。
是月,王師克連州,南漢招討使盧收率其觽退保清遠。南漢主聞之,謂左右曰:「昭、桂、連、賀本屬湖南,今北師取之足矣,其不復南也。」(十二月初五日連州捷奏到,其克時當在此半月以後,但不得其實日耳。)
北漢軍校王興等二十三人來降。
十二月庚午,翰林學士承旨、戶部尚書、贈右僕射陶穀卒,命中使監護葬事。穀文翰冠一時,自以久次,意希大用,然為人傾側很媚,魏仁浦在中書,穀自言出於魏氏,以舅事仁浦,每見輒望塵下拜。妻孫氏淫恣,穀不能制。上素薄之,選置宰輔,未嘗及穀。穀不能平,一日,使其黨因事風上,言穀在詞禁,宣力實多,上笑曰:「我聞學士草制,皆檢前人舊本稍改易之,此乃諺所謂依樣畫胡盧爾,何宣力之有乎!」穀因作詩題翰林壁,頗怨望。上益薄之,遂決意不用。
瀛之高陽舊屬契丹,與定之博野相鄰,博野人數侵擾之,乃於東北三十里置行縣。周世宗既克三關,行縣實邇邊徼,距州治絕遠,民訴其不便,轉運使以聞。辛未,徙行縣歸舊治。
戊寅,畋近郊。
初,南漢取桂、連二州,皆徙其民毋得居城內。戊子,令長吏招撫,立里閈,給廬舍以處之。
王師長驅至韶州,都統李承渥領兵十餘萬,陣於蓮華峰山下。南漢人教象為陣,每象載十數人,皆執兵仗,凡戰必置陣前,以壯軍威。王師集勁弩射之,象奔踶,乘者皆墜,反踐承渥軍,軍遂大敗,承渥以身免。(世家言承渥僅免,李托傳言承渥戰死,未知孰是。而國史亦云承渥僅免,今從之。承渥,未見。)遂取韶州,擒其刺史辛延渥(延渥,未見。)及諫議大夫鄒文遠。(文遠,未見。) 延渥間道遣使勸南漢主迎降,六軍觀軍容使李托堅沮其議,國中震恐。南漢主始命塹東壕為距守計,顧諸將無可使者,宮媼梁鸞真【一六】薦其養子郭崇岳可用,乃以為招討使,與大將植廷曉(廷曉,未見。)統觽六萬屯馬逕,列柵以抗王師,距番禺纔百餘里。(十二月二十四日辛卯,韶州捷奏始至,其捷時當在初旬也。據十國紀年,十二月七日乙亥,王師趨韶州。) 癸巳,發近甸民二萬修河堤。
是冬,唐南都留守建安林仁肇(仁肇,仁翰弟,初見顯德二年。)密表言:「淮南諸州戍兵各不過千人,宋朝前年滅蜀,今又取嶺表,往返數千里,師旅罷敝。願假臣兵數萬,自壽春北渡,徑據正陽,因思舊之民,可復江北舊境。彼縱來援,臣據淮對壘而禦之,勢不能敵。兵起之日,請以臣舉兵外叛聞於宋朝,事成國家享其利,敗則族臣家,明陛下無二心。」唐主懼無成功,徒速敗,不從。 初,宜春人盧絳詣樞密使陳喬獻書,喬異之,擢為本院承旨,遷沿江巡檢,召募亡命,習水戰,屢要吳越兵於海門,獲舟艦數百。嘗說唐主曰:「吳越,仇绚也。他日必為北朝鄉導,掎角攻我,當先滅之。」唐主曰:「大朝附庸,安敢加兵?」絳曰:「臣請詐以宣、歙州叛,陛下聲言討伐,且乞兵於吳越,兵至拒擊,臣躡而攻之,其國必亡。」唐主亦不能用。(二事並據十國紀年。)
是歲,詔修四瀆廟。尋遣太子右贊善大夫袁仁甫等九人分詣岳瀆,督修廟之役。(據會要及禮志,修四瀆廟在今年,遣使在明年,並無月日。今并書之。袁仁甫,未見。)
始令雅州百丈縣置監,鑄鐵錢,禁銅錢入川。從唐州刺史曹光實請也。(此據本志及會要。) 注 釋
【一】所舉得其實狀「其」原作「所」,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二】我從軍三十年「三十」下原有「餘」字,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二五○張令鐸傳刪。
【三】射殺其酋長一人「酋」下原無「長」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補。
【四】建隆三年詔「建隆」原作「建興」。按宋會要食貨三四之一載:「太祖建隆三年三月,監晉州榷礬務、右諫議大夫劉熙古言幽州界有小盆礬,民多私販,望令禁止。詔自今犯者嚴斷,募人告捉,給賞有差。」本編所注「建隆三年詔」,當即指此。又宋初開寶前無「建興」年號,原刊誤,今改。 【五】今依舊錄刪修「刪」原作「冊」,據閣本改。 【六】所部邑令以罪停其錄事史「錄事史」,各本同。宋史全文卷二上、宋史卷二五○王審琦傳作「錄事吏」。
【七】有志行原作「有至行」,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東都事略卷一一三王昭素傳、編年綱目卷二、宋史全文卷二上改。 【八】又賜其妻和氏銀五十兩衣著三千匹宋本作「銀二千兩,衣著二千匹」。宋撮要本作「銀一千兩」,閣本作「銀五千兩」,衣著匹數則均同宋本。 【九】勿得廣有科市「有」原作「其」,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二上改。
【一○】禁藩侯補親隨為鎮將「侯」原作「候」,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四八之九二改。 【一一】李托原作「李託」。按新五代史卷六五南漢世家載劉鋹遣李托守韶州以備潘美。同書及通鑑卷二九四後周紀□及南漢主誅鍾允章事,均見宦者李托。宋史卷四八一南漢世家並附李托傳。本編原作「李託」,應是「李托」之誤。又本卷下文十二月戊寅下載辛延渥間道遣使勸南漢主迎降,「六軍觀軍容使李託堅沮其議」;「李托」,各本亦均作「李托」。「托」、「託」蓋以音同形似致誤,今據改。下同。
【一二】死者十七八「八」原作「人」,據長編紀事本末卷四、治蹟統類卷一改。
【一三】明乃躬擐甲冑「躬」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補。
【一四】王師九月圍賀州「圍」原作「團」,據閣本及治蹟統類卷一、宋史卷四八一南漢世家改。
【一五】滿城原作「蒲城」,宋本、宋撮要本均作「滿城」。按蒲城宋初隸關西同州,與契丹隔壤。下句出遂城,遂城宋初隸河北易州,西南即滿城,均係當時守戰之地。宋本是,今據改。 【一六】宮媼梁鸞真「媼」原作「監」,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九國志卷九改。